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三十九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电企业可以依法中断供电,且不补偿中断供电造成的相关损失:
(一)供电企业执行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停电指令的;
(二)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对特定区域内的电力供应进行控制的;
(三)火灾发生后,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作出截断电力输送、限制用电决定的;
(四)用户发生窃电行为的;
(五)有序用电期间,用户未按有序用电要求控制负荷,且无正当理由在供电企业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依法做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通知停止供电的;
(七)用户、发电企业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用户的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供电企业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八)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作业,在供电企业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九)用户未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安全检查时提出的整改意见消除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确需中断供电的情形。
供电企业按照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中断供电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本级电力管理部门;按照前款第(七)至(十)项规定中断供电的,应当事先报经本级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款第(四)项窃电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因供电设施检修、用户违法用电或者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供电企业对特定用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不得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第四十一条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以及安全责任范围的分界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供用电双方的约定确定。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对各自负有安全责任的供电设施定期检查、检修或者试验,及时消除电力运行和电能质量隐患,确保安全平稳供电和用电。
第四十二条 用户对其设备的用电安全负责。用户应当预防用电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用电设备危及人身或者电力运行安全时,应当立即检修或者停用。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多路电源、自备电源或者采取非电性质应急安全保护措施。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电网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电力。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电源或者采取非电性质应急安全保护措施。供电企业应当在技术上予以指导和协助。
重要电力用户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用户受电装置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开具书面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用户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
第四十三条 供电企业对用户实行抄表收费,以经强制检定合格并正常运行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结算收费依据。供电企业应当运用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实行远程抄表、计费。
用户对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用电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电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出现计量差错时退补电量、电费的核算以及检定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与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用电信息采集和分析,发现用电信息异常的,及时对相关电力设施和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检查。
第四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预留配套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用途、位置。
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开关站、配电站应当按照管理和性质的要求分室独立设置,且应当设在地面一层或者以上,不应当设在地势低洼、可能积水的场所。
对住宅小区的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区内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法定主体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需要在公共区域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依法报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共用供配电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办理移交手续之后,住宅小区内相关供配电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电企业承担。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法定主体负责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负责办理移交手续。小区共用供配电设施移交至供电企业前,设施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产权所有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通信等部门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与改造,建立数字化充电设施监管平台。
新建或者改建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等场所,应当同步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新建、改建码头工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设船舶充电设施。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公共建筑等场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商业综合体和公共建筑的业主,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者利用周边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
第四十八条 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电网安全巡查中涉及用户设备时,可以对用户设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状况;
(二)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三)事故预防方案和措施;
(四)继电保护和自动控制装置、调度通信装置等运行状况;
(五)并网电源、自备电源运行状况;
(六)其他需要依法检查的内容。
用户设备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指导。
第四十九条 因供电企业运行维护责任的原因导致出现家用电器等损坏时,供电企业应当在接到用户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勘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供电企业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进行工程建设、城市绿化、采矿许可等涉及电力设施的,应当征求同级电力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含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地下、水底电缆保护区,下同),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1000 千伏交流和 800 千伏直流以上的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由省电力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十二条 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对依法确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公告,并组织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设立、维护安全警示标志。
公告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有的植物确需予以修剪、采伐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相应一次性补偿,并就已修剪植物可能危及电网设施安全时的再次修剪义务,以及不再在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网设施安全的植物等事项,与该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签订协议。具体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公告后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对违反本款规定需要依法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采伐的植物, 不予补偿。
