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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奉节县印发《关于光伏产业项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

2021-12-21 10:03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关键词:光伏用地光伏项目开发重庆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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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关于光伏产业项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光伏产业项目土地指导价格。综合光伏产业项目所需流转土地的地理位置、地力等级等因素,其流转价格可按以下标准进行指导。集体“四荒地”100—200元.年/亩,农户承包地200—300元.年/亩,到户非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等)150—300元.年/亩。具体土地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详情如下:

关于光伏产业项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奉节县清洁能源项目推进专题会议纪要》(奉节府纪〔2021〕24号)文件精神,规范全县光伏产业项目土地流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律和有关规定,现就全县光伏产业项目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集约用地,严守底线。光伏产业项目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同时,严格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等有关规定。

(三)科学选址,强化服务。光伏产业项目所需土地应进行现场勘测规划、地块测量,科学选址。乡镇、村组以及县级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作好服务,确保有序流转。

二、流转范围及形式

(一)家庭承包土地流转。需流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的,以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证为依据,可由承包农户书面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

(二)到户其他土地流转。承包农户自留地、自留山等其他土地流转,参照家庭承包土地流转,以流转农户提供的相邻农户权属无争议并经发包方确认、村委会盖章认可的证明为依据,可由承包农户书面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

(三)集体“四荒地”流转。应按公开协商等方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村民代表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纪要)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书为依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光伏产业项目业主单位签订流转协议。

三、流转价格与期限

(一)指导价格。综合光伏产业项目所需流转土地的地理位置、地力等级等因素,其流转价格可按以下标准进行指导。集体“四荒地”100—200元.年/亩,农户承包地200—300元.年/亩,到户非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等)150—300元.年/亩。具体土地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二)流转期限。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四、流转程序

(一)实地选址。由业主单位完成项目地块测量、可研报告、施工图设计。项目乡镇、村组对选定地块进行核实,具体核实地块名称、四至界限、面积、质量等级、地类、权属等情况。同时,核实项目土地有无权属纠纷。

(二)集中流转。组织相关农户对实地选址确定地块的流转期限、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地上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为便于管理,可由承包农户书面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业主单位协商流转事宜并签订流转合同。涉及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签订合同。由村集经经济组织统一对拟流转的项目用地、承包农户书面委托、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出租会议决议等情况,在显著位置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在乡镇政府鉴证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土地经营权出租协议,并按规定进行流转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稳定大局。各乡镇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土地流转工作组,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土地流转的政策指导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强化宣传,积极引导。各乡镇土地流转工作组要通过院坝会、微信群、入户宣传、单独打电话等方式,给群众讲道理、讲法律、讲政策、讲好处,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三)强化管理,维护权益。各乡镇政府要强化合同备案管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台账,对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要跟踪监督流转双方履约情况,防范合同风险,及时调处土地流转后出现的纠纷。

附件: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示范文本)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4 月 28日

附件1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

(示范文本)

农业农村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管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R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乙方(承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R企业法人

二、租赁物及土地用途

经本村 户农户书面委托,甲方将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附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用于 发展光伏产业项目 。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自本合同所涉及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算。

四、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乙双方应于2021年8月 31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五、租金及支付方式

1.乙方按一年一支付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按照 元/亩计算,合计人民币 元/年(大写:)。第一年租金,乙方须于项目开工当月内支付,从第二年起,乙方须于当年 月 日前支付当年租金。甲方收到租金后,须于20日内按附件花名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具体农户。

2.实行租金定期调整机制,每10年调整一次租金。具体调整方式: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收到乙方租金后20日内将租金落实到户;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出租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3.该出租土地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4.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5.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向甲方支付租金;

2.配合做好土地经营权出租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工作,并做好风险防范;

3.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给出租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其他约定

1.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转租土地经营权

2.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仍属原承包农户。

3.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因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土地补偿归原承包农户,乙方投资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补偿归乙方。

4.其他事项:

九、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作相应调整。

(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在合同期满后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期满后,租赁期间乙方投资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或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其他

十、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超过9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超过9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以及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县农业经营管理站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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