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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5年新能源装机总规模达到1亿千瓦以上

2022-02-16 10:25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键词:光伏+储能十四五内蒙古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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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

推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推广应用高效节能设施设备和新型节能模式,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设备,实施节能改造升级。扩大绿色商场创建范围,打造一批绿色商贸流通主体。鼓励商贸流通企业采用建筑节能技术、利用清洁能源、建设和改造绿色仓储设施。完善绿色餐饮标准。加快构建废旧商品循环利用体系,探索发展数字化回收模式。推动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开展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引导企业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探索塑料用品减量化鼓励措施。

第五章 大力优化能源结构

第一节 推动新能源高比例发展

坚持集中和分布开发并重、自用和外送消纳并举,实施新能源倍增工程,推动新能源高比例发展,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给体系,推动自治区由化石能源大区向清洁能源大区转变。推进新能源基地化建设。重点打造包头、通辽、乌兰察布、鄂尔多斯、巴彦淖尔、阿拉善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重点在库布齐、乌兰布和、腾格里、毛乌素、巴丹吉林沙漠和浑善达克沙地推进大规模“光伏+生态治理”建设,鼓励呼伦贝尔、锡林郭勒、鄂尔多斯等地在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推进“光伏+生态修复”项目建设。推进新能源分布式开发。鼓励在工业园区、公路沿线服务区和边坡、医院、学校、新建楼宇等地开发利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推进新能源发电自发自用和就地消纳。到2025年,全区新能源装机总规模达到1亿千瓦以上,新能源装机占比超过50%;新增新能源发电量占全部新增发电量的60%以上,为实现2030年新能源发电总量超过火电发电总量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节 着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实施灵活电网工程,大力提升电源灵活性,优化升级电网网架,建立灵活调度机制,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按照“应改尽改”原则,积极推进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和热电机组“热电解耦”运行,鼓励30万千瓦级以上纯凝机组实施灵活性改造;推进并网自备煤电机组全部参与系统调峰,并具有不低于20%机组额定容量的调峰能力。推广“新能源+储能”建设模式,新建新能源电站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0%(2小时)配置储能,鼓励存量新能源电站配置一定规模储能设施。加快升级区内骨干电网网架,适应大规模新能源接入、汇集、送出和消纳需要,构建蒙西和蒙东电网500千伏主干网;加快500千伏和220千伏电网向末端延伸,推进汇集大规模新能源的局域电网建设。加快推进智能化电力调度,提升大电网运行调度水平,建立适应高比例新能源的电力调度运行体系。实施源网荷储工程。在包头、鄂尔多斯等负荷规模大、新能源资源条件好的地区实施源网荷储一体化,提高新能源就近消纳能力;在工业园区支持分布式电源开发建设和就近接入消纳,结合增量配电网建设,以源网荷储一体化模式开展绿色供电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新能源电力专线供电试点。实施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基于园区用能水平和负荷特性配置一定规模的新能源项目,激励园区自备电厂参与调峰,实现新能源全额自发自用。到2025年,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达到26%以上,力争完成国家下达的激励性消纳权重目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

第三节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增长

以能源消费转型为导向,实施再电气化工程,稳步推进清洁取暖,全面实施散煤综合治理,推动终端燃煤清洁化替代,严控煤炭消费增长。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加快现役煤电机组优化升级改造。实施再电气化工程,推进工商业领域电能替代,在包头稀土高新区、铝业园区和鄂尔多斯达拉特、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开展工业电能替代示范。稳步推进清洁取暖。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原则,大力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工业余热集中供热;科学推进“煤改电”,有序推进“煤改气”,减少取暖用煤需求。在热力管网无法达到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或生态环保要求较高区域,推广应用电锅炉、热泵、分散式电采暖;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推进清洁供暖示范城市建设,在蒙东地区加快探索高比例清洁能源电供暖示范。到2025年,新增电供暖面积超过2000万平方米,清洁取暖覆盖率超过80%。全面实施散煤综合治理。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全部关停整合;2025年底前,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现役6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推进“气化内蒙古”行动,依托跨省供气管网项目推进区内长输管道建设,推进旗县(市、区)供气支线、工业园区供气支线和大工业用户供气专线建设。到2025年,蒙西地区基本实现管道天然气“县县通气”、蒙东地区实现管道天然气“市市通气”。推进生物质能综合应用。以高效清洁利用为重点,推动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利用和生物天然气等多种形式的生物质能综合应用。到2025年,全区煤炭消费比重降至75%以下。

第六章 完善能耗“双控”制度体系

第一节 改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深化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改革,加强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源头管控。新上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按照“两个先进”(工艺技术装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能源利用效率达到行业先进标准)的要求全面提高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标准。以控制能耗强度为核心,强化新建高耗能项目对地区能耗强度的影响评估,切实做好项目节能审查与自治区及所在盟市能耗强度约束性目标的衔接。在谋划产业、引进项目上突出能耗强度导向,研究建立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引导机制,充分考虑地区间的差异化,因地制宜、一地一策合理设置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对地区能耗强度的影响。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总量控制等弹性管理政策。对能耗“双控”形势严峻、能耗强度目标完成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区,实行新建高能耗强度项目节能审查缓批限批。健全完善区域能评制度,开展区域节能审查试点。严格项目节能验收管理。

