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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的相关要求,统筹推进我市省级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建设工作,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1〕152号)、《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精神,以及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围绕高质量建设“世界五金之都、品质活力永康”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大力发展光伏发电项目,推动我市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底,全市光伏装机容量500兆瓦以上。
二、工作原则
按照“宜建尽建、量质并进、普惠共享、多元共治”的原则,
深挖光伏资源,规范建设标准,创新推广模式,共建共治共享,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项目建设管理,构建以政府统筹引导、国
资参股支持、业主自愿开发、市场有效运作为主要模式的开发建
设体系,努力打造整市推进光伏规模化开发的样板。
(一)市场主导、充分竞争。非国有属性的园区工业厂房屋顶、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坚持市场主导、充分竞争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和主体作用,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光伏投资运营企业开放,把握好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等要求,鼓励以整镇(园)方式推进。引进央企、国企、上市企业等有实力的光伏投资运营商参与我市光伏开发建设。
(二)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复合电站和公共屋顶资源由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政策属性、公共属性强的林光、农光、渔光、菜地互补光伏复合电站,党政机关、医院、学校、车站、污水厂、停车场及集体闲置建设用地等公共机构建筑屋顶资源,统一纳入市级光伏开发资源库,由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国资公司主导光伏资源开发运营。
(三)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严格按照《浙江省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导则》、《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等文件中明确的要求进行设计、安装、维护和监管。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30cm。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非居民屋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2.2m;居民屋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1.5m。项目依托建筑应具有合法合规性,充分考虑建筑屋顶防风、防火和安全承载等因素。投资开发主体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进行安全评估,完善保险制度等相关措施,确保生产和运营安全。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既有建(构)筑物光伏改造。到2024年底,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公共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100%安装,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空可利用面积100%安装,新增装机容量55兆瓦以上(责任单位:国资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镇(街道、区));到2025年底,工商业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新增装机容量130兆瓦以上(责任单位:经信局、商务局、发改局,各镇(街道、区));到2025年底,结合建筑节能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鼓励户用屋顶安装光伏,城市居民、农村户用屋顶可利用面积安装比例达到30%以上,新增装机容量15兆瓦以上。鼓励村集体组织参与农村光伏建设,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光伏村”、“光伏镇”建设。(责任单位: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区))
(二)实施新建建(构)筑物光伏建设。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建筑,原则上屋顶应具备承载光伏发电系统能力,并同步设计,实现可利用面积100%安装;新建工业厂房要将光伏建设相关要求纳入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实现可利用面积100%建设;新建民用建筑推广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未来社区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强化施工图审查管理,在设计阶段落实好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要求。到2025年底,新增装机容量120兆瓦以上。(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办、资规局、建设局)
(三)积极推进用户侧储能建设。鼓励非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建设储能设施,充分利用分时电价机制,主动削峰填谷,优化区域电网负荷需求。推动储能应用与电网协同发展,充分发挥灵活、可调性储能资源在新型电力系统中的平衡作用。(责任单位:发改局、供电公司,各镇〈街道、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永康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加强政策、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发改局,牵头推进光伏开发建设工作,各镇(街道、区)、相关部门协同合作,确保光伏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建设情况,按区域和条线细化分解年度任务目标。建立晾晒机制,对照年度目标,每月跟踪项目进展,督促加快项目建设。
(二)实施财政补助。设立专项资金,对2022年1月1日
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给予财政补助。其中,新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按每千瓦时0.1元给予补助,连续补3年,一年发放一次;对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按照储能设施的功率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150元、120元、100元每千瓦逐年退坡,已享受省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详见附件2)
(三)加大金融支持。落实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将光伏项目纳入绿色金融的支持范畴。由市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市金融办、市人行,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售电收益权和项目资产作为质押的贷款机制,围绕光伏、储能项目,创新推出一批针对性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建立金融机构光伏授信项目快速审批通道、即报即审即批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光伏项目提供贷款利率优惠。
(四)加大节能政策调节。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自发自用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推行绿色电力消费和绿电认证,积极开拓绿电积分在绿色生产、消费、贸易领域的应用场景,提高企业安装光伏积极性。
(五)加快电力消纳能力建设。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需求,市供电公司要提前规划建设电网设施,加强对配电网的升级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切实保障分布式光伏试点项目的大规模接入需求,实现应接尽接、全额消纳。
(六)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
网络等各种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光伏建设的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光伏应用常识,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光伏开发利用的认知和支持,激发各类主体投资光伏项目的积极性。
本方案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储能项目资金补助办法
为了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储能项目的财政资金补助,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
在永康市范围内新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的投资主体。
(二)补助条件
1.项目业主为企业的,需依法注册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2.项目需完成备案。其中,储能项目要求为非居民用户侧,投用时间不低于12个月,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
3.项目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其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并网发电时间为准。
二、补助标准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按每千瓦时0.1
元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自建成并网发电次年1月1日起,连续计算36个月,一年发放一次。
(二)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按照储能设备功率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150元、120元、100元每千瓦逐年退坡。
三、补助程序
(一)补助申请
每年4月30日前,由项目业主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1.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向所在镇(街道、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材料:永康市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表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储能项目登录永康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czjb.yk.gov.cn),在线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材料:永康市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表2)、永康市用户侧储能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表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现场照片。
(二)项目审核和资金发放
1.初审。
城镇、集镇范围项目由所在镇(街道、区)初审后,报市光伏办汇总,并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非城镇、集镇范围项目由所在镇(街道、区)审核,并报市光伏办汇总。
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光伏办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资规局、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审核。
用户侧储能项目,由市光伏办牵头,组织财政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审核。
必要时邀请专家、其他部门参与审核。
2.发电量核定。由供电公司核定光伏项目发电量数据。
3.年利用时间核定。由供电公司核定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
4.部门联审。由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审定结果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5.发放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光伏办按拨付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信息公开。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资金补助各环节阳光操作。补助资金按照“光伏办-银行-补助对象”的模式封闭运行,由代理银行直接汇入补助对象银行账户,不得直接发放现金,不得转交他人代领存折,不得抵扣任何款项。
(二)加强管理。各类项目业主在申请补助资金时,须按规定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情况,将按规定从严追究责任。同一项目资金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不重复补助。本办法的补助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相挂钩,按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落实差别化补助政策。
(三)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果国家、省、金华市政策调整,并与本办法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执行。2020年以前并网的光伏补助项目仍按《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124号)文件执行。
附表:1.永康市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
2.永康市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
3.永康市用户侧储能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
附表1
永康市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
附表2
永康市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
附表3
永康市用户侧储能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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