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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鼓励新增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或购买新型储能(服务)

2023-07-10 17:43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关键词:光伏储能新能源浙江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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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支持“微网+储能”“新能源+共享储能”等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鼓励新增的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综合新能源特性、系统消纳空间、调节性能和经济性等实际因素,建设或购买新型储能(服务)。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关于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全国新能源产能中心和应用示范城市,根据《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温政办〔2022〕2号)、《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温政发〔2023〕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8号)等文件,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产业发展

1.加强用地用海保障。保障建设项目规划空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考虑新能源用地、用海需求,通过空间留白等方式为新能源开发利用预留空间。通过预支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全额保障急需开工各类建设项目所需的规划空间。对省级以上能源等项目,在省预留指标中“实报实销”。加强用地保障,向上争取新能源产业用地(用海)试点,在国土空间规模、年度利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单列保障。向上争取纳入国家级深远海海上风电示范基地。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保障“风光倍增”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带*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强化用能要素保障。重点保障重大新能源产业项目能耗指标,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对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可用于项目能耗平衡。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实施人才引育政策。以清洁能源、储能、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固态电池领域人才为重点,努力集聚一批新能源领域产业领军人才、首席专家、工程师、技术技能人才,加快形成新能源产业“十百千万”人才支撑体系。推进“瓯越英才计划”向新能源产业倾斜,提高入选比例,扩大入选数。支持新能源领域领军人才创办企业,优先列入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工程、“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试点,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投资促进局)

4.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导。用足用好500亿元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支持产业基金对能源企业和产业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支持新能源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二、科技创新

5.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推进温州大学与白马湖实验室共建“白马湖实验室温州中心”,引导中心聚焦储能电池、动力电池等新能源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支持伟明盛青新材料研究院建设,聚焦新能源领域的冶炼重金属污染防治、废旧电池材料回收利用、正极材料制备等开展相关技术研发;支持浙江大学温州研究院建设新型电池材料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能级新能源产业研究院;推进温州大学碳中和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支持创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平台成果转化;支持电子浆料、碳材料等新能源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支持金风科技深远海漂浮式研发总部建设,开展深远海漂浮式海上风电核心技术攻关。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每家单位奖励150万元,每年开展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评价优秀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补助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6.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新能源产业,积极组织争取申报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每年争取立项3项以上。支持龙头企业通过“揭榜挂帅”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对揭榜立项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经费,其中由企业牵头揭榜立项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投入的25%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牵头单位20万元补助,并支持推荐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实施企业税收、奖补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育库,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自行申报并允许在税务部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00万元以上的,按存量部分3%和增量部分8%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三、示范应用

8.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温政办〔2022〕2号)执行政策奖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支持生产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年销量首次达到5万辆、1万辆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3GWh的生产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时,除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等因素外,原则上应购置新能源汽车。鼓励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淘汰燃油巡游车更新或新增购置使用新能源巡游车的车辆所有人,按照2万元/车给予补助。对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的优惠政策。按照适当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相邻县域之间的道路节点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覆盖工程,2023年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乡村地区基本覆盖,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支持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电力局)

9.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用的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以下的加氢站,分别给予每站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的奖补,且奖补额度以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成本)的50%为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0.鼓励储能规模化应用。支持“微网+储能”“新能源+共享储能”等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鼓励新增的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综合新能源特性、系统消纳空间、调节性能和经济性等实际因素,建设或购买新型储能(服务)。鼓励集中式储能电站为新能源提供容量出租或购买服务。鼓励燃煤电厂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与燃煤机组联合调频,提升综合竞争力。新型储能项目纳入省级示范项目的,享受3年(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退坡)补贴政策。推动社会资本开展储能项目建设,鼓励工商业用户利用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建设新型储能电站,加大对用户侧分布式储能项目的支持力度。按照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环境营造

11.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围绕“简审批、强监管、优服务”目标,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聚焦新能源产业项目,开启绿色审批通道。进一步优化项目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12.推进低(零)碳试点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低(零)碳发展经验和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13.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根据用能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推动新能源绿色电力分行业、分领域应用,制定各类电力用户使用绿色电力激励措施。加大新型绿色电力证书推广应用力度,积极推动绿色电力交易。加强电力交易、用能权交易、碳交易有效衔接,鼓励企业将绿色电力消费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探索绿色电力证书与国际绿证互认,支持外贸企业应对“碳壁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温州电力局)

14.优化金融支持服务。鼓励风投、创投、民间资金等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相关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相关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支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培育更多新能源企业上市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新能源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附则

奖补对象。本政策第五条“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第六条“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所指企业,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市区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除上述条款,本政策其余条款,适用奖补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温州户籍或者持有温州地区居住证的个人。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包括延续政策)。

奖补兑现。关于补贴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具体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奖补资金适用统一的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分类纳入温州市惠企利民资金直达智控系统办理。奖补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相关专项资金、市财政及各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除明确市财政出资外,其余补贴政策均按现有财政体制分担。本政策第十条“鼓励储能规模化应用”,奖补兑现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政策效力。本政策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推广适用新能源汽车”、第九条“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第十条“鼓励储能规模化应用”,以及第七条“实施企业税收、奖补优惠政策”中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容,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余补贴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和市政策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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