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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拓展试点示范
实施“碳惠荆楚”工程,开展近零碳、气候投融资、气候适应型城市(区域)等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样板。
(一)着力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
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城镇、园区、社区、校园及商业场所,组织开展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城镇以推动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碳排放下降及碳达峰为目标,重点开展近零碳产业、建筑、交通、能源、生活等五大工程。园区以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下降为主要目标,严格实行低碳门槛管理,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探索建立减污降碳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社区以控制居民人均碳排放量为主要目标,重点建设低碳交通、能源和水资源利用系统,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校园以控制师生人均碳排放量为目标,将近零碳理念融入学校教育、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及考核评价中,营造浓厚的近零碳发展氛围,打造近零碳校园发展模式。商业场所以逐步实现碳中和为主要目标,重点完善绿色供应链体系、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引导消费者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碳汇+”交易产品并消除碳足迹。动态跟踪评价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实施效果,宣传推广建设经验,在全社会形成近零碳排放发展新风尚。
(二)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
探索建立基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的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从健全政策顶层设计、强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完善激励机制等方面建立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支持武汉市武昌区开展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创新发展碳金融体系,推动企业、金融机构开展碳核算与气候信息披露,鼓励金融机构为气候友好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有效金融支持。引导试点主体对标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培育气候投融资项目。推动产融合作,依托“鄂绿通”等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建设。积极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国家低碳转型基金等,统筹整合地方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构建碳减排第三方认证体系,探索建立气候投融资信息披露地方标准,强化信息披露与绿色金融标准的衔接,完善低碳产品认证及优先采购制度。
(三)深化低碳试点示范。
支持武汉、长阳深化国家低碳城市试点示范,支持花山生态新城深化国家低碳城镇试点示范,加快建设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建成低碳技术创新承载区。深化省级低碳城市(镇)试点示范,协同推进环境治理,提升城市(镇)碳数据管理、碳排放评估水平。支持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打造“产业创新、生态宜居、低碳示范、中法合作、和谐共享”五位一体的创新型生态城市发展模式,树立城市可持续发展标杆和典范。探索低能耗、低成本CCUS项目示范,开展二氧化碳封存监测等技术、装备研发,探索在江汉盆地开展二氧化碳咸水层封存试验示范。引导企业主动参与低碳认证,鼓励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参与出口产品低碳认证改革试点。
(四)探索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示范。
在城市、行业、园区等领域探索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示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在有条件的城市推进碳排放和大气污染协同治理,走出一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同共进的发展道路。鼓励钢铁、建材、有色等行业企业开展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管控试点示范。鼓励低碳发展基础好的工业园区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示范,积极争取国家工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示范。
(五)争创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区域)试点。
引导武汉、十堰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依据气候韧性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开展专项适应试点行动,加强监测、评估与反馈,实现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与海绵城市、无废城市、综合管廊、交通基础设施、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等行动的协同,建成安全韧性宜居城市。鼓励各地结合现有海绵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相关试点,将适应气候变化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区域)建设试点。
七、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形成导向清晰、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气候治理体系。
(一)完善制度标准。
落实碳减排量评估与绩效评价标准、低碳评价标准、碳排放核算、核查等管理技术规范。依据移动源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国家标准,探索开展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相关标准研究。探索编制近零碳地方标准。
(二)实施分类指导的区域政策。
基于各地气候、资源禀赋、温室气体排放特征,结合各地发展定位,分类组织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政策,差异化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升应对气候变化水平。
武汉都市圈。鼓励武汉开展碳中和研究,做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重大平台,以“光屏芯端网”、打造中国“绿谷”为突破口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努力建成低碳发展示范区、中部地区绿色崛起先行区和国家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引领区。深化咸宁省级低碳城市试点示范,支持黄石、潜江等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推进黄冈、鄂州培育壮大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发展低碳航空货运物流,建成绿色低碳转型示范区。着力控制黄冈、孝感农业活动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武汉、孝感废弃物处理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深化武汉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支持仙桃、天门共创非织造布应急防护物资供应储备基地,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襄阳都市圈。深化襄阳省级低碳城市试点示范、加快建设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走廊。推进襄阳“中国有机谷”、十堰“中国养生谷”、随州“现代农港”建设低碳农业基地,着力控制农业活动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深化十堰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和“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支持环丹江口库区绿色发展,提升神农架生态服务功能。推进武当山、神农架旅游和生态深度融合,全力打造低碳旅游和碳中和示范样板,支持十堰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支持神农架林区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宜荆荆都市圈。着力推动宜昌、荆州、荆门等地磷化工、煤化工、盐化工、硅化工向高端化、精细化发展,示范引领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合力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示范工程,推动宜昌、荆州共建中华鲟保护区,支持荆州建设国家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江汉平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支持荆门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和省级绿色发展示范市,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鼓励恩施打造“凉都”品牌,建成全国气候资源利用示范区、“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区。
(三)强化激励约束政策机制。
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政策体系,不断强化激励约束政策机制。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应健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确保重大任务、重大项目落地见效。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宏观和行业部门政策制定,形成政策合力。
