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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珠海市斗门区发布关于印发《斗门区服务制造业有序用电若干措施扶持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鼓励企业新建光伏发电设备,新装容量达到500千瓦及以上的,根据并网容量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月14日,珠海市斗门区发布关于《斗门区服务制造业有序用电若干措施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其中提到,新建光伏发电设备项目于2021年9月1日后备案,且在2021年11月30日前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网,新装容量达到500千瓦及以上的。根据企业的发电机总装机容量进行补助。其中并网容量达到500千瓦且不高于1000千瓦的,补助15万元;并网容量达到1000千瓦及以上的,补助30万元。
原文见下: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斗门区服务制造业有序用电若干措施扶持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保障措施
第一条制定斗门区服务制造业企业用电工作方案,成立斗门区企业用电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保错峰用电期间,社会整体用电平稳过渡。
第二条鼓励企业实施自发电,企业发电机组装机总容量达到200千瓦及以上,在有序用电期间发电,根据企业的发电机总装机容量进行补助。
第三条鼓励企业新建光伏发电设备,新装容量达到500千瓦及以上的,根据并网容量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鼓励企业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对建成工业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并具有一定节能效果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含系统)投资额的20%,对项目投资方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额200万元。
第五条鼓励企业利用蓄冷手段实行节能用电,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冰蓄冷、水蓄冷等,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鼓励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区内制造业企业有序用电保障服务工作。
第七条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渠道,开展有序用电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配合,强化全社会的节电意识。
第二章 申报项目及主体
第八条根据保障措施,有序用电扶持资金申报项目主要为四个,分别为企业实施自发电补贴、新建光伏发电设备补贴、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奖补、利用蓄冷手段节能用电补助。
第九条 申报单位在斗门区内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及市控能计划的高耗能企业。
第三章 奖补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企业实施自发电补贴
(一)申报要求:企业在202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建(购)或租用发电机组,装机容量不低于200千瓦,且在有序用电期间发电。
(二)补助标准:根据自建(购)或租用发电机总装机容量按2万元/100千瓦/月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对自建(购)发电机组的企业补助2个月;对租用发电机组的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租赁时长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最多补助2个月。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月自发电的实际投入成本(含购买或租赁发电机费用、安装费用、燃油购置费等)。
(三)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申报表、自建(购)或租赁发电机组投入成本的证明材料(包括购买、建设安装发电机费用发票;租赁发电机及安装费用发票;燃油购置费用发票等);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新建光伏发电设备补贴
(一)申报要求:新建光伏发电设备项目于2021年9月1日后备案,且在2021年11月30日前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网,新装容量达到500千瓦及以上的。
(二)奖补标准:并网容量达到500千瓦且不高于1000千瓦的,补助15万元;并网容量达到1000千瓦及以上的,补助30万元。
(三)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申报表、光伏设备并网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奖补
具体按照《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用途)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扶持申请。
第十三条企业利用蓄冷手段节能用电补助申报
(一)申报要求:企业利用冰蓄冷、水蓄冷实行节能用电。
(二)补助标准:
1、企业新建水蓄冷设备装配容量达到300冷吨且不高于500冷吨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达到500冷吨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2、企业新建冰蓄冷设备装配容量达到500冷吨且不高于1000冷吨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达到1000冷吨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三)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申报表、完成并投入使用相关证明、供电部门安装计费电表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区属国有企业参与区内制造业企业有序用电保障服务产生的费用,由国资监管部门另行制定补助方案。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五条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区科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申请企业向所属园区、镇(街道)提交完整、有效、真实的申报材料。
(二)审核:园区、镇(街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科工信局汇总。区科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形式审查、现场检查。经核查后报斗门区企业用电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公示:拟补贴企业名单经斗门区企业用电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区科工信局将拟补贴企业名单报请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区科工信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安排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服务制造业有序用电的扶持,扶持资金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实行竞争性扶持安排,先到先得。补助资金采用事后补助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须签订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资金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区科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追缴企业依据本方案兑现的所有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斗门区出台的各类企业扶持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申报企业需严格执行有序用电要求,对不执行用电安排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方案的扶持政策。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与各级同类扶持政策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适用于2021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项目,有效期至2022年5月1日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关于《斗门区服务制造业有序用电若干措施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有效应对2021年下半年电力供应偏紧状况,引导企业合理有序用电,服务和保障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斗门区科工信局牵头起草了《斗门区服务制造业有序用电若干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相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订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常会关于“保障能源安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要求,促进企业合理有序用电,保障辖区新冠疫情后经济复苏与平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83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斗门区特出台制造业有序用电若干措施,鼓励企业自发解决电力紧缺问题,推动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坚定企业发展信心,保障制造业稳定发展。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概述
《若干措施》共分六章,十九条。其中:第一章“保障措施”明确对企业有序用电的支持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鼓励企业实施自发电、鼓励企业新建光伏发电设备、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利用蓄冷手段实行节能用电、鼓励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企业有序用电保障服务、开展有序用电宣传等七条措施。第二章“申报项目及主体”明确可申报项目和申报主体的资格以及限制条件。第三章“奖补条件和标准”明确企业实施自发电补贴、新建光伏发电设备补贴、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奖补、利用蓄冷手段节能用电补助四个项目的申报要求、补助标准以及申报材料。 并说明对区属国有企业参与区内制造业企业有序用电保障服务产生的费用,由国资监管部门另行制定补助方案。第四章“申报流程”明确项目申报程序。第五章“资金安排及监督管理”明确财政扶持资金的来源和补助形式。第六章“附则”明确《实施办法》的有效期和负责解释单位。
三、《若干措施》的主要支持措施
(一)鼓励企业实施自发电。企业在202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自建(购)或租用发电机组,装机容量不低于200千瓦,且在有序用电期间发电,根据自建(购)或租用发电机总装机容量按2万元/100千瓦/月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对自建(购)发电机组的企业补助2个月;对租用发电机组的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租赁时长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最多补助2个月。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月自发电的实际投入成本(含购买或租赁发电机费用、安装费用、燃油购置费等)。
(二)鼓励企业新建光伏发电设备。新建光伏发电设备项目于2021年9月1日后备案,且在2021年11月30日前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网,新装容量达到500千瓦及以上的。根据企业的发电机总装机容量进行补助。其中并网容量达到500千瓦且不高于1000千瓦的,补助15万元;并网容量达到1000千瓦及以上的,补助30万元。
(三)鼓励企业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对建成工业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并具有一定节能效果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含系统)投资额的20%,对项目投资方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额200万元。
(四)鼓励企业利用蓄冷手段实行节能用电。企业新建水蓄冷设备装配容量达到300冷吨且不高于500冷吨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达到500冷吨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企业新建冰蓄冷设备装配容量达到500冷吨且不高于1000冷吨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达到1000冷吨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五)鼓励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区内制造业企业有序用电保障服务工作。对区属国有企业参与区内制造业企业有序用电保障服务产生的费用,由国资监管部门另行制定补助方案。
四、《实施办法》的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实施,适用于2021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项目,有效期至2022年5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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