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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兰溪市:地面光伏组件高度不低于2米、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

2023-04-11 09:30来源:浙江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关键词:光伏用地光伏发电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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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浙江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兰溪市地面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提到光伏发电项目方阵用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光伏方阵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新建地面光伏项目光伏组件安装高度最低处不低于2米,方阵前后阵列中心间距原则上不少于7米方阵下方可进行机械化农作物耕作,利用山地等不具备机械 化作业条件建设地面光伏电站的,可适当降低标准。光伏组件覆盖密度需满足农林作物透光要求,确保地面正常开展农(林)业种植。渔光互补光伏电站光伏组件覆盖密度需不影响水质,适合渔业养殖。

原文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与管理,拟稿《兰溪市地面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截止2023年4月19日),即日起接受社会监督。

如对《征求意见稿》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向办公室反映。

联系电话:0579-89029365。

联系地址:兰溪市振兴路500号企业服务中心1208室。

附件:兰溪市地面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10日

兰溪市地面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进地面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地面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兰溪市辖区内利废弃矿山、低邱缓坡等非耕地和园地资源结合现代农业等功能建设以风光水储多能互补、农林渔光生态融合为内涵的复合型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 地面光伏发电项目设施包括光伏面板、面板支撑框架、集电线路、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等设施。

第四条 市发改局是本市光伏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协调工作,农业局负责农光、渔光互补项目建设及其相关工作,其它有关部门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优化流程,依法取得发电业务许可、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二章 规范要求

第六条 地面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投资、安装和运维服务企业应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

第七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咨询、安装和运维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相关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1.地面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单位应取得电力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单位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及以上等相关资质证书。

3.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运维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及以上等相关资质证书。

第八条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场内外道路等用地,具体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1.光伏方阵用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光伏方阵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第九条 新建地面光伏项目光伏组件安装高度最低处不低于2米,方阵前后阵列中心间距原则上不少于7米方阵下方可进行机械化农作物耕作,利用山地等不具备机械 化作业条件建设地面光伏电站的,可适当降低标准。光伏组件覆盖密度需满足农林作物透光要求,确保地面正常开展农(林)业种植。渔光互补光伏电站光伏组件覆盖密度需不影响水质,适合渔业养殖。

项目备案

第十条 市发改局根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权限实行项目备案制管理,在发改局备案前需出具以下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

2.项目可研;

3.招商引资会或者常务会过会的纪要;

4.供电局初步并网意见。

第十一条 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前须登录“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s://tzxm.zjzwfw.gov.cn)递交备案申请。

第四章 项目并网验收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并网投产要与农业生产同步验收,项目所在地应组织企业向相应职能部门申请验收,各职能部门应主动予以配合支持,并定期抽查和督促落实。项目投产后业主每年底需向发改局、资规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提交上年度农(林、 渔)业生产总结及下年度生产计划。

第五章 资源换项目

第十三条 利用有限的光伏资源支持优质制造业落地。

通过竞争性招商谈判,以光伏资源包换取新能源(含光伏组件)、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智能制造高产出低能耗的制造业项目落地。同时,设置制造业项目最低投资条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3亿元,年产值不少于10亿元。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从高到底排序,按排序自主挑选3个光伏资源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如国家或本省出台新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或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光伏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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