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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扶持光伏发电项目操作办法》已经新片区管委会2022年2月8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扶持光伏发电项目操作办法
第一条(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双碳”发展要求,进一步促进临港新片区光伏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自贸临管委〔2020〕434号)、《临港新片区光伏应用场景规模化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沪自贸临管委〔2021〕7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在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光伏发展。
第三条(支持范围)
(一)普通类型光伏项目
1、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不含工商业和户用光伏)
2、光伏电站项目(全额上网)
(二)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新型光伏项目(含工商业和户用光伏),包括但不限于“光伏+”交通、农业等“光伏+”试点、采用新型光伏组件示范、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等新型技术的光伏试点项目。
扶持项目应于2022年至2025年建成投产(以实际全容量并网时间为准)。
第四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按项目实际产生电量(光伏电站按上网电量,分布式光伏按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同一层级财政资金。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光伏项目实施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431平方公里范围内)。项目投资主体为企业的,原则上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
(二)光伏项目需按照程序完成备案;
(三)光伏项目建成并完成并网接入,建成时间以并网时间为准;
(四)光伏项目需取得供电公司出具的并网验收单。
第六条(奖励标准)
(一)采用度电奖励的奖励方式,度电奖励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分为基础奖励和超水平奖励,基础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当项目年等效发电小时数高于1100小时,超出部分的电量可额外享受高于基础奖励20%的超水平奖励。
(二)单个项目可享受奖励电量折合发电小时数(包括基础奖励和超水平奖励)上限按6050小时计算(1210小时/年,5年总计6050小时)。
(三)项目容量应与备案容量、并网容量保持一致,如项目实际并网容量小于备案容量,以实际并网容量为准。
(四)项目基础奖励标准如下:
1、分布式光伏。0.1元/千瓦时(非学校类执行优惠电价的非居民用户)、0.1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
2、光伏电站。0.15元/千瓦时。
奖励项目按照项目申请时间排序管理,超出年度预算总额的项目放入下一年度支持。
(五)对于列入奖励范围的光伏电站奖励电量的起始时间,以列入目录的当季度第一天为准;对于列入奖励目录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奖励电量的起始时间以并网时间为准(从0开始计量)。
(六)采用薄膜光伏、建材光伏、钙钛矿等新型光伏组件示范应用、彩钢瓦光伏一体化技术、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等光伏新型技术,以及道路隔音棚(架)光伏试点、市政设施光伏试点等“光伏+”融合发展项目,奖励标准参照各类项目的超水平奖励标准:学校分布式光伏项目0.18元/千瓦时、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0.12元/千瓦时、全额上网光伏项目0.18元/千瓦时。
(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政策调整情况,新片区管委会可对奖励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申报材料)
基础“度电奖励”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备案文件;
(四)由建设和交通管理处出具的项目规模管理确认单;
(五)供电公司出具的项目并网验收意见;
(六)投资主体信用及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超水平奖励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发电量证明材料。
第八条(审核流程)
(一)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并网投产一年以内根据第六条的要求,向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当年四季度为集中申报期,每年一季度对前一年度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其中,纳入奖励目录且符合超水平奖励要求的项目应在并网投产满一年后向管委会提交超水平奖励申报材料。
(二)发展改革处梳理形成申报项目清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报告,经管委会相关决策程序后确定奖励目录。
(三)对拟支持项目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官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项目奖励目录。
第九条(资金拨付)
(一)项目所在区域供电公司按照管委会公布的奖励目录,将享受度电奖励的项目实际发电量报发展改革处,确保及时、准确。
(二)发展改革处进行审核汇总向财政处提出提交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并抄送办公室(审计室)。
(三)财政处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各项目投资主体。
第十条(监督管理)
(一)管委会负责对扶持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奖励项目的规范运行。项目应在临港新片区综合能源管控平台建成后,接入综合能源管控平台,以便管委会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二)在奖励发放期间,建设主体需要每年上报项目运行情况,发展改革处会同财政处等部门对奖励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未通过检查的项目,将视情况停止对项目的资金扶持;对有违背承诺行为或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项目,收回对项目的资金扶持,将建设主体及其法人代表的相关失信信息按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操作办法,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操作办法自2022年2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底开展政策实施中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发展需要适时完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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