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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上海市黄浦区政府印发《黄浦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9月9日),通知指出,重点用于支持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储能等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对纳入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按并网规模给予项目投资主体1800元/千瓦的补贴,或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对示范试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补贴;对于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完成并网的产权所有者,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施效果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
原文如下:
黄浦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黄浦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黄浦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2022年8月10日
附件
黄浦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加大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投入,完善黄浦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根据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实际需要,加大节能减排降碳引导、扶持、补贴力度。
二、支持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的,应是在本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范围、属地化管理的用能单位或为本区提供节能减排降碳服务的节能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
其中,申请对象为重点用能单位的以及申报项目涉及大型公共建筑的,应接入能耗在线监测平台,且数据交互情况良好。
(二)申请对象为个人的,应信用状况良好,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失信记录。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支持范围
(一)产业节能减排降碳。重点用于支持商业商务、住宿餐饮等服务业企业进行照明、空调、电梯、锅炉、用水用气、分布式供能等方面改造,支持工业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力,开展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且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效应的节能减排降碳技术改造项目。
(二)建筑节能减排降碳。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BIM技术应用、绿色施工、节能调适、用能托管等示范项目。
(三)交通节能减排降碳。重点用于支持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充电桩等项目。公共充电桩(含快充充电桩)应全部接入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
(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五)新能源技术应用。重点用于支持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储能等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
(六)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开展工业、城建、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支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塑料污染治理等。
(七)智慧能源体系建设。重点用于支持区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区级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升级、“一网统管”节能管理升级、数字智管平台建设等,开展国家级电力需求侧响应试点等工作。
(八)碳达峰碳中和实践。重点用于支持低碳城区建设、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升,以及企业积极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核查、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以及相关认证等工作。
(九)绿色金融发展。重点用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鼓励设立绿色金融组织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推动绿色金融项目落地等。
(十)节能减排降碳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重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降碳新技术、新产品相关专利申请、产品测试、节能低碳认证、展览宣传等;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
(十一)鼓励试点示范项目创建。重点用于支持成功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绿色商场、低碳社区、低碳发展实践区、绿色生态城区、能效“领跑者”、绿色旅游饭店等,以及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等国家或市级节能减排降碳试点示范项目。
(十二)节能减排降碳能力建设。支持本区重点用能单位和用能建筑进行能源(碳)审计;支持节能减排降碳的统计、宣传、培训;支持开展节能减排降碳相关课题研究;支持虚拟货币挖矿整治;支持节能项目审查、评审及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
(十三)先进单位表彰。对在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支持在节能降碳年度考核中取得优秀评级的单位;支持积极开展能效对标达标和能耗公示的单位;支持在节能减排降碳管理方面有较好经验,且具备推广意义的单位。
(十四)先进个人表彰。对在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五)用于支持国家和本市明确要求给予政策配套的节能减排降碳事项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四、支持方式
(一)产业节能减排降碳
对年节能量在2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吨二氧化碳以上(含)的节能技改项目,给予1200元/吨标准煤或800元/吨二氧化碳的节能降碳量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建筑节能减排降碳
对建筑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经认定,按建筑规模、受益面积给予补贴。对获得市有关部门补贴的示范项目,按市级补贴金额,对项目给予1:1匹配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交通节能减排降碳
1、对创建充电桩示范小区给予一次性补贴不超过30万元。
2、停车场库公共充电桩和60千瓦以上快充充电桩占共享泊位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15%和5%以上,经认定,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合同能源管理
1、对年节能量在2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吨二氧化碳以上(含)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节能降碳补贴。其中,节能量保证型项目按照800元/吨标准煤或550元/吨二氧化碳补贴,其他类型按1200元/吨标准煤或800元/吨二氧化碳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符合上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扶持条件的单位,按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机构200元/吨标准煤的前期诊断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6万元。
(五)新能源技术应用
1、对纳入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按并网规模给予项目投资主体1800元/千瓦的补贴,或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对示范试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补贴;对于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完成并网的产权所有者,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施效果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
2、对储能等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投资规模等给予配套支持。
(六)循环经济发展
对工业、城建、生活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基础设施建设、逆向物流回收模式创新的项目,经认定具有示范意义的,最高给予与循环经济相关投资额3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塑料污染治理等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七)智慧能源体系建设
1、对参与国家级电力需求侧响应试点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调峰电量给予补贴,单幢楼宇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
2、对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碳排放智慧监管系统)、重点单位碳排放台账管理的建设和维护升级等区级智慧能源体系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3、对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重点用能单位,经认定,给予适当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八)碳达峰碳中和实践
1、对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碳排放管理体系、产品碳足迹等认证的企业,以及积极开展碳信息披露等工作的企业,经认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贴。
2、对在碳普惠平台签发的示范项目和零碳园区等“零碳+”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3、对于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降碳评估、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编制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九)绿色金融发展
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并推广,鼓励企业发起设立相应碳中和绿色基金,视成效给予适当奖励。
(十)节能减排降碳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
对涉及节能减排降碳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其中专利申请、产品测试、节能认证、展览宣传等,最高给予所产生费用50%的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于街道组织开展节能产品推广等惠民类项目,经认定,按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贴。
对于区相关部门认定的低碳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按等级和研究成果给予适当补贴。
(十一)试点示范项目
对成功创建国家或市节能低碳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创建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十二)节能减排降碳能力建设
对本区节能降碳考核影响较大的用能(碳排放)单位和建筑的能源(碳)审计,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培训、节能减排相关课题研究、虚拟货币挖矿整治、节能减排降碳扶持项目评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给予支持。
支持在本区举办的具有国际和全国影响力的绿色低碳产业论坛、发展峰会和创新大赛等大型主题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费用给予一定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三)先进单位表彰
对在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取得国家和本市节能减排降碳相关荣誉的单位、在节能降碳年度考核中取得优秀评级的单位、开展能效对标达标并排名靠前且进行能耗公示的单位,按其示范意义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十四)先进个人表彰
对在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项进行申请和确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关补贴。节能减排降碳量评估的原则和换算方法,以市级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五、部门职责
黄浦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区节能减排办”)、区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建管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机管局以及区政府明确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别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
六、申报和审核程序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区节能减排办或相关部门报送下年度节能减排降碳项目计划。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同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本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目标,结合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需求,由区财政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
每年年初,申请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区节能减排办提交对上一年度节能减排降碳项目专项资金扶持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对当年正在实施或安排实施的重点项目,也可提出扶持申请。
区节能减排办按照部门职责,将申请材料分发至相对应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统一汇总至区节能减排办。区节能减排办委托节能专业机构组织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由审核小组(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建管委、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在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资金。
七、资金监督管理
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区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降碳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申请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行为的,经查实,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申报资格,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八、附则
1、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可进行相应优化调整;如遇上级新出政策,可进行条款增补。
2、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 原则施行。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管理办法由黄浦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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