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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2023光伏用地土地卫片执法合规性判定规则有变

2023-03-06 08:52来源:自然资源部关键词:光伏用地光伏复合项目自然资源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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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用地

(一)具体情形

1.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实际用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确定的设施农业用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或地块,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临时用地。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且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的临时性用地图斑或地块。其中包括部批准的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因国家能源保供需要经部同意审批的临时用地、生态修复项目涉及的临时用地。

3.农村道路。是指在农村范围内,路基宽度在8米以内, 用于村间、田间道路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 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图斑或地块。

4.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光伏用地。是指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光伏、风电用地。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其中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图斑或地块。

5.实地未变化。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卫片图斑反映地形地貌发生变化,但监测时段内土地的实际用途未发生改变或者改变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图斑或地块。具体类型如下:

(1)属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范围的图斑或地块,包括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经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草原以及林业、草原生产工程设施用地图斑或地块;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图斑或地块(河道管理范围内地类涉及耕地的,一般以国土三调结果认定为准;确属与三调数据有冲突的,应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处置证明材料)。

(2)涉及海域使用的图斑或地块。

(3)旅游项目用地图斑或地块。符合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旅游项目用地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图斑或地块。

(4)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与农业简易棚(房)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即田间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含渠槽、渠堤、护堤林、小型泵站、涵闸和蓄水池);用于农业生产的简易棚(房)。

(5)土地整理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含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开垦、旱地改水田或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6)部批复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已得到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且不涉及非农建设的图斑或地块。

(7)农村道路翻新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对于《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之前已经建设的农村道路,在不改变原有规模前提下的翻新(如铺设水泥、柏油地面等)形成的图斑或地块。

(8)占用除农用地以外的土地进行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形成的图斑或地块。

(9)地上种植物调整图斑或地块。即因轮作、休耕、地膜覆盖(大棚)、改种灌木(乔木)等原因产生的图斑。

(10)因农业结构调整产生的农用地内部用途调整的图斑或地块。

(11)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农用地的图斑或地块。

(12)边坡治理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即线性工程、隧道及其他项目为保证边坡及其环境的安全,对线性工程路面向上空延伸采用的支挡加固与防护措施,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工程等图斑或地块。不得将属于违法用地的线性工程、隧道及其他项目主体工程部分纳入边坡治理范围。

(13)房屋拆迁(征收)形成的图斑或地块。仅因房屋拆迁等造成的非建设变化用地。

(14)地下管网(廊)建设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即铺设于地下的油气、燃气、电线、光缆、排水等各类地下管网管廊,建成后可恢复原地类的用地。

(15)边角地堆弃土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在项目用地范围外边角地上产生的零星堆弃土,可以在卫片图斑分割后,判定为实地未变化。

(16)紧急用地图斑或地块。即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先行使用土地或通过工程措施正在恢复灾毁土地原貌的图斑或地块。

(17)灾毁地图斑或地块。即灾害造成变化,暂时无法恢复原状的图斑或地块。

(18)合法矿区范围内,开采区已经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治理恢复的部分、地表剥离物等非实质性建设形成的图斑或地块。

(19)往年已形成且在土地卫片执法中被判定为违法用地的历史违法用地,且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图斑或地块。

(20)因卫片监测技术问题错误提取的图斑或地块。

(21)其他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依法依规无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图斑或地块。

(二)补充规定

1.设施农业用地

(1)看护房标准按“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标准执行。

(2)将原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3)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联的用地,主要用于农作物晾晒,农闲时临时用于非营利性停车场、村民健身等公众服务的,判定为设施农业用地。

(4)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应符合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2.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涉及非农建设的,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3.旅游项目用地

(1)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作为实地未变化填报。

(2)属于非永久性人工简易设施建设用地的,如果未破坏耕作层的,可以作为实地未变化填报。

4.紧急用地

(1)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举证要求

其他用地应提供能够全面反映图斑或地块范围内变化原因、用地、建设情况的照片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1.设施农业用地

已备案,且已提供有关备案数据、材料的,应填报备案文件文号、备案时间及有关说明。

2.临时用地

应与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相衔接,并完成系统配号。

(1)须上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2)须上传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界址点坐标文本;

(3)须上传土地利用现场状况照片等影像资料。

3.农村道路

(1)须上传照片可以证明道路路基宽度在8米以内;

(2)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须上传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已将该农村道路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材料。

4.实地未变化

(1)属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范围的,须上传相关证明以及审批文件的扫描件;

(2)农村道路翻新形成的图斑或地块,须上传其建成时间为2021年11月27日之前的证明材料,如历史遥感影像截图等;

(3)占用除农用地以外的土地进行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形成的图斑或地块,须上传该项目的审批文件,且占用农用地面积为零;

(4)往年已形成且在土地卫片执法中被判定为违法用地的历史违法用地,须上传已纳入土地卫片执法时的年份、图斑编号、地块编号及地块性质等证明材料。

四、附则

(一)卫片执法图斑拆分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拆分后各分图斑的位置和范围,对拆分图斑与下发图斑影像不一致的,应进行举证。

(二)举证照片有关要求。本规则中涉及照片应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拍摄,且包含拍摄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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