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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风电年内核准,光伏电站年内开工!上海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风光开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

2023-03-31 10:53来源:上海发改委关键词:光伏项目开发光伏电站上海市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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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市2023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

1.在建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

2.年内核准的陆上风电和年内开工的光伏电站

二、申报时间

各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符合条件、有投资意愿的企业开展2023年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申报,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限制性因素排查。在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报区政府同意后,于5月15日17:00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电子版一并发送至邮箱zhecao@126.com,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要求

1.各区对申报项目开展可行性审查,对各自拟申报项目负责,承担推动项目落地实施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审核不审批原则,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核。项目下达后,各区督促企业加快落地实施,确保项目按期核准(备案)、开工和投运。

2.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项目场址之间不得存在重复、重叠等情况。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该企业项目申报资格。

3.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下达后,项目名称、投资企业、项目场址等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因客观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在合法合规条件下由开发企业向各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各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区实际,适时增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

4.电网企业要积极落实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落实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确保配套接网工程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运。

5.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应加快建设,陆上风电年内核准,光伏电站年内开工。不能满足建设进度要求的项目,移出年度方案,并需重新申请纳入下一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附件2:

上海市2023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函

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经梳理并报区政府同意,我区共有X个风电项目,X个光伏项目申请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我区已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不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等限制性因素进行了排查,出具了相关意见,排查情况已在附表内如实标注。相关申报项目汇总表和项目申报材料附后。

1.png

项目申报材料

一、陆上风电项目

1.全部风机点位坐标、区位示意图;

2.升压站四至范围坐标、区位示意图;

3.电网接入方案和电力公司初步评审意见;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项目的建设方案、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5.项目实施计划,包括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核准、电网接入、开工建设及并网发电等时间节点;

6.项目单位业绩和资信证明,项目单位应有相关建设运营经验,具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要的技术、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且股权相关企业均不存在失信及倒卖资源等扰乱市场行为;

7.风电场址及升压站用地落实证明文件,专项规划批复、用地预审、土地出让合同、由场址所有方出具的同意使用的相关证明、不动产权证等;

8.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风机点位及升压站选址出具的是否占压基本农田(含储备区)、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区等限制性因素的意见;

9.风机点位及升压站选址涉及占压水源地的,应提供水务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相关意见;

10.风机点位及升压站选址涉及占用林地的,应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

二、光伏电站项目

1.全部光伏场区四至范围坐标、区位示意图;

2.升压站四至范围坐标、区位示意图;

3.电网接入方案和供电力公司初步评审意见;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项目的建设方案、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5.项目实施计划,包括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备案、电网接入、开工建设及并网发电等时间节点;

6.项目单位业绩和资信证明,项目单位应有相关建设运营经验,具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要的技术、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且股权相关企业均不存在失信及倒卖资源等扰乱市场行为;

7.光伏场址落实证明文件,如场地租赁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边界范围、意向租赁时间等)、由场址所有方出具的同意使用的相关证明、不动产权证;

8.升压站用地落实证明文件,专项规划批复、用地预审、不动产权证、土地出让合同等;

9.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光伏场区及升压站选址出具的是否占压基本农田(含储备区)、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区等限制性因素的意见;

10.光伏场区及升压站选址涉及占压水源地的,应提供水务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相关意见;

11.光伏场区及升压站选址涉及占用林地的,应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

12.农光互补项目应提供农业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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