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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电量结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电量结算用户侧月结月(季)清,发电侧电量日清月结,月度电量结算在次月15日完成。参与现货市场的发电企业在电能量市场电费收入包括中长期合约结算、日前现货市场偏差结算、日内偏差结算,电费计算公式:
R发电总=R中长期合约+R日前偏差+R日内偏差
参与现货市场的发电企业,中长期合约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现货市场确定的中长期曲线的积分电量进行结算,用于结算的中长期曲线按现货市场相关规则生成;日前偏差电量及日内偏差电量结算结果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照现货市场相关规则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提交电力交易机构。
未参与现货市场的发电企业,中长期合约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计量表计的计量电量进行结算。
第一百三十条发电侧月度结算电量按照年度交易分月电量、月度交易电量、月内短期或临时交易电量、优先发电分月计划的顺序进行结算,再叠加现货市场统计结果。
第一百三十一条电量结算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电网企业按照结算工作需要,定期按交易单元收集各市场主体计量表计电量底码数据,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电力交易机构计算出各交易单元实际上网电量;
(二)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各中长期交易出清结果及由电力调度机构按交易单元推送的中长期分解曲线,计算各交易单元基于中长期曲线的结算电量及电费;
(三)电力调度机构按交易单元汇总各市场主体现货统计结果,并按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数据校核;
(四)电力交易机构将现货结算结果并入电量电费结算单,形成最终结算结果,并向各市场主体发布。
第四节 滚动平衡电量清算
第一百三十二条滚动平衡电量清算适用于现货市场非连续运行阶段。滚动平衡电量清算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在进入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时,可依照年度清算方法对年内现货市场非连续运行阶段电量进行滚动平衡电量清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用户侧合同电量月结月(季)清。发电侧电量偏差按逐月滚动、滚动清算方式进行,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开始前完成清算。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发电侧上网电量大于或小于当月各类合同电量的总和时(包括优先发电电量),产生的偏差电量视为市场电量,在结算时将偏差电量纳入滚动平衡电量单记一栏,每年1-12月暂根据所属发电类别的标杆电价记结或记扣,逐月滚动调整,至年底或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前对累计偏差电量按照各电厂执行的全部市场电量加权平均电价进行清算。
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造成的少发电量在月度优先发电计划结算电量中核减。调度机构应于每月末将电厂由于自身原因影响的少发电量明细提交交易机构。
第一百三十五条滚动平衡电量清算方式。
平衡电量清算按照发电类别(火电、风电、光电)分别进行,水电参考相关规定执行。
(一)当某类别发电机组年末总体滚动平衡电量合计值为正时:
1.滚动平衡电量到年末累计值依然为负的欠发电厂,按照其执行的年度所有市场合同电量的加权平均电价,计算出年度清算电费。
第i个欠发电厂年度清算电费=第i个欠发电厂年度累计滚动平衡电量×第i个欠发电厂年度所有市场化合同电量的加权平均电价
总体年度清算电费= 第i个欠发电厂年度清算电费
总体欠发电量= 第i个欠发电厂年度累计滚动平衡电量
(n为年度滚动平衡电量累计值依然为负的所有电厂数)
总体欠发市场电量由超发电厂平衡,用总体年度清算电费和总体欠发电量计算出年度平衡电量清算价格对超发电厂进行年度清算。
年度平衡电量清算价格=总体年度清算电费/总体欠发电量
2.滚动平衡电量到年末累计值为正的电厂,按照超发电量比例承担清算平衡电量,用于补足欠发电量。
总体超发电量第i个超发电厂年度累计滚动平衡电量
(k为年度滚动平衡电量累计值依然为正的所有电厂数)
第i个超发电厂年度清算平衡电量=(第i个超发电厂超发电量/总体超发电量×100%)×总体欠发电量
第i个超发电厂年度清算电费=第i个超发电厂年度清算平衡电量×年度平衡电量清算价格
电厂的超发电量在扣除其年度清算平衡电量后剩余的超发电量按该厂批复电价清算。
(二)当某类别发电机组年末总体滚动平衡电量合计值为负时:
1.滚动平衡电量到年末累计值为负的电厂,按照欠发电量比例及其执行的年度所有市场化合同电量的加权平均电价计算清算平衡电费,优先由超发电厂平衡,平衡后仍有剩余的欠发电量由该厂自行承担,扣减相应已执行的优先发电电量。
总体欠发电量= 第i个欠发电厂年度累计滚动平衡电量
(n为年度滚动平衡电量累计值为负的所有电厂数)
总体超发电量第i个超发电厂年度累计滚动平衡电量
(k为年度滚动平衡电量累计值依然为正的所有电厂数)
第i个欠发电厂年度清算平衡电量=(第i个欠发电厂欠发电量/总体欠发电量×100%)×总体超发电量
第i个欠发电厂年度清算电费= 第i个欠发电厂年度清算平衡电量×第i个欠发电厂年度所有市场化合同电量的加权平均电价
总体年度清算电费= 第i个欠发电厂年度清算电费
年度平衡电量清算价格=总体年度清算电费/总体超发电量
滚动平衡电量到年末累计值为正的超发电厂,其超发电量按照年度平衡电量清算价格承担清算电费。
第i个超发电厂年度清算电费=第i个超发电厂年度累计滚动平衡电量×年度平衡电量清算价格。
第九章 信息批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信息分为社会公众信息、市场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社会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市场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的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三十七条社会公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电力交易业务流程、管理办法等;
(二)国家批准的发电侧上网电价、销售目录电价、输配电价、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及其他电力交易相关收费标准等;
