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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发改委印发《河池市新能源项目开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试行)》,文件明确,在全市辖区内拟开发建设的整县推进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抽水储能项目的准入与退出管理参照本制度。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河池市新能源项目开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河发改交能〔2021〕2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河池市新能源项目开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河池市新能源项目开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节 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进一进规范全市新能源项目准入、退出管理,科学、有序开发建设新能源项目,积极培育与引导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自治区能源局关于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规范管理在全市范围内拟开发建设的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的准入与退出工作。
第三条在全市辖区内拟开发建设的整县推进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抽水储能项目的准入与退出管理参照本制度。
第二节 联席会议运行机制
第四条建立新能源项目开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原则上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内召开,特殊情况由召集人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市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担任,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和河池供电局一名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兼任。
第五条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全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和产业融合发展的重大问题,重点研究全市新能源项目准入与退出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与开发建设效率,促进全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节 新能源项目准入管理
第六条严格实行项目准入审核机制。新能源项目在获得自治区建设指标前均纳入准入审核管理,项目准入包括提交预审材料、预审评分、评分公示、会议审查等环节。
第七条新能源项目准入预审材料由拟入驻企业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建设经验、建设能力、建设规模、设备先进性、产业融合、社会经济效应等。
第八条预审评分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集中评分,必要时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派的专业人员集中评分。
第九条预审评分采用百分制,其中企业建设经验、建设能力、产业融合、社会经济效应分值各20分,建设规模、设备先进性分值各10分。
(一)企业建设经验(20分)
1.风电项目:
企业在国内投资建设风电项目,建成装机规模低于50万千瓦不得分;50万千瓦(含)-100万千瓦得5分;100万千瓦(含)-150万千瓦得10分;150万千瓦(含)-200万千瓦得15分;200万千瓦(含)以上得20分。
企业在广西投资建设电源项目,建成装机规模低于50万千瓦不得分;50万千瓦(含)-100万千瓦得5分;100万千瓦(含)-150万千瓦得10分;150万千瓦(含)-200万千瓦得15分;200万千瓦(含)以上得20分。
上述二项评分取最高者。若企业合资投资建设项目(提供股权比例证明),以企业实际占股比例计分;若项目投产后转让,该项目建设方业绩按照80%比例计分,该项目收购方业绩按照20%比例计分。
2.光伏发电项目:
企业在国内投资建设光伏项目,建成装机规模低于50万千瓦不得分;50万千瓦(含)-80万千瓦得5分;80万千瓦(含)-100万千瓦得10分;100万千瓦(含)-150万千瓦得15分;150万千瓦(含)及以上得20分。
企业在广西区内投资建设光伏项目,建成4万千瓦(含)-6万千瓦得5分;6万千瓦(含)-10万千瓦得10分;10万千瓦(含)-15万千瓦得15分;15万千瓦以上得20分。
企业在广西区内投资建设电源项目,建成装机规模达50万千瓦(含)得5分;达到100万千瓦(含)得10分;达到150万千瓦(含)15分;150万千瓦以上得20分。
上述三项评分取最高者。若企业合资投资建设项目(提供股权比例证明),以企业实际占股比例计分;若项目投产后转让该项目建设方业绩按照80%比例计分,该项目收购方业绩按照20%比例计分。
(二)企业投资建设能力(20分)
1.风电项目:
企业(按二级公司,若无则按集团或一级公司)首次在河池投资风电项目得5分;在河池只有1个项目且在核准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得5分,已投产的得8分;在河池有2个以上项目的,按投产项目数与核准项目数比例得分:在30%以内得0分;在30-50%得5分;50-70%得10分;70-100%得15分;达到100%的得20分。
开工建设以永久性工程基础施工为标志,并网发电以电网公司证明文件为准。
2.光伏发电项目:
企业(按二级公司,若无则按集团或一级公司)首次在河池投资光伏发电项目得5分;在河池只有1个项目且在备案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得5分,已投产的得8分;在河池有2个以上项目的,按并网发电容量与获得建设指标容量比例计分:在30%以内得0分;在30-50%得5分;50-70%得10分;70—100%得15分;达到100%的得20分。
开工建设以永久性工程基础施工为标志,并网发电以电网公司证明文件为准。
(三)建设规模(10分)
申报项目总装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得0分;50兆瓦(含)-100兆瓦得3分;100兆瓦(含)-150兆瓦得5分;150兆瓦(含)-200兆瓦得8分;200兆瓦以上得10分。
(四)设备先进性(10分)
1.风电项目:申报项目承诺采用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机组得0分;2.5兆瓦(含)-3兆瓦得5分;3兆瓦以上得10分。
2.光伏发电项目:申报项目承诺采用单位组件容量在550瓦及以上且转换效率在20%以上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五)产业融合(20分)
