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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22﹞61号)等文件精神,市城建局修订完善了《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6日
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奖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充分发挥省级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据《湖北省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22﹞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事后补助、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建筑节能能力建设。建筑节能监管,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设备与产品开发、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建筑能效检测等。
(二)试点示范工作推动。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等试点示范,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与管理等。
(三)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标识认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绿色生产标识评价等。
(四)公共建筑节能。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与监测平台、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建筑节能能力建设
1.申报单位须是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相关课题与标准规范的具体承担单位;
2.申报项目应经相关部门立项,具有适用性和先进性;
3.申报项目已通过验收评审,并将在本年度内发布。
(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
1.申报单位须是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
2.申报项目符合本市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示范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3.申报项目应满足《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关于超低能耗建筑的相关要求。
(三)绿色建筑推广应用
1.申报单位须是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
2.申报项目为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且获得二星级及以上星级标识(评价标准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3.申报项目为获得省级绿色建筑集中区示范认定的项目。
(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1.申报单位须是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
2.申报产品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建筑材料;
3.申报企业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生产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企业。
(五)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1.申报单位须是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2.申报项目(单体)符合本市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3.申报项目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要求,同步安装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且正常运行。
第五条 申报资料
(一)建筑节能能力建设
1.《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申报表》;
2.立项批复文件;
3.结题验收报告或新技术认定证书;
4.研究成果。
(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
1.《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申报表》;
2.专项技术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能耗指标计算书,工程关键节点详图,建筑平、立和剖面图(含气密层和保温层布置),建筑气密性措施,采暖、制冷和新风方案等;
3.竣工备案证、试点示范公示文件;
4.能效测评报告。
(三)绿色建筑推广应用
1.《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申报表》;
2.绿色建筑星级标识证书及竣工备案证;
3.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公示公告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1.《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绿色建材产品认定证书、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生产标识证书;
4.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供应、使用绿色建材的发票、合同等资料。
(五)公共建筑节能
1.《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申报表》;
2.改造项目合同、改造方案及竣工备案资料;
3.节能率计算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节能率计算方法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建办科函〔2017〕510号)相关规定。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建筑节能能力建设
关键技术研究、技术规范标准制定补助10万元。
(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
按100元/㎡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三)绿色建筑推广应用
1.获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补助20万元,获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补助40万元。
2.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补助40万元。
(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1.获二星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获三星绿色生产标识证书的补助10万元;
2.获三星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补助20万元。
(五)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按30元/㎡奖励,最高奖励限额60万元。
第七条 项目申报
(一)市城建局根据每年省级奖补资金下达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省级奖补资金项目征集申报工作。
(二)申报企业(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本办法第五条向市城建局申报。
(三)申报企业(项目)在申报多种类型奖补时,按最高标准奖补一次。
第八条 评审及公示
市城建局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5-7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根据申报要求和条件,对申报事项逐一进行资料审查和会议评审,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经评审专家组评审,对符合补助要求的申报企业(项目)在市城建局官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第九条 资金拨付
市城建局对符合要求的申报企业(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执行拨付。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市城建局参照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要求,对补助项目实施绩效监控,同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自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
(二)申报企业(项目)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申报企业(项目)已获得省、市、区相关部门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在本办法补助范围。
(四)省级奖补资金的使用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城建局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202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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