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浙江省电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指出,完善市场化电价形成机制,确保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等用电价格相对稳定。健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鼓励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主体与周边用户直接交易,完善微电网、存量小电网、增量配电网与大电网间的交易结算、运行调度等机制,增强就近消纳新能源和安全运行能力。
浙江省电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安全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和交易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统筹规划、适当超前发展,遵循谁投资、谁收益,降低办电成本、提高供电可靠性,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占比,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推行能源电力数字化改革,引导、支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的电力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力规划建设、电力运行、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市场发展等管理事项。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负责相关电力监督管理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电力业务经营,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以及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省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建立省际送受电和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电力协作、电力安全管理环境和秩序,提升电力保供能力。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省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全省电力发展规划,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需求配置或者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陆上电缆(含桥梁、隧道和管沟)、水底电缆(含海底电缆)通道等空间资源,并做好定点定线等落实工作。
第九条 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和县级以上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统称电力相关规划)应当以国家和省能源规划为指导,以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为目标,遵循安全可靠优先、开发节约并举、生态环境友好、能源结构优化、科技创新驱动的原则;协调衔接市政建设、人防、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等其他专项规划。
编制电力相关规划应当注重提升数字化、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提高电网与发电侧、用户侧交互响应能力,增强电网对新能源和多元主体的接纳能力。
编制电力相关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部门、电力企业、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评估论证。
第十条 电力相关规划依法确需修改或者变更的,应当由规划编制部门按照规划编制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电源发展应当统筹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资源条件、供需形势等,构建多元协同发展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合理发展支撑性、保障性清洁高效煤电和气电,安全有序发展核电,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
第十二条 储能发展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对电源、电网系统灵活调节能力的需求,合理布局抽水蓄能电站和各类新型储能建设,引导储能安全、有序、市场化发展。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相关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由县级以上投资管理部门按照相应权限核准或者备案。
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依据不同发电类型、电网工程建设工期和用户需求等,合理安排电源、电网项目的时序进度,为电源、电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对电力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廊道落实、水域使用、施工条件、建设保护等方面给予支持。
电力建设应当遵循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力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收并给予补偿。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以及其他管线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新建50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居民住宅和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实无法避开需要跨越的,应当对居民住宅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征收并给予补偿。
新建220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居民住宅或者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跨越安全距离,并根据建筑物、构筑物实际损失情况给予相应补偿;无法达到安全距离的,应当对居民住宅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征收并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铺(敷)设海底电缆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海域调查、海域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手续;需要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依法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手续。
因铺(敷)设海底电缆需要占用渔业养殖海域或者他人合法使用的其他海域,迁移、改造渔业养殖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防护措施和补偿等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协商不一致的,按照规划建设在先、兼顾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因电力设施建设已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
(二)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拔除与电力设施建设相关的测量、安全警示标志;
(三)破坏在建电力设施以及用于电力设施建设的设备和器材;
(四)破坏或者截断用于保障电力设施建设的道路、水源、电源、气源、通讯网络等;
(五)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弃用或者报废的电力设施及时拆除。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运行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电力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建立健全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及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开展隐患排查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
(五)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相关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节约能源,降低损耗,提升电力抗台救灾能力。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发电并网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并网标准,为电源、储能等项目业主提供便捷的并网服务并签订并网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电源、储能等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发电并网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保障电网安全,禁止私自并网。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提高电网智能和储能水平,增强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自建、租赁、购买储能解决自身调节能力不足问题。
供电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按照国家和省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及时、足额结算款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顺序;
(二)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医院、学校、军事、金融、交通运输站(场)、农业生产、广播电视、国家机关等重要单位或者领域用电,以及公共场所用电;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单位产品能耗高于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有列入国家淘汰类或者限制类产品(工艺、技术)的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的高耗低效企业等用电。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序用电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有序用电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力需求响应管理机制,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主动参与需求响应,增强电力系统抗风险能力。对于实施需求响应的用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应当提高电力负荷预测能力,建设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提升电力负荷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源网荷储互动,培育用户电力负荷管理能力,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提高效率。
