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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文成县:分布式光伏最高补贴0.3元/度 连续补贴5年

2023-06-26 16:54来源:文成县政府关键词:分布式光伏补贴分布式光伏浙江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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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对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享受国家、省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由县财政每度电补贴0.2元,连续补贴5年;对2018年底前居民个人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由县财政每度电补贴0.3元,连续补贴5年。县财政补贴一年发放一次。

原文见下: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总要求,推进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切实加快我县生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1、推动技术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国家级翻倍奖励。企业研发的装备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首台(套)产品的,每项装备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新材料首批次项目的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产业技术联盟的,一次性奖励牵头企业50万元;新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试制试产技术开发,产品通过国家、省级鉴定并且投入生产的,每个新产品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提升创新服务水平。新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分别按照国家级8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万元、省级3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新认定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的加倍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二、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3、大力培育优质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评为市级“最美工厂企业”、市级“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4、设立助企服务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经费用于支持有关规划编制、服务购买、举办温州工业设计大赛文成专项赛、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小微企业知识培训、人才招聘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5、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制造业企业当年增加值达到800万元以上且亩均增加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 每50万元增加值次年给予1万元奖励(自营出口企业不包括出口部分,计算公式:增加值×〔(营业收入-出口额)/营业收入〕);纳入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的,每50万元增加值给予1.5万元奖励。制造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6、鼓励工业企业上规。对首次年度上规且下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10月份达到月度上规且下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8万元、25万元、22万元、18万元奖励;纳入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的再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7、促进战略性新兴企业提升。对当年提升库内企业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年产值首次超过3000万元且增速超20%的,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规上战略性新兴企业,保持两年在库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8、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发展。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按照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给予20%、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新获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每证补助20万元。首次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首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平台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三、支持绿色循环经济

9、提升企业污染防治能力。给予工业企业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和污染整治项目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级部门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根据资金要求安排补助。(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

10、鼓励开展节能改造。对企业申请的投资50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改造项目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节能节水改造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15吨标准煤以上或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 5%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经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1、支持企业开展绿色生产。新认定为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新列入市级绿色工厂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业开展并通过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水平衡测试项目,分别给予4万元、4万元补助;被认定为市级节水型企业的给予4万元奖励;被评定省级绿色企业、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2、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对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享受国家、省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由县财政每度电补贴0.2元,连续补贴5年;对2018年底前居民个人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由县财政每度电补贴0.3元,连续补贴5年。县财政补贴一年发放一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四、支持发展重点产业

13、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对列入国家级重大产业发展专项的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对2021年起新增列入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获得的用地奖励指标给予1万元/亩、最高200万元奖励,其中项目完成开工任务并配合监测工作,先期拨付40%奖励资金;项目竣工投产并监测达标后,再拨付余下奖励资金。每年滚动实施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对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5亿元的重点项目,每个给予100万元补助,同一项目补助年限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4、扶持工业项目投入。对新增、技改工业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后,按经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16%、18%、20%的资金补助,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饮料制造的项目补助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五、加快发展数字经济

15、鼓励企业加大智能化投入。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编制的智能化改造诊断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给予补助1万元。对企业实施的智能制造(含“智能化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竣工后,通过专家认定,按经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列入市级、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的,补助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6、支持两化融合发展。列入当年度计划实施的企业两化融合项目相关信息技术转让与应用、嵌入技术转让与应用、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嵌入设备、应用软件以及软件服务费等实际投入达20万元(含)以上,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30%的补助,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的企业(依据企业统计分类代码),补助标准再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7、发展数字产业平台。新认定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互联网+”示范园区、共享经济平台运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工业技术软件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和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18、加快推进企业上云。新列入省级、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云平台服务商年新增文成县上云企业数达50家(含)和100家(含)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企业使用云服务,按企业上云实际支付费用2万元(含)以下的,给予40%的补助,费用达到2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给予30%的补助,根据企业当年费用次年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六、支持发展工业设计

19、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0、支持地方特色工艺美术行业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浙江省、温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七、提升企业竞争力

21、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设立满1年后的个体户,“个转企”满1年的每户补助 0.5 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2、提升企业品牌质量。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国家级、省级商标品牌基地(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3、支持企业发明创造。(一)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文成的(含个人发明专利),县财政每件给予1.2万元补助。(二)对民营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的,县财政每件最高补助0.5万元。对获得美、日、欧发明专利授权,每件最高资助4万元;其他国家、地区每件最高资助2万元。对同一发明限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4、鼓励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园区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0万元、40 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实体运营公司注册地在文成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4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每个专利导航试点项目给予项目实施单位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5、鼓励企业提升品牌质量。(一)企业新获得 “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县长质量奖、县长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30万元、10万元。企业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在上级政府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二)企业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三)对新获全国重点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浙江省能源计量示范工程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6、支持企业绿色制造。企业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奖励20万元,每增加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对获得AAA级、A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7、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一)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立项,并牵头完成标准制定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正式立项和标准发布各奖励50%。企业(单位)为主新制定行业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2万元、3万元。主导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地方技术性规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主导修订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地方技术性规范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参与省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5(排名不包含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奖励1万元。(三)新获中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企业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验收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奖励10万元、7万元和5万元;(四)新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温州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的,分别给予其所在单位10万元、7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文成县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除外),个人指户籍地在文成的中国公民,所有奖补项目不受地方综合贡献度限制。“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以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准。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励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本县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其中,“小升规”项目补助下下年度予以兑付,不受“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限制。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奖补条款的,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4.关于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的解释。第10、14、15条中的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是指在项目备案(或核准)期内的设备投资额,为设备购置费(含进口设备、二级能效以上变压器及附件、10万元以上模具、自制设备)、安装费,均为不含税价,不包含基建投资、二手设备。

5.关于政策的执行职责。本政策中涉及的各类奖补,按照行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分别发布申报通知,同时负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为避免分头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复奖励,各部门在单一项目审查完毕后需实时在有关系统填报,供财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相互查看。县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增加值数据证明,县资规局、属地乡镇分别负责提供企业自有占地面积和租赁面积数据证明,县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营业收入、出口额数据证明,县财政部门在资金拨付前负责审核把关。享受“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企业,由责任单位负责提出、兑现,相关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约定执行。

6.本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7.2021年已完成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在实施中的项目按新政策执行,适用时间从2022年1月1日开始,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8.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有关法律法规或重大政策变化的,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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