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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对比2021年11月26日下发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有多处修改,分别体现在:
新增方面:
【建档立卡】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并网在运光伏电站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建档立卡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业主、装机容量、并网时间、项目运行状态等信息。每个建档立卡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政策机制】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行的全过程监测,规范市场开发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光伏电站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等,并会同有关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优化建设环境】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并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前期准备】项目建设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建设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项目单位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送出工程纳规】500千伏及以上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由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能源局,履行纳入规划程序;500千伏以下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审核确认后自动纳入相应电力规划。
【资质许可】光伏电站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并网后6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光伏电站项目发电上网。
删除部分:
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可视国家要求,分为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市场化并网规模。各地分批确定保障性并网项目或者市场化并网项目的,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未纳入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公司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鼓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采取项目库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电站项目储备。
对于各类存量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于超出备案有效期而长期不建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
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4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66)~220(330)千伏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光伏发电系统容配比不应高于1.8:1,涉网设备必须通过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国家能源局适时组织或者委托行业协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等,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 1 年以上的重点光伏电站项目以及试点、示范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作为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原文如下: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的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第三条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包括规划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引导、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项目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等。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光伏电站的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及时足额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和服务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光伏电站并网条件落实、电网接入、调度能力优化等工作,配合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区域内电网消纳与接入送出条件。
第二章 规划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引导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国家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
第六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规划提出的相关目标,按照责任共担原则,建立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机制,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按此进行考核评估,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
第三章 确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之间的上下联动,根据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规划、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区域内电网消纳与接入条件等,合理确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可视国家要求,分为保障性并网规模和市场化并网规模。各地分批确定保障性并网项目或者市场化并网项目的,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未纳入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公司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鼓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采取项目库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电站项目储备。
第八条 保障性并网项目鼓励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优选确定,并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电网企业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
第九条 各省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应及时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以及备案有效期等。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光伏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已经完成备案并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在办理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三条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营,是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行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 对于各类存量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于超出备案有效期而长期不建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
第五章 电网接入管理
第十五条 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相协调。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各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根据需要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将电网项目纳入相应电力规划。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4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66)~220(330)千伏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鼓励电网企业推广“新能源云”平台,服务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确保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项目应当“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条件。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要会同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公布各省级区域并网消纳情况及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对项目单位反映的问题,省级电网企业要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光伏电站并网后,省级电网企业应及时掌握情况并按月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光伏发电系统容配比不应高于1.8:1,涉网设备必须通过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完善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保障光伏电站维持合理利用率。
