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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一)专项资金不少于90%用于示范项目奖补;(二)配套资金不超过专项资金10%,主要用于第三方技术服务、课题研究和项目评审费用等;(三)建筑屋面光伏项目按20元/千瓦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四)建筑立面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按30元/千瓦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但同时强调,超过承诺竣工时间且到2023年12月底仍未竣工不予奖补。
原文如下:
宣城市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示范工作,加强我市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保证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质量,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光伏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3 年)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建筑应用项目”,指在宣城市范围内利用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建筑等建设的光伏建筑项目。本办法所称“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各辖区政府组织评审,市住建局审核后,列入我市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库的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我市光伏建筑城市试点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示范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过程监督和整市验收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示范项目负总责,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示范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及资金的管理。市住建局负责示范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分工如下:
(1)负责示范项目的建档立案、上报省住建厅备案;
(2)配合省住建厅对示范项目的中期督导和终期评估;
(3)负责跟踪示范项目的动态进展,及时向省住建厅反馈示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4)配合省住建厅实施试点项目的复查。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示范项目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1)负责组织对示范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和通过初审试点项目的上报;
(2)协助省住建厅、市住建局对示范项目的日常管理;
(3)负责组织管理示范项目的资金分配和质量验收。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四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全市范围内应用太阳能光伏的新建、改建、扩建或利用太阳能光伏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项目;
(二)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三)项目具备较好的太阳能光伏利用条件,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示范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委托经验丰富的工程咨询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专项设计等文件;
(二)示范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申报前应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实施过程中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的,需重新申报施工图专项技术审查;
(三)示范项目应积极参与科技推广,配合重大科研项目开展相关研究;(四)示范项目应积极配合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应。
第三章 示范项目组织实施
第六条 示范项目必须依据指定格式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
(二)示范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辖区政府组织对申报项目及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初步录入示范项目库。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在示范项目开工后于每月 25 日前向相关部门报送当月项目进展情况,当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示范项目工期和示范效果的重要事项时,示范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属地主管职能部门报告。
第九条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提出示范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相关资料,辖区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专家评审会出具评审意见。初验合格后在网站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视同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验收合格后,辖区政府根据《宣城市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定期办理奖补资金拨付等。
第四章 示范项目各方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是示范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对示范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应按相关要求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强化质量管理,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资料组织施工,对示范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各辖区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确保高质量完成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的建设任务。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辖区相关责任部门应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等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示范项目建设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我省、市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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