第五十三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与电力线路导线的间距小于安全距离的,应当告知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修剪义务。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修剪义务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进行修剪,并不对被修剪植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予以补偿。
在遭遇台风、特大暴雨(雪)、地震、泥石流、冰冻等紧急情况时,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或者妨碍电力设施建设的植物,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修剪、采伐;紧急情况消除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给予相应补偿。
依照前款规定采伐林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还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五日内将采伐林木情况报告所在地林业管理部门。
涉及古树名木和其他濒危、稀有植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铁路、公路、港口、航道等经营管理单位与电力企业应当共同推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建筑控制区、港口与航道保护区等和电力线路保护区重叠范围内的地下管沟或者管廊建设和应用,最大限度减少交叉跨越,保障交通运输、电力等基础设施安全。
第五十五条 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以及地下管沟或者管廊与电力线路设施之间确需交叉跨越、搭挂的,后建方应当征得先建方的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线路安全。
第五十六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抢修,不得破坏用于电力设施抢修的设备和器材。
因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维护、抢修电力设施应当尽可能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七条 对于违法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或者导致供电异常的,责任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力企业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海上作业。
确需进入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的,海上作业者应当与海底电缆所有人、管理人协商,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海上作业钩住海底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者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管道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并报告所在地海洋管理部门或者海底电缆管道所有人、管理人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海上作业者应当放弃船锚或者其他钩挂物。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所)、换流站(接地极址)围墙外侧3米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所)、换流站(接地极址)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或者焚烧谷物、草料、木材、稻秆和油料等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在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物周围100米的水域内游泳、划船,以及捕鱼、炸鱼等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四)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道等设施;
(五)擅自拆装、破坏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及配套设施;
(六)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以及其他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范围内,放飞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以及未采取固定措施敷设塑料薄膜、彩钢瓦等遮盖物;
(二)在35千伏以下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5米的区域内或者110千伏以上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10米的区域内取土、堆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
(三)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垃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品,擅自在电缆沟道中施放各类缆线;
(五)在特高压密集通道范围内种植杉木林、油松等易燃树木;
(六)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
(七)擅自攀爬电力设施,或者擅自在架空电力杆、塔等电力设施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八)排放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等造成电力设施损害;
(九)擅自打开或者损坏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井盖;
(十)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放飞和滑翔伞、翼装飞行等活动。因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测绘等作业需要进行相关活动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4月18日,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发布一周要闻回顾(2025年4月14日-4月18日)。政策篇广西、重庆、广东、江苏……6地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上网比例敲定日前,广西、重庆就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据北极星统计,截至目前,已有6个省区市出台相关文件,对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比例作出规定。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16日,中国三峡电子采购平台发布三峡能源北海绿电制氢研究示范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公告。公告显示,该项目依托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服务区开展建设,北海服务区距北海市15公里,总占地面积142亩。由三峡新能源天峨发电有限公司招标,该项目由分布式光储新能源供电系统(以下
我们习惯把属于用户电力资产的部分称为表后,把归属于电网电力资产的部分称为表前。(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在表前,也就是公共电网的范围内,电力市场每个交易周期出清交易结果,连接到这个大电网上的电源和负荷都会出清本周期的电量,同时也伴有该周期的价格。基于集中竞价,统一出清的方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8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新能源产业链建圈强链工作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进一步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促进省内发电企业充分竞争,推动电源企业和新能源制造业用户在更大范围内协商形成交易价格。鼓励“三州
4月17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示。文件表示,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严禁
4月17日,四川自贡市2025年二季度分布式光伏电网承载能力评估结果公示。
早在2022年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便提出到2030年实现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以此为既定目标,新能源入市步伐明显加快。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2022年,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达3465亿千瓦时,占新能源总发电量的38.4%,较2020年提高14个百分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7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示。文件提到,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
近日,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采用柔性群调群控方式成功实现大同1.2万户分布式光伏发电用户的柔性调控,其中3284户具备秒级响应能力。截至3月底,山西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6511万千瓦,占总装机规模的43.87%;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1077万千瓦,占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的16.53%。为提升末端电网消纳能力,国网
北极星储能网讯:4月17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到,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并在用户侧加装了可存储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储能设施,通过光储协同,