第二十七条 对新(扩)建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应当在受电工程项目设计环节界定可中断负荷范围。支持可中断负荷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验收、同步投产。
对存量工商业电力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签订书面协议后,逐步实施负荷可中断能力改造。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做好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以及配套设施的运行监测与维护,确保可中断负荷可监、可测、可控。
对于执行有序用电、超电网供电能力和事故限电情形,供电企业可以启动可中断负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当按照保证重点、减少危害的原则,优先保障主电网安全。供电企业依法予以先期处置,控制事故影响范围,及时恢复供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年度超电网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和事故限电序位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电网调度机构执行。电网供电能力不足或者发生事故时,电网调度机构有权按照经批准的限电序位表进行限电。
电网事故所需限电数量超出事故限电序位表容量时,电网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应急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做好信息安全相关工作,并定期开展检测和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攻击、侵入、破坏电力工业控制系统和电力信息网络,干扰信息网络正常功能,窃取、泄露或者篡改电力企业和用户网络数据。
电力企业根据县级以上电力、公共数据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提供电力公共数据的开放与共享。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电力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结算等各类供电服务,不得拒绝用户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供电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可以予以相应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电力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建立公平、独立、规范、高效的电力交易机构,引导电力市场主体有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为电力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
完善市场化电价形成机制,确保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等用电价格相对稳定。健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鼓励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主体与周边用户直接交易,完善微电网、存量小电网、增量配电网与大电网间的交易结算、运行调度等机制,增强就近消纳新能源和安全运行能力。
鼓励和支持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建立健全售电公司动态管理和信用评价机制。售电公司注册、运营和退出等具体管理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电力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电力交易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售电公司应当公平对待电力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为电力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电网接入、输配电服务、电费收付结算和市场清算服务,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输配电费用。
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优化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以及峰谷电价机制。
省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园区用电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合理设置业务办理网点,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供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为用户提供业务范围内的用电量、电价、电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答复。
鼓励供电企业接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委托代理收取电费以及相关费用结算。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用电业务。居民用户从报装申请到装表接电的全过程办电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非居民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办结的,应当及时向用户说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并保持电话畅通,及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发生供电故障的,供电企业应当迅速处理,及时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起,城镇建成区内不得超过一小时,其他区域内不得超过两小时。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及时向用户说明原因。
第三十八条 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一)无法律、法规依据,拒绝向用户供电的;
(二)无法律、法规依据,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且无检修的情况下,中断向用户供电的;
(三)违反国家电能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供电的;
(四)违反国家和省核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电价计收电费的;
(五)未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用户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用电计量装置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检定合格的;
(六)为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七)其他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4月18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第二次公开征求《潮安区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潮安供电局充分考虑分布式光伏大规模接入的需求,加强配电网升级改造,努力做到“能并尽并”。对于装机超过局部电网承载能力的,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
从达峰零碳官微获悉,近日,由海南合悦建设总承包的海南省琼中县23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本项目位于海南省琼中县,共涉及10个城镇区域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对助力推动海南省绿色能源发展,改善生态、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据悉,项目总装机23MW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经计算该项目建成之后
4月17日,位于四川达州高新区的四川炬原玄武岩0.64MW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这标志着达州高新区首个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入投产运行。据悉,本项目为达州高新区与协鑫集团达成合作后的试点项目,于2024年2月26日正式开工建设,在约7000平方米的厂房屋顶安装1100块光伏组件,装机
4月18日,江西上饶经开区召开微电网及源网荷储项目调度会。上饶市副市长胡心田指出,微电网和源网荷储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发展路径。结合开发区当前发展阶段和产业链发展实际,在需求侧和供给侧协调发力,加快供电改革,尽快满足工业生产电力缺口,适度超前扩大增配电网,促进分布式电力资源聚合
4月15日,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蚌埠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4),方案提到,深入开展能源投资专项行动。加快推进五河源网荷储一体化基地、固镇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储能电站建设,鼓励电网侧、用户侧因地制宜配套储能设施,推进150MW风电配套39MW/78MWh储能、风光储一体化
4月18日,福安市公建单位建筑及国有企业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合作方服务中标候选人公布,第一中标候选人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电费报价0.3932元/度;第二中标候选人福建至善伏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费报价0.3932元/度;第三中标候选人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电费报价0.3932元/度。招标公告
4月19日,河南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河南省增量配电网类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河南省农村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三个实施细则的公告。其中,《河南省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
山西省能源局对2024年度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项目优选评估服务进行询比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比采购活动。1.采购项目简介1.1项目名称:2024年度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项目优选评估服务1.2采购人:山西省能源局1.3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4采购项目概况:根据《山西省人
