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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快建设佛冈县中核水头乡村振兴200MW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华电清远英德英红仙桥“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等一批光伏发电项目。
原文如下: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府〔202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日
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推动《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在我市落地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
(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今年5月、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市税务局负责)
2.密切对接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的政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3.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4.各县(市、区)、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快主管资金分配下达,加快支付形成实物工作量,涉及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做好相关要素保障,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市财政局负责)
5.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力度,除应急救灾、据实结算等资金外,9月底前未分配下达的当年预算资金,以及未使用完毕的上年结转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资金,及时清理收回。不能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当年安排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收回或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加强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按规定将存量资金清理上缴财政。(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负责)
6.强化库款监测,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将支持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确保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负责)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7.加快今年中央和省已下达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在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按照今年专项债券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的要求,加快专项债支出进度,已发行的专项债券项目6月底前力争全部开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8.加强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分县(市、区)分项目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每月通报专项债券支出使用情况,每半月调度专项债券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问题。(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9.对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建设实施等原因形成专项债资金闲置的项目,将闲置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10.对专项债支出使用进度较慢的县(市、区),将未实际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收回,调剂至管理使用良好、剩余项目资金有效需求多的县(市、区)使用。(市财政局负责)
11.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负责)
12.密切跟进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政策,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基础上,围绕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公共服务、老旧公用设施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谋划储备一批专项债券项目,提前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做好项目储备申报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13.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负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今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1%申请省级专项补助。(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
14.深入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确保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15.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外贸企业拓展产业链承保。(清远银保监分局负责)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16.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17.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18.落实国家要求,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鼓励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市财政局负责)
(六)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
19.积极落实国家和省的政策要求,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20.积极落实国家和省的政策要求,在落实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21.积极落实省的政策要求,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今年对省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22.简化社保费缓缴办理流程,明确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困难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实现缓缴即申即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负责)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3.优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此前已按30%比例返还的大型企业,及时补足差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负责)
24.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扩大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县(市、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25.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加大企业稳定发展扶持力度。
26.加强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货币金融政策
(九)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27.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宣传解读。(清远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负责)
28.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引导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清远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负责)
29.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清远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负责)
30.优化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对贷款适当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完善续贷安排。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减免逾期罚息,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适当下调当费费率。(市金融局负责)
(十)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31.积极争取、用好省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落实国家将今年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一倍的政策要求,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负责)
32.成立清远市线下首贷服务中心,为首贷户融资提供专业化服务。实施“首贷户”贷款贴息补助,协助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申请省级贴息补助(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负责)
33.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协助企业申请省级奖励资金(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同时给予属地为清远市的核心企业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的奖励。(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34.规范深化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积极发挥省“中小融”等供应链平台作用,加强与产业链“核心”企业数据合作,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便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有效缩短应收账款账期,防止高息套利。(市金融局负责)
35.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引导行业加大力度探索银保合作。(清远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
36.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业务,推广知识产权混合质押融资,年内融资5亿元以上。(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7.按照规定缩短商业汇票承兑期限,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负责)
38.督促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做到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收费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持续监测金融机构2021年以来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负责)
39.强化产业基金作用,围绕重点产业,加强与投融资机构合作,推动设立产业基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市国资委、市金融局负责)
(十一)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40.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负责)
(十二)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41.依托广东省资本市场培育信息系统,加大拟上市企业储备,落实扶持企业上市政策,支持企业通过上市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市金融局负责)
42.鼓励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到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加强与广发证券等在港设有子公司的省内优质券商合作,强化港股IPO企业的专业指导和深度培育。(市金融局负责)
43.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用好“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利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绿色通道”发行债券。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十三)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44.支持银行机构精准对接2022年清远市171个省市重点项目、192个预备项目及珠三角产业梯度转移项目,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灵活创新金融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负责)
45.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计划、股权计划、公募REITs等多种方式,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清远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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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储能发展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通知指出,海上风电规划方面,“十四五”及“十五五”期间,我市将全力推进重点项目落地落实,加速推进海上风电项目的核准,已建成投产近海浅水区揭阳市神泉一315.5MW、神泉一(二期)91MW、神泉二502MW等3个项目共90
4月9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发布分布式光伏项目立项备案注意事项。文件显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江海区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需符合以下规定:(一)非经营性高度低于2.2米的小型分布式光伏附属设施、设备无需办理《建设工
4月5日,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南雄市2024年度第二批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批复。根据批复,第二批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新增(增容)项目共54项,其中编号1-48号共计48项,合计新增装机容量1202.65千瓦,编号49-52号共计4项,合计增容装机容量57千瓦,同意备案并纳入南雄市
4月3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大力发展新能源,逐步降低煤炭、天然气等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科学规划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打好“绿色能源牌”,全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肇庆)绿色能源基地。优化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开发模式,发挥国资国企在新能源开发中
为进一步推动潮安区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促进光伏发电有序发展,我局起草了《潮安区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4月13日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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