4月15日,云南镇雄县发改局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致广大农户、投资主体的温馨提示以及镇雄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致投资主体的温馨提示。镇雄县发改局表示,屋顶出租要征得农户同意,任何投资主体在未签订责、权、利对等合同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农户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场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4月17日,辽宁省发改委公布《辽宁省2025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根据《方案》,辽宁省2025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700万千瓦,其中风电200万千瓦,全部用于支持无补贴风电光伏项目建设。700万千瓦规模分解下放到沈阳市(100万千瓦风电),朝阳市(100万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河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暂停交易资格售电公司相关情况的公告。河南电力交易中心对河南驿诚售电有限公司等3家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2025年度信息披露期间异议问题进行了核验,发现上述售电公司未按要求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河南电力交易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江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退市市场经营主体名单,合计24家售电公司退市,其中4家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市,20家售电公司自主注销。详情如下:退市市场经营主体名单活动推荐:2025年电力市场创新发展论坛为适应新形势、新业态下的电力市场,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中关村华电能源电力产业
2025年4月15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正式发布《2025年四川电力市场结算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相较2024年,新版结算细则全面优化结算机制,涵盖发电侧、用电侧、新型储能及资金管理四大领域,为四川电力市场结算提供制度保障。(来源:微信公众号“硕电汇”作者:小硕团队)一、发电侧结算1、结算数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7日,山东省东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山东省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解读,详情如下:山东省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解读一、政策背景目前,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已连续运行,根据电力现货市场呈现的市场价格信号,山东电力系统负荷特征为:中午(12:00-14:00左右,6-8月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8日,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2025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文件明确,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4日,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布海南2025年具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格的售电公司名单的通知。为保障海南省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企业自愿申报注册并缴纳履约保障凭证,截止2025年4月14日
“2024年,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化电量421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8%。服务经营主体数量超过4万家。绿电交易电量22.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7%。”3月26日,在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召开的公司“三会”上,山东电力交易中心董事长、党委书记李锋全面总结2024年工作时,一组组亮眼数据,勾勒出其蓬勃
截至3月底,甘肃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市场经营主体6569家,独立储能、负荷聚合商等新业态快速涌现,多元主体竞争格局加速形成。近年来,甘肃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锚定“双碳”目标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要求,立足新能源高占比的独特省情,全面推进电力市场体系优化升级。随着甘肃电力中长期
4月15日下午,欣旺达智慧能源公司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苏州盐城沿海合作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正式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合作建设规模为200MW/400MWh的网侧独立储能项目。该项目作为当地的大型独立储能电站,是盐城乃至江苏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实践。本项目选址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沿海合作开发
在“双碳”战略纵深推进与全球能源革命浪潮交汇之际,一场重塑中国能源版图的战略性布局在黄河“几字弯”腹地拉开帷幕。4月15日上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与浙江星辰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新能”)正式签署总投资30亿元的新能源产业合作协议,共同打造全球首个“双技术路线+智
4月15日,浙江乐清市发改局发布关于乐清市2025年第六批居民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本批次共有居民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变更)34个,总装机容量803.4kWp,年平均发电量879893kWh。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自备案之日起计;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从钙钛矿光链官微获悉,4月11日,浙江绍兴柯桥区招商引资工作会议召开。会上,举行了重大产业链项目集中签约仪式,共有43个项目签约,其中24个项目现场签约,计划总投资达317亿元,项目主要涉及光电信息、新型复合材料等领域。杭绍临空示范区共有13个项目签约,计划总投资达110亿元。其中,新一代光伏
日前,杭州市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申报2025年度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清单的通知》,通知称拟开展2025年度光伏补贴工作,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但尚未列入上一轮补贴清单的符合条件项目(2026年将不再对2023年及之前并网项目
日前,浙江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上墅乡公共建筑光伏项目运营方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公告称为推广清洁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同时也增加我乡各村集体收入,计划开展拟对上墅乡各村相关房屋屋面出租,用于安装太阳能光伏板,面积约5000平方米(最终按实际估算)。安装并网后最低价220元,20年每年
日前,浙江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开征求废止《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公告,公告称瑞安市实行的《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与上级文件内容存在冲突,为进一步规范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光伏项目有序发展,拟废止该文件。原文如下:关于公
3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申报2025年度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清单的通知。通知指出,并网时间要求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但尚未列入上一轮补贴清单的符合条件项目(2026年将不再对2023年及之前并网项目进行
3月31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发布关于《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到,强化用能要素保障。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原料用能和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总量、重大项目能耗单列、绿证抵扣能耗等政策,全年保障新上
4月1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海区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全面保障重大项目用能。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原料用能和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总量、重大项目能耗单列、绿证抵扣能耗等政策,实现重大产业项目和新上项目能耗要素应保尽保,保障全社会电量供给
3月19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点》的通知,加快建立以区域碳预算、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为重点的碳排放双控制度,扎实推进“6+1”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全省碳排放强度力争降低4.48%以上,为“十五五”高质量完成碳达峰目标打好基础
3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力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支持农村自建房按规定翻新、翻建,推广一体式光伏屋顶。原文如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大力提振和扩大消
3月3日,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瓯海区制造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用户侧储能项目财政补贴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并网验收后的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连补两年。原文如下:关于组织开展瓯海区制造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用户侧储能项目财政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