第六章 运行监测与市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国家能源局根据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项目备案机关,抄送国家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适时组织或者委托行业协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等,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 1 年以上的重点光伏电站项目以及试点、示范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作为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系统开展项目全过程信息监测。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光伏电站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及相关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光伏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政策,不得造成环境破坏与污染,鼓励项目单位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省(区市)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做好光伏电站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及时足额结算等方面的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与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的行业管理、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管理、电网接入管理、运行监测等。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光伏电站的规划与政策执行、资质许可、公平接网、电力消纳等方面的监管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光伏电站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分析测算电网消纳能力与接入送出条件。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好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承担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及运行信息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四条【发展规划】国家能源局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国家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并结合发展实际与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消纳责任权重】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的相关目标,按照责任共担原则,建立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机制,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区、市)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按此进行考核评估,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按此开展光伏电站项目储备。
第六条【建档立卡】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并网在运光伏电站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建档立卡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业主、装机容量、并网时间、项目运行状态等信息。每个建档立卡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第七条【政策机制】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行的全过程监测,规范市场开发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光伏电站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行业政策、规范和标准等,并会同有关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第三章 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第八条【方案制定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等发展规划和重大布局的衔接,根据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等,合理确定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涉及跨省跨区外送消纳的光伏电站,相关送受端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时应充分做好衔接。
第九条【方案主要内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可包括项目清单、开工建设与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项目清单可视发展需要并结合本地实际分类确定为保障性并网项目和市场化并网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一次性或分批确定项目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纳入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鼓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采用建立项目库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电站项目储备。
第十条【项目确定原则】保障性并网项目原则上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确定,电网企业应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市场化并网项目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的并网条件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优化建设环境】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并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各类不合理要求或条件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前期准备】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备案管理】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可制定本省(区、市)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光伏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四条【建设条件】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已经完成备案并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办理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后应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五条【建设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项目单位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第五章 电网接入管理
第十六条【投资界面划分】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含汇集站,以下同)建设应与光伏电站建设相协调。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开关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电网企业职责】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确定的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各地区光伏电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结合光伏电站发展需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鼓励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力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第十八条【接网服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确实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鼓励电网企业推广新能源云等信息平台,提供项目可用接入点、可接入容量、技术规范等信息,实现接网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接网申请审核效率。
第十九条【送出工程纳规】500千伏及以上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由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能源局,履行纳入规划程序;500千伏以下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审核确认后自动纳入相应电力规划。
第二十条【网源协调】电网企业应改进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强网源协调发展,建立网源沟通机制,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确保项目在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不合理条件。光伏电站并网后,电网企业应及时掌握情况并按月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送出工程自建】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允许光伏电站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建设的新能源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二十二条【接网技术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或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规模。涉网设备必须通过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复检测。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涉网设备管理,不得擅自停运和调整参数,保障运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并网管理】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后,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并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对于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光伏电站,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资质许可】光伏电站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并网后6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光伏电站项目发电上网。
第二十五条【优化调度】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完善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应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运行调度管理。
第六章 运行监测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营,是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等要求,加强光伏电站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光伏电站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信息管理】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开展项目全过程信息监测。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报送相关信息,填写、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
