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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推进农业领域协同增效。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大力推进产业布局科学化、生产方式清洁化、投入品使用减量化、废弃物利用资源化、面源污染治理精准化,到2025年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3%,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提高到60%。积极推广“戴庄经验”,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建设,集成推广节水节肥等绿色技术模式,适度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发展“粮饲-猪-沼-肥”等生态循环种养。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离田收储利用,强化秸秆焚烧管控和农田退水污染防治,深入实施废旧农膜回收行动,到2025年秸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废旧农膜回收率达90%。加快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力度,推动老旧农机零部件再制造利用,推广先进适用的低碳节能农机装备,推进渔船渔机节能减排。在农业领域大力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等绿色用能模式,加快农村取暖炊事、农业及农产品加工设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生态建设协同增效。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持续推进国土绿化行动,保持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持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推行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实施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完善城市绿色生态网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市生态廊道和生态缓冲带。强化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因地制宜提升城市水体生态岸线比例。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完善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管制度,健全生态监测网络,落实不同生态功能区分级分区保护、修复、监管要求。开展生态改善、环境扩容、碳汇提升等方面效果综合评估,不断提升生态系统碳汇与净化功能。到2025年,林木覆盖率达到24.1%以上,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以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布局不断优化,水域面积不减少、水域功能不衰退。(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环境治理
(十三)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控制。聚焦细颗粒物和优良天数比率达标要求,优化治理技术路线,加大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以及温室气体协同减排力度。推动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化等行业企业和工业炉窑、垃圾焚烧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推进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探索开展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改造提升工程试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优先采用源头替代措施,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备节能降耗,提高设备自动化智能化运行水平。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加快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线改造,逐步淘汰氢氯氟烃使用。推进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协同治理。到2025年,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水环境治理协同控制。大力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动产业园区用水系统集成优化,鼓励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提高工业用水效率。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333”行动,开展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推进排污口“查、测、溯、治”系统治理,到2025年,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80%。构建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探索推广污水社区化分类处理和就地回用,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及再生水调蓄设施,到2025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5%以上。推进污水处理厂节能降耗,优化工艺流程,提高处理效率,鼓励采用高效低能耗设备,推广污泥沼气热电联产及水源热泵等热能利用技术,推广建设太阳能发电设施。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碳排放测算,优化污水处理设施能耗和碳排放管理。以资源化、生态化和可持续化为导向,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或分散式治理及就近回用。(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协同控制。严格依法合理规划污染地块土地用途,鼓励农药、化工等行业中重度污染地块优先规划用于拓展生态空间,降低修复能耗。鼓励绿色低碳修复,优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路线,注重节能降耗。研究利用废弃矿山、采煤沉陷区受损土地、已封场垃圾填埋场、污染地块等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固体废物处置协同控制。大力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加强城市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冶炼渣等工业固废资源利用或替代建材生产原料,到2025年,全省一般工业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推进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大力推进垃圾分类,加强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建设。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恶臭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完善垃圾填埋场填埋气收集、处理和利用,推动具备条件的填埋场实施规范封场和生态修复工程。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利用。禁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添汞产品的非法生产,从源头减少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固体废物产生。强化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管,提升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能力。(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创新示范
(十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创新示范。深入推进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坚定不移抓好长江大保护,推进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垃圾、农业农村面源、船舶、尾矿库等污染治理,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示范带。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为引领,在示范区率先建设一批绿色低碳示范片区、园区、社区和项目,彰显区域标杆特色样板。积极探索省内不同区域减污降碳推进机制,沿太湖地区深化太湖流域系统治理,建设世界级生态湖区;沿海地区加强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探索建设“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标杆区;沿大运河地区结合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提升,建设大运河文化长廊、生态绿廊;里下河地区探索建设低碳产业发展基地和生态碳汇试验区。(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开展工业园区限值限量协同管理创新示范。全面推动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开展工业园区及周边大气和水环境质量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测算,在重点工业园区协同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统计监测。探索建立工业园区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报告机制,摸清二氧化碳排放家底,识别碳排放重点源,动态跟踪碳排放总量变化趋势。(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创新示范。以源头防治、节约资源、节能降耗、减污降碳、提质增效为主线,深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实现生产过程中大气、水和固体废物等多种污染物以及温室气体大幅减排,显著提升环境治理绩效,树立减污降碳协同治理行业标杆。依法严格实施“双超双有高耗能”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推动一批重点企业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进一步完善清洁生产推行制度体系,选取重点园区、产业集群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探索建立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分级管理模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积极探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与排污许可等制度衔接,以清洁生产审核支撑排污许可证科学核发,促进排污许可规范实施与常态管理。