申报项目承诺在河池市辖区内实施产业融合项目的,视产业类别、规模、利税等情况得0-10分,与县级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或市属平台公司签订产业融合项目开发建设协议的,视产业类别、规模、利税等情况得10-20分;否则不得分。
(六)社会经济效应(20分)
申报项目承诺采取有效方式支持项目所在地推进地方经济发展、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视支持力度得0-10分,并与县级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或市属平台公司签订具体支持协议的,视支持力度得10-20分;否则不得分。
(七)加、扣分项
1.企业在河池市辖区内已落户新能源设备(含零部件)、组件、储能生产项目或与新能源产业融合相关项目的,每落户1项视产业类别、规模、利税等情况加0-10分。产业落地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与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园区管委会签订产业落地相关协议;二是落实项目建设用地;三是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承诺半年内开工建设的。
2.企业项目纳入自治区“能源网”建设项目,且在上一年度超额完成项目投资任务的,按超额完成比例酌情加0-5分。
3.项目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部委相关文件明确重点推进项目范围或属省级以上政府间合作推进项目的加5分。
4.企业自愿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并签订相关承诺书或协议的,视缴纳金额与总投资金额的比例酌情加0-10分。
5.企业在广西区内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违法用林、违法用地问题受过行政处罚或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每项每次扣3分,最高扣15分。
6.项目业主提供虚假信息或弄虚作假的,每发现1项扣5分,最高扣15分。
7.投资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扣10分。
第十条准入预审评分结果应当向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级园区管委会)和申报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收到举报信息的,应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准入评分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含经过调查核实无异议),即可提交市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项目预审通过后即可取得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资格;未取得市级准入预审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级园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通过优化、整合资源方式另行申报,或依法依规引导企业有序退出。
第四节 新能源项目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新能源项目退出审核机制。除项目获得建设指标前自动退出外,其他项目退出均纳入退出审核管理,项目退出应包括发出督导信函、提交申报材料、现场复核、提交联席会议审定等程序。
第十四条项目获得年度建设指标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督导无明显进展的,可以启动项目退出机制:
(一)风电项目。获得市级准入后,6个月内无特殊原因未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的;12个月内无特殊原因项目前期工作无重大进展的;18个月内无特殊原因未具备年度建设指标申报的。
(二)光伏项目。获得市级准入后,3个月内无特殊原因未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的;6个月内无特殊原因项目前期工作无重大进展的;12个月内无特殊原因未具备年度建设指标申报条件的。
第十五条新能源项目获得年度建设指标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督导无明显进展的,可以启动项目退出审核机制:
(一)风电项目。获得建设指标后,半年内无特殊原因未申报核准的;项目核准后一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完成第一台风机或升压站基础浇筑的;两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升压站主体建设、设备安装或投资不足50%的;三年内未建成投产的;项目业主存在明显违约行为,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
(二)光伏项目。获得建设指标后,半年内无特殊原因尚未完成20%及以上投资或10%以上组件安装,一年内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升压站主体建设、设备安装或50%以上组件安装的;两年内无特殊原因尚未建成投产的;项目业主存在明显违约行为,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
第十六条启动项目退出机制前,项目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园区管委会应提前30天正式函告项目业主,明确存在的具体问题和整改时限。
第十七条项目退出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园区管委会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的书面信函为准。
第十八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园区管委会书面信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由2名以上(含)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验,并认真听取项目业主的意见。
第十九条经组织现场核验无误后,即可提交市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经批准退出开发建设程序的项目,未获建设指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终止项目前期工作和有关合作协议,并处理好善后事宜;已获建设指标的,报请自治区能源局依据有关规定收回或取消建设指标。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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