第二十九条【消纳分析】电网企业要会同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公布各省级区域并网消纳情况及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对项目单位反映的有关问题,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
第三十条【回收处理】光伏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鼓励项目单位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配套规定】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省(区、市)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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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共接收投诉举报889件,办结投诉举报1273件(含往期结转)。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当月接收情况2023年10月,12398热线共接收投诉举报889件,环比增长3.01%、同比增长28.28%。其中:投诉788件,环比增长5.07%、同比增长27.30%;举报10
11月2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申报条件:(一)申报项目应属于国内率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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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能源局就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受端消纳地区地方能源国企参与大规模风光基地投资建设的提案》做出回复,表示在推动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中,按照国家明确标准、地方组织项目的原则,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基地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送受两端的积极性,在相关文件中明确提出,要考虑特高压送受端省
从中国能建黑龙江院官微获悉,近日,黑龙江绥化中能建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本项目位于安达市西南,距昌德镇东北约3km。总规划容量为300MW,本期容量100MW。新建一座220kV升压站,本期按1回220kV送出线路接入国富500kV变电站220kV侧。本工程安装容量为535Wp和540Wp的高效双面双玻太
11月16日,国神和丰煤电公司夏孜盖300兆瓦光伏电站正式投入商业生产运营。这一里程碑事件,不仅彰显了国神公司在推动绿色能源发展方面的坚定决心,同时也为新疆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装机容量300兆瓦,采用“分块发电、集中并网”方式
近日,大唐淮北分公司圆满完成了青谷光伏电站年度大修工作,为后续电站的稳定运行奠定了基础。此次检修工作主要是检查、维护和修复光伏电站的各个部件,以保证其稳定运行并延长使用寿命。该公司提前谋划、统筹安排,检修成员精诚协作、加班加点,共完成了光伏组件、支架、电缆、逆变器、变压器等各项设
历经20多年的光伏电站开发热潮,目前适宜建设光伏电站的土地资源已经越来越少,相对有限的土地资源让我们将视角转向了更广泛的应用场景,其中沙漠、戈壁、山地等地貌环境成为越来越多成为光伏开发的主要阵地。一道新能柔性支架以高效复合用地、安装便捷、高性价比、高可靠性等显著优势成为“光伏+”全
11月28日,能辉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10月1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司被确定为“越秀新能源2023年度第二十八批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设备及运维框架协议招标(标段一)”和“越秀新能源2023年度第二十八批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设备及运维框架协议招标(标段二)”的中标人,中标价格分别为
北极星电力软件网获悉,11月28日,铜陵市乡村振兴局发布关于《关于印发铜陵市脱贫地区帮扶产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11月29(周三)下午下班前盖章书面反馈至市乡村振兴局项目科。文件提出,推动产业创新升级。巩固拓展光伏扶贫工程成效,强化光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11月15日,由国机工程集团总承包的世界最大单体光伏电站——艾尔达芙拉PV2太阳能电站完工庆典成功举行。据了解,艾尔达芙拉PV2太阳能电站是阿联酋能源改革的里程碑式项目,也是中阿绿色产能合作的成功典范。该项目于2021年1月16正式开工,2023年6月30日正式进入商业运行。中国
11月28日,国家能源招标网发布了浙江公司能源发展公司2024年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150MWP农光互补光伏电站运维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招标人为国能(浙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单位为:国能(浙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本项目为浙江公司能源发展公司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150MWp农光互
近日,阿塞拜疆首个308MWp大型新能源光伏电站正式并网发电,阳光电源为其提供了行业领先的光伏解决方案。该电站并网后,年发电量将达到5亿千瓦时,可满足11万个家庭用电。在“一带一路”倡议十周年之际,该项目的成功落成,是中国与阿塞拜疆绿色能源合作的重要里程碑,为当地绿色低碳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11月28日,东南网架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东南碳中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碳中和”)于近日收到招标单位杭州萧山环境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定公司、东南碳中和、浙江中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杭州萧山环境光伏能源有限公司3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11月27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川县嘎斯都“光伏+N”项目一期200MW光伏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的批复。项目建设主要内容:(一)扩建俄日水电站220千伏升压站220千伏出线间隔1个。(二)新建嘎斯都光伏电站升压站至俄日水电站升压站220千伏线路16千米,其中双回塔单侧挂线11千米,单回路
2023年11月28日,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对《关于规范发展分布式光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为确保我省分布式光伏科学、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新能源高质量跃升,我委会同省电力公司起草了《关于规范发展分布式光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
日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废止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包括《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光伏扶贫电站验收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4号各设区市发改委
10月31日,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其中,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包含:《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分布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15〕81号。原文见下: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近日,湖北能源局下发关于探索开展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的通知。根据通知,湖北2023年安排风电场和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规模200万千瓦。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按照20%/2小时(2.5小时)配置储能容量,作为基础条件。新能源项目在基础配储容量之外自愿提高配储比例,作为竞争条件。省能源局依据项目竞配
9月14日,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修订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就规范要求、项目备案、电网接入与计量、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以下为原文: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建
9月28日,《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29日。以下为原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统一行政处罚案件名称的命名规则、规范案由标准体系
9月22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的通知》,文件解读如下:一、政策背景光伏发电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为贯彻落实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促进绿色能
日前,安徽阜阳市发改委下发《关于规范阜阳市分布式光伏管理的通知(试行)》。通知指出,阜阳市域内党政机关建筑屋顶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工商业厂房屋顶,由属地政府授权单位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优选投资开发主体,属地政府的分布式光伏招商意向应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同意。按照“自愿不强制”“竞
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双碳”引领,政策加持,光伏产业正迈入发展快车道!11月13日-16日,2023第六届中国国际
7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3年3号令。《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3年6月1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经过清理,决定对47件规章、行政规范性和一般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其中包括《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
加州通过户用光伏政策的改革,增加光伏上网电价的峰谷价差,从而激励业主为光伏配置户用储能系统,促进光伏制造企业的转型和电池储能企业的发展。各家光伏和储能提供商正在采取措施来适应新的政策转变。加州今年的户用储能安装量可能会翻一番,因为该州已经放弃了净计量,并彻底改革了对屋顶光伏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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