实施经济政策。探索制定投资负面清单,抑制高碳投资,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扩张。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落实水泥、电解铝、钢铁等行业基于能耗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依据分行业能耗和排放标准,完善差异化水电气价格政策。落实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污水垃圾与污泥处理及再生水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气候投融资与绿色金融政策协调配合。
强化企业责任。落实企业碳排放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推动涉气候投融资项目企业依法公示碳排放信息,作出公开承诺。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定期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探索建立企业碳账户。
(四)提升统计监测核算报告能力。
按年度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完善市州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清单质量管理。加强市州、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监测、报告与核查工作。依托碳卫星、咸宁金沙大气本地站等,持续开展遥感反演监测、温室气体浓度和通量高精度观测监测,提升温室气体浓度对比分析、应用能力。推进温室气体统计数据与监测数据的统筹融合,建立省级温室气体数据集成、应用平台。
(五)促进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
以降碳为总抓手,统筹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加强战略协同。按照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在落实全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制定适应气候变化战略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协同,协同推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污染物减排相关目标与任务,评估碳达峰行动对拉动投资、稳定就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协同效应,研究我省重点行业碳排放标准。将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全面融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作为生态省建设目标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
完善工作协同。建立协同治理机制,推动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等。在环境统计工作中协同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调查。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深化宜昌、十堰、鄂州、恩施、神农架等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把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探索多元化实现碳中和路径。
适时推进碳评。探索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适时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通过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落实煤炭消费削减替代、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政策要求。
(六)加强科技创新。
持续深化基础和应用研究,推进重大平台建设,加快集成推广应用,全面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创新能力。
推进重大平台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优化学科布局和研发布局,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行动。建立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争取纳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平台建设布局。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建立绿色低碳技术孵化中心。培育一批绿色低碳技术创新领军企业,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治理高效、创新能力强的专业化分工格局,促进全省绿色低碳产业和优势学科发展,开展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等重点领域单项适用技术及共性关键低碳技术研发。
加快技术推广应用。建立完善减污降碳技术评估检测体系。积极对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发挥省级创投引导基金作用,支持科技成果集成推广应用,建设一批成果产业化示范项目。依托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公共平台,持续开展各类先进技术遴选,加强技术指导和推广应用。促进“政产学研金介”多方联动,建立健全低碳技术转移转化市场交易体系。
专栏10 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工程
领军企业培育:遴选、培育一批产值50亿元以上、行业地位领先、核心技术能力突出的绿色低碳技术创新领军企业,集聚行业人才、资本、技术等创新要素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组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联合体(创新联盟)等创新平台,打造绿色技术创新生态圈。
示范项目推进:以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和装备研发制造、产业化及示范应用为重点,滚动实施一批省级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示范项目。采取资金补助、要素保障等方式,推动示范项目早建设、早投产、早见效。
公共平台建设:创建一批省级绿色低碳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绿色低碳技术(产品)交易、绿色低碳技术推广、绿色金融服务、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基础设施等公共平台。
(七)扩大社会参与。
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推动全社会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加衣、食、住、行、用、游等重点领域绿色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反对奢侈浪费。鼓励低碳消费,推行低碳产品认证、标识和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国有企业率先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倡导低碳出行,完善湖北省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平台,推广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移动支付等,引导私人小客车合乘、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业态健康发展。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及活动进行科学评价和监督。持续开展“全国低碳日”主题宣传,运用新闻发布、政务新媒体矩阵等,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认识和能力水平,讲好绿色低碳发展“湖北故事”。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强化配合,形成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强大合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规划任务落实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地,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市州要将应对气候变化要求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融入能源、产业、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规划。
(二)加大投入力度。
继续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相关经费保障,确保规划任务顺利推进。加大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技术研发、统计核算、宣传培训、项目实施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创新,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灵活多样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价格等多种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气候变化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等,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加应对气候变化投入。
(三)深化合作交流。
强化碳市场建设交流合作,依托全国碳交易能力建设培训中心、“一带一路”低碳大数据平台、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培训基地,加强与重点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等合作,积极参与国家绿色基础设施共建、重大项目碳排放管理及低碳技术交流应用。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外资企业在气候投融资领域的务实合作,积极借鉴国际经验。
(四)强化评估考核。
将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将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定期对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和任务实施进度开展评估考核。建立规划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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