(三)电力市场运行基本情况,包括各类市场主体注册情况,电力交易总体成交电量、价格情况等;
(四)电网运行基本情况,包括电网主要网络通道的示意图、各类型发电机组装机总体情况,发用电负荷总体情况等;
(五)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一百三十八条市场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市场主体注册准入以及退出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信用评价信息等;
(二)发电设备信息,包括发电企业的类型、所属集团、装机容量、检修停运情况,项目投产(退役)计划、投产(退役)情况等;
(三)电网运行信息,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电网各断面(设备)、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必开必停机组组合和发电量需求,以及导致断面(设备)限额变化的停电检修等;
(四)市场交易类信息,包括年、季、月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分析情况,非市场化电量规模及交易总电量安排、计划分解,各类交易的总成交电量和成交均价,安全校核结果及原因等;
(五)交易执行信息,包括交易计划执行总体情况,计划执行调整及原因,市场干预情况等;
(六)结算类信息,包括合同结算总体完成情况,差额资金每月的盈亏和分摊情况;
(七)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对市场主体公开的信息。
第一百三十九条市场私有信息主要包括:
(一)发电机组的机组特性参数、性能指标,电力用户用电特性参数和指标;
(二)各市场主体的市场化交易申报电量、申报电价等交易申报信息;
(三)各市场主体的各类市场化交易的成交电量及成交价格等信息;
(四)各市场主体的市场化交易合同以及结算明细信息。
第一百四十条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市场成员,可依法依规纳入失信管理,问题严重的可按照规定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第一百四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社会公众信息和市场公开信息。市场成员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私有信息,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四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市场信息分类及时向社会及市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相关信息。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开展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为其他市场主体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安全等级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三级等级防护要求。
第一百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五条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根据甘肃实际制定甘肃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十章 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
第一百四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根据国家能源局及甘肃能源监管办的监管要求,将相关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提交市场监控分析报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可依法依规采取市场干预措施:
(一)电力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
(二)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三)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市场化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五)国家能源局及甘肃能源监管办作出暂停市场交易决定的;
(六)市场发生其他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详细记录市场干预期间的有关情况,并向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提交报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当市场主体发生争议时,市场成员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也可提交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调解处理,必要时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条甘肃能源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交易机构专业化监管制度,推动成立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专家委员会,积极发展第三方专业机构,形成政府监管与外部专业化监督密切配合的有效监管体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甘肃能源监管办、甘肃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组织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修订。如国家政策、文件规定有重大调整导致与本规则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甘肃能源监管办、甘肃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2020年11月12日印发的《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甘监能市场〔20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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