第二节 完善用能预算管理制度

完善自治区用能预算管理制度,深化用能预算精细化管理。围绕以能耗强度为核心,从以能耗总量平衡为主转向以能耗强度平衡为主,健全地区、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四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推动各盟市单位GDP能耗与自治区能耗强度目标平衡衔接,一、二、三产单位增加值能耗与全社会单位GDP能耗平衡衔接,规上工业重点用能企业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平衡衔接,“十四五”拟投产达产重点用能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与地区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平衡衔接。推动各地区依法依规通过节能改造、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汰劣上优、能耗等量减量置换、加强节能管理等方式腾出能耗指标、拓展用能空间,纳入本地区用能预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支持重点项目新增用能需求。各盟市要突出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重大项目建设、用能空间等情况,科学化、精细化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农牧业、现代服务业用能,充分保障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非“两高”行业用能,有效控制单位增加值能耗高的“两高”行业用能。研究建立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制度,制定地区、行业、企业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指标及标准,推动能耗要素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益高的产业和项目倾斜,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和高质量发展。

第三节 完善能耗“双控”目标设置和分解方式

完善能耗“双控”目标设置,优化目标分解方式。自治区对各盟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实行“基本目标+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其中,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为约束性指标。以能源产出率为重要依据,综合考虑发展阶段等因素,科学合理分解下达各盟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完善能耗总量指标确定方式,各盟市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结合地区GDP增长目标,自行确定能耗总量控制目标,能耗总量目标为预期性指标,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的地区可相应调整能耗总量目标。

第四节 优化能耗“双控”监测预警和评价考核

优化完善能耗“双控”监测预警和评价考核方式,实行“季度监测、半年研判、年度评价、中期评估、五年考核”。加强对全区和各盟市能耗“双控”形势的季度监测和半年研判,充分考虑市场“淡旺季”、用能“峰谷季”等客观规律,有效增强监测预警的灵活性,加强对高预警等级地区的窗口指导。统筹考虑经济运行跨周期因素,优化能耗“双控”评价考核频次,建立年度评价、中期评估、五年考核制度,科学运用评价考核结果。

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能耗强度约束性指标考核,提高能耗强度降低指标考核权重,未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的盟市考核结果确定为未完成等级。合理设置能耗总量控制指标考核权重,实行能耗总量控制弹性考核。对纳入能耗单列范围的重大项目,其由国家和自治区承担的部分能耗在能耗“双控”考核中予以核减;对各盟市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研究设置化石能源消费控制考核指标。将各盟市能源要素高质量配置、深度挖掘节能潜力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工作情况纳入各盟市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第七章 完善能耗“双控”配套政策

第一节 健全节能法规标准

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节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等。健全自治区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并严格执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节能标准,扩大节能标准覆盖范围。实施“两高”行业标准化提升行动,加快制定、修订一批“两高”行业自治区节能地方标准,发挥标准作用,倒逼“两高”行业能效提升。

第二节 完善价格财税金融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促进节能的能源价格政策,健全完善自治区有利于节能降耗的价格机制。严格执行能耗超限额惩罚性电价和淘汰类、限制类、鼓励类产能差别电价政策;根据能耗“双控”形势和工作需要,适时研究调整扩大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执行范围、提高加价标准。调整完善高耗能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全面清理取消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对自备电厂开征政策性交叉补贴。10千伏及以上高耗能行业用户均应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聚氯乙烯、焦炭等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上浮不受限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倒逼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提升、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充分利用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基金等渠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创新“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方式,有效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节能改造、综合能效提升、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重大节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等节能重点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全面落实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强化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执行。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创新金融政策工具。严格落实绿色信贷指引、能效信贷等制度,完善绿色信贷统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第三节 推行节能市场化机制

加强节能量指标区域统筹,鼓励各地区建立节能量指标有偿收储机制,统筹支持高质量重大项目建设。研究建立节能量交易制度,推行节能量指标市场化交易。按照国家用能权交易统一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适时研究推进用能权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探索建立跨盟市用能指标交易机制。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业,培育大型综合性节能服务企业,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模式,支持园区、城镇节能服务整体打包、集中诊断、系统优化,落实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效提升需求侧响应、用电节约管理能力。

第八章 加强能耗“双控”基础能力建设

第一节 完善能源计量和统计监测

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完善能源计量监管体系,健全能源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强化用能单位计量主体责任,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完善能源计量基础设施。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完善细化能源品种分类统计,健全建筑、交通等领域能源消费统计指标和方法体系,规范能源统计工作机制,确保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客观。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和信息化体系建设,充实基层能源统计人员力量。

第二节 强化节能监察执法

完善常态化节能监察机制,强化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加强督促整改。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动的节能监察工作机制,合力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快推进节能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节 开展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在全社会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绿色低碳社会风尚。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积极培育绿色消费市场,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绿色低碳产品,引导绿色消费理念。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作用,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

第九章 强化能耗“双控”责任落实

第一节 压实盟市能耗“双控”目标责任

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能耗“双控”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能耗“双控”摆在工作全局中的重要位置,将能耗“双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节能优先、量能而行”,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制定本地区能耗“双控”五年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抓好组织实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标准、市场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完善政策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强化管理措施,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双控”约束性目标任务。

强化监督考核。组织开展各盟市“十四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加强激励,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次的盟市予以通报表扬,对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加强督促指导,对未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的盟市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节 落实部门行业节能监管责任

自治区各重点用能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节能”的要求,结合职能职责切实做好本领域、本行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产业布局、重大项目建设与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衔接,强化能耗“双控”目标引领倒逼作用,形成政策合力。自治区统计局要切实做好能耗“双控”统计保障,加强统计分析,及时提供能耗“双控”相关统计数据。自治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开展能耗“双控”形势研判和重大问题会商,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三节 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主体责任

重点用能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节能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加快节能技术改造,主动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深入挖掘节能潜力。自觉接受属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确保完成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实行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是必须严守的硬约束、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能耗“双控”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能耗“双控”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统筹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能耗“双控”的关系,以鲜明的态度、坚定的决心、有力的举措,切实抓好能耗“双控”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能耗“双控”约束性目标任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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