建立健全清洁生产激励机制,加大对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企业的奖励激励和绿色金融支持。大力实施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计划,到2025年全省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达到500家左右。加快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绿色工厂,到2025年全省培育绿色工厂1000家。(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生态岛”试验区固碳增汇创新示范。因地制宜加强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以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为核心,着力打造生态安全防护屏障,在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稳定生态功能基础上协同提升碳汇增量。开展“生态岛”试验区建设,采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通过科学适度的人工干预措施对受损的自然生态系统进行保护修复,实现人工支持引导下的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和正向演替,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有效提升各类生态系统碳汇功能。统筹沿江、沿河、沿海“三带”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实施长江沿岸生态防护屏障建设重大工程、京杭大运河绿色廊道建设重大工程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稳步提升“三带”区域生态系统固碳增汇能力。(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支撑保障
(二十一)加强减污降碳科技支撑。充分发挥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及示范应用。加强绿色低碳关键产业技术战略部署,开展烟气超低排放与碳减排协同技术创新,加快推进高效低成本太阳能电池、可再生能源制氢、零碳工业流程再造等前瞻性技术研发,强化智能电网技术、新型储能、低碳技术跨界融合等核心技术攻关。围绕节能减排、固碳增汇、气候变化等方向,结合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太湖治理、土壤治理修复、新污染物治理等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攻关。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培养重点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形成减污降碳领域本地化的科技支撑力量。(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减污降碳法治保障。探索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地方立法研究,及时修订与新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推进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制定重大低碳发展政策奠定法治基础。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地方标准体系,加强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明确对具有温室效应污染物的控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减污降碳经济政策。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补偿格局。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的财政政策,建立环境质量与碳排放指标协同的达标返还和提升奖励机制。完善实施财政支持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若干举措,加大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项目支持力度。深入推进“金环对话”机制,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用好“环保贷”、“环保担”等政策工具,引导和激励更多金融资源支持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发展气候投融资。深化环保信用动态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水电价、金融信贷、财政补贴等政策。(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减污降碳协同管理。探索温室气体排放与污染防治监管体系的有效衔接路径,统筹排污许可和碳排放管理,衔接减污降碳管理要求。推进碳排放报告、监测、核查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融合,推进重点排放单位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的统一采集、相互补充、交叉校核。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督促重点企业按时完成配额履约和清缴工作。开展重点城市、产业园区、重点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度评价研究,引导各地区优化协同管理机制。推进非现场监管,推动污染物和碳排放量大的企业纳入“环保脸谱”信息化管理,实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提升减污降碳基础能力。推进省“十四五”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安全高效、绿色低碳的现代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积极推广EOD模式,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与产业项目建设融合。深化工业、农业、服务业“绿岛”建设,支持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加快实施全省碳监测评估试点方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推进海洋、森林、农田等生态系统固碳试点监测,依托典型城市和区域背景进行大气主要温室气体浓度天地一体监测,构建我省碳源、碳汇及环境空气碳监测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统筹开展全省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库。建立固定源污染物与碳排放核查协同管理制度,探索实施移动源碳排放核查、核算与报告制度。(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决扛起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密切合作、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各相关部门、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系统融合。抓住减污降碳重点任务,发挥低碳发展引领作用,深入推进环境标准、环境经济政策、统计调查、监测监控、监管执法、示范创建等生态环境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融合,把握减污降碳内在联系,优化生态环境系统治理路径,形成减污降碳激励机制,推进减污降碳协同落地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二十八)加强宣传教育。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升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社会各界共识。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业务培训。加强宣传引导,选树减污降碳先进典型,利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植树节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科普活动,弘扬绿色低碳的社会风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环境决策公众参与水平。(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广泛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环境治理等生态环保国际合作,在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应用、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金融、气候投融资等领域强化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采取国际先进标准生产,开展节能低碳等绿色产品认证,主动应对国际碳边境调节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强督察考核。统筹减污降碳工作要求,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逐步完善体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要求的考核体系。将减污降碳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促各地各部门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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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要求,江苏能源监管办快速响应、统筹谋划,结合新能源发展实际,科学研究部署,于近日印发《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落实国家能源局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
5月23日,南京市发改委公布《南京市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信息》。文件显示,截至2025年第一季度,南京市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约为3428.22MW,其中城区375.16MW,江宁1011.44MW,江北723.28MW,溧水512.23MW,高淳806.10MW。南京市10(20、6)千伏公用配电线路共有5686条,因分布式光伏发
5月13日,1-4月份江苏新能源行业数据统计分析数据发布。截至4月底,全省装机容量21912.07万千瓦。全省风电和光伏装机容量9771.24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44.59%,占比同比提高7.48个百分点。其中,风电装机2330.22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10.63%,占比同比降低1.75个百分点;光伏装机7441.02万千瓦,占总
5月3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到,加强项目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各县(市、区)供电公司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代为集中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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