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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21年北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4月底前,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站公示等方式,发布2021年市场责任主体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详情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动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落实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根据《北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方案》(京发改〔2021〕1524号),我委制定了《2021年北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考核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1日
2021年北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考核工作方案
按照《北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方案》(京发改〔2021〕1524号)的相关要求,为落实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有序开展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完成情况年度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考核对象主要包括: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独立售电公司、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是指2021年参与北京地区电力市场交易且未经电力公司或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
二、考核依据及标准
(一)考核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即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量在全社会用电量中占比),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权重落实责任,并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二)考核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要求,本市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权重为18%,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7.5%。据此,2021年各类市场责任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如下: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年累计售电量×18%;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年累计售电量×17.5%。
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年累计市场化交易量×18%;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年累计市场化交易电量×17.5%。
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电力公司、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年累计市场化交易电量×18%;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年累计市场化交易电量×17.5%。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年累计用电量×18%;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年累计用电量×17.5%。
对于市内线损电量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由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对应消纳量按照各市场主体电量比重进行分配。
三、考核流程
(一)信息上报
2022年4月7日前,首都电力交易中心会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各类市场主体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完成量核算,并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将全市各类市场主体消纳完成情况统计报告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和市生态环境局。
(二)信息复核
2022年4月20日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首都电力交易中心上报的全市各类市场责任主体消纳完成情况报告进行复核。
针对未能完成年度消纳责任的市场责任主体,通过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总用电量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核验,核实未能完成年度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的原因。
针对超额完成年度消纳责任的市场责任主体,通过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总用电量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核验,确保超额消纳量准确、有效。
(三)考核结果发布
2022年4月底前,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站公示等方式,发布2021年市场责任主体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四、工作措施
(一)结果公示
为鼓励各类市场责任主体积极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按照市场责任主体分类,对独立售电公司,公示消纳责任权重指标完成情况的前十名;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公示消纳责任权重指标完成情况的前三名(不含实现超额消纳的市场责任主体);实现超额消纳的市场责任主体全部进行公示。上述公示结果将按照其注册地通报所在区政府。在2022年的考核工作中将对未完成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公示。
(二)限期整改
对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市场主体通过购买超额消纳量,或者由市场主体通过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的方式完成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向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提交2022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和消纳保障承诺书。
(三)协调联动
区级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对纳入能耗考核的企业,其超额完成的消纳量所折算的能源消费量,应不计入其能耗总量考核。
(四)专项约谈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未完成年度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责任主体开展专项约谈,督促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任务。
(五)鼓励先进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率先在重点功能区开展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纳入绿色企业准入条件的试点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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