4月18日,江苏能监办发布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问题征集公告,其中指出,为进一步强化电网企业面向全省范围内新能源发电、储能等电源提供接入电网服务全过程监管,近期印发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工作的通知,如有相关问题情况,可于2024年5月19日前向江苏能监办反映。原文如下: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4月18日,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青县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一览表》。注: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2】1243号)要求:1、县域电网可接入屋顶分布式容量原则上按照不向220千伏及以上电网返送
随着“双碳”目标深入推进,更贴近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和储能两大新能源赛道正式迎来爆发期,用户端的绿色电力开发和应用也逐步从光伏扩展至光储、光储充等更多领域,这意味着,电站开发市场已经逐渐迈入光-储-充大开发时代。然而,随着电站开发场景愈发多元化,企业不仅拥有更多掘金机会,更面临着诸多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3年黑龙江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详情如下:一、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截至2023年末,黑龙江电力交易平台已注册市场主体2801家,同比增加39个。其中,发电企业485家,同比增加17户;电力用户2142户,同比增加43户;售电公司173家,同比减少21家;电网企业1户(电网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湖北分时电价调整后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合同处置的通知,详情如下:
从4月1日起,山东电力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实现全时段100%绿电供应,推动“新能源车充新能源电”,为电动汽车通过电力市场参与绿电交易作出积极探索。4月3日,在青银高速济南东服务区,一辆辆新能源汽车在充电站内有序充电。国网济南供电公司营销部智能用电管理专责张斌荣介绍,这座充电站利用雨棚
4月3日,宁波能耀新能源有限公司电力市场化交易及能源增值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招标人为宁波能耀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宁波能耀新能源有限公司电力市场化交易及能源增值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宁波能耀新能源有限公司电力市场化交易及能源增值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人为宁波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4月绿电交易有关通知。为确保4月月内及5月月度绿电市场化交易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截至1月底,青海电力交易平台共注册市场主体1716家。其中:发电企业835家,同比增长5.2%;售电公司191家,同比减少22.7%;电力用户679家,同比增长43.2%;独立储能企业3家,同比增长100%;辅助服务聚合商8家,同比增长100%。1月份,省内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结算电量8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1%;跨省跨区交易外送
近日,南方能源监管局组织审定了广西电力交易中心编制的广西电力市场中长期电能量交易、批发市场结算两个实施细则,推动广西电力市场化交易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南方能源监管局立足自身监管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基本规则要求,会同地方主管部门就上述两个实施细则具体修改情况、征求意见和采纳
距离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的发布已经过去了9年,9年来现货市场建设经历过沉默期、进行期以及近两年的爆发期,现货市场建设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现货市场的发现价格、引导供需、促进竞争、优化配置、引导规划等作用已经
3月8日,河南公司召开2024年度电力交易工作座谈会。会议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2024年电力交易工作会议、省公司八届四次职代会暨2024年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总结2023年工作,分析面临形势,明确目标和任务,推动2024年电力交易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河南公司副总经理张立庆出席会议并讲话。2023年,面
2024年,是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第9个年头。9年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多元竞争格局进一步形成,电力的商品属性凸显,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明显增强,市场化交易电量大幅提升。现货市场建设多点开花,初步建立了反映实时电力供需的价格机制。2024年我国电力改革将加速迈入深水区,着力破解
近期,湖北能源2024年年度电力市场化交易取得圆满成功,交易电量超过全年市场化交易目标的80%。本次年度交易实现高比例签约,为湖北能源省内煤电企业完成全年经营目标奠定扎实基础。随着湖北电力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湖北电力市场逐步从单一“中长期市场”走向“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的多市场体系,
近日,从国家电网公司获悉,由国网浙江电力产业发展公司主导编制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4部分:分布式光伏》正式发布实施,填补了国内分布式光伏施工建设安全规程的空白。4月10日,国网金华金东供电分公司员工来到中外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春季光伏电站体检特巡。周宁摄分布式
4月16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发布《武义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8年)》。文件指出,全县允许依规定在设施农业上建设农光互补、菌光互补项目,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县域内桃溪镇4万千瓦农光互补项目已经投入
日前,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杭州市级太阳能光伏补贴到期的公告》,公告称,杭州市级太阳能光伏补贴政策于2020年9月10日正式上线“亲清在线”,对杭州市境内2014年至2018年期间建成并网的613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光伏地面电站发放光伏发电补贴,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止。截至2023年11月3
4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通知指出,到2027年,完成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1200万千瓦、灵活性改造400万千瓦、供热改造600万千瓦,完成石油储运设备更新50个以上,完成风电装机升级改造7万千瓦以上、光伏装机退役10万千瓦以上。原文如下
3月31日,浙江丽水供电公司通过多功能综合采集调节终端,将南城经济开发区金潮实业光伏、方正电机光伏两座分布式光伏电站直采接入配电自动化一区主站,首次实现对中压分布式光伏运行状态的远程实时直控。直采直控所配备的多功能综合采集调节终端在常规分布式光伏电站信息采集可观、可测等基础上,增加
4月2日,湖州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发布《2024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文件指出,实施光伏安装行动,推动绿色低碳升级。贯彻执行《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系统建设的通知》和《湖州市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全市公共机构建筑屋顶、车
3月28日,从浙江电力交易中心获悉,2024年1-3月,浙江绿证交易规模达到594.12万张,接近600万张,折合电量约59.4亿千瓦时。绿证,也就是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发绿色电力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1张绿证单位对应10
3月26日,安吉县人民政府发布安吉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文件指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安装需符合以下规范:1.在建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遵循美观、安全的原则,不应降低相邻有日照要求建筑物的建筑日照,光伏组件下方的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不得另做他用。2.工商业、公建
3月27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续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本办法安排不超过400万元的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低碳试点县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储能、氢能示范应用等项目建设。原文如下:关于延续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
日前,浙江平阳县公布《关于公布2024年平阳县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通知。通知提出加大应用光伏等新能源。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丰富、闲置屋顶利用空间巨大的优势,大力应用光伏发电项目。严格实行能源总量控制制度,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认真做好绿证
3月22日,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嘉兴市(市本级)第二十二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电量追补情况的公示,本次补发资金为项目自并网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量补贴资金共计1665005.76元。原文如下: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嘉兴市本级分布式光伏电量补贴政策的通知》(嘉光伏办〔2018〕1号)精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