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9月27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以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立法主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八章82条,包括总则、基本管理制度、绿色转型、降碳增汇、科技创新、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
在绿色转型篇章,支持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发展,逐步扩大非化石能源消费,统筹推进氢能利用,推动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
以下为条例原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二号
《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应当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衔接、联动实施、一体推进,建立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
第四条本市建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机制,统筹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协调解决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并组织落实本市碳达峰行动方案,实施促进碳中和的政策措施,确保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各项目标任务落实。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实现。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机制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机制的部署安排,协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保证本行业、本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实现。
教育、科技、财政、水务、市场监管、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布局中,应当统筹考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实控制碳排放的要求。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遵守资源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活动。
第八条本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低碳零碳负碳前沿技术研究开发,支持绿色低碳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绿色低碳意识,营造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良好社会氛围。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绿色低碳意识。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知识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知识公益宣传,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其他地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沟通协作,推动资源能源合作,促进绿色低碳科研合作和技术成果转化,协同推进绿色转型、节能降碳、增加碳汇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年度计划。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融入能源、工业与信息化、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相关规划。
第十二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制度。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目标。
第十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市统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碳排放数据收集、评估核算及清单编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对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碳排放配额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及分配方案,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并按照规定完成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不能足额清缴的,可以通过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配额等方式完成清缴。
第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监测体系。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报告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核查结果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依据。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接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审核意见负责。
年度碳排放达到一定规模的其他单位的报告和核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市探索将碳排放评价纳入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碳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
本市依托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碳排放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在内的碳排放监管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
第十九条本市实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本市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执行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法律、法规和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等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三章 绿色转型
第一节 调整能源结构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节能。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严控工业企业用煤,实行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持续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燃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输送网络,加强燃气供应协调;积极合理发展天然气,优化天然气利用结构。
第二十四条 鼓励规模、先进和集约的石油加工转换方式,提升燃油油品利用效率,减少石油加工转换和油品使用过程中的碳排放。
第二十五条 支持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发展,逐步扩大非化石能源消费,统筹推进氢能利用,推动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
第二十六条 本市持续优化用电结构,合理减少煤电机组发电,提高净外受电和绿电比例。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支持储能示范应用,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支持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站和余热、余压发电站与电网并网。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对能源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节 推进产业转型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产业政策,采取措施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冶金、化工等传统产业的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
本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禁止新增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炼化、电解铝等产能,落实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的除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削减等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对于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市立足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定位,推进工业绿色升级,聚焦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集成电路、车联网、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绿色石化、航空航天等产业链,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工业体系,推广产品绿色设计,推进绿色制造,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第三十条 本市推动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提升高速公路使用效率,推进货运铁路建设,鼓励海铁联运,提高铁路运输比例。
市和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完善公共交通网络,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鼓励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业态、新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中的应用,发展智能交通,提升运输效率和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本市推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新建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既有建筑改造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农村建设绿色农房。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三十二条 本市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鼓励开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推广农业低碳生产技术,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出行、住宿、汽修、装修装饰、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向低能耗转型升级,促进商贸企业绿色升级,加快信息服务业绿色转型,推进会展业绿色发展,提高服务业绿色发展水平。
第三节 促进低碳生活
第三十四条 本市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反对奢侈浪费,引导和鼓励绿色健康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时尚。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低碳产品,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节约用水用电,节约使用日常生活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三十六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义务植树、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绿色公益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市提倡绿色出行,加强绿色出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环保、低碳出行方式。
第三十八条 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使用节能低碳、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第四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合理控制室内制冷、供暖等设施的温度,减少能源消耗。
第四十一条 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节能要求,优先使用节电的技术、产品和新能源,并结合季节、天气变化等因素优化控制系统,降低照明能耗。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减少资源消耗和碳排放。
第四十三条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捐赠、义卖、置换等活动,推动闲置物品的再利用。
鼓励企业参与旧家电、旧家具和旧衣物等废旧物品的回收利用。
第四章 降碳增汇
第一节 减少碳排放
第四十四条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以及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电力等重点行业,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碳排放,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碳排放强度要求,并且不得超过规定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五条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支持用能单位采用高效节能设备,推广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回收、能量梯级利用、利用低谷电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技术,实施新能源、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六条 本市采取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邮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交通、物流、环卫、邮政、快递等行业机动车船新能源替代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市加强绿色港口建设,支持天津港建设零碳码头、低碳港区示范区,推动港口经营人采用清洁化、低碳化作业方式,持续推进集疏港运输清洁化。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码头按照规定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油气化工码头除外。推动靠港船舶按照规定使用岸电,提升船舶岸电使用率。
第四十八条 本市将绿色低碳、节能环保要求融入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智慧城市创建等工程,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
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本体节能改造,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用能定额标准,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
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提升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水平,因地制宜推行清洁低碳供暖,推进农房节能改造。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第五十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清洁生产的指导、推动和监督,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第五十一条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按照国家规定退出填埋处理方式,减少碳排放。
第五十二条 鼓励利用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和海水,采取措施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持续实施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农业节水增效,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第二节 增加碳汇
第五十三条 本市采取措施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提高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有效发挥森林、湿地、海洋、土壤等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第五十四条 本市科学开展造林绿化,推进绿色生态屏障建设,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强化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增强森林碳汇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林地或者城市绿化用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期恢复。
第五十五条 本市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完善湿地保护体系,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安全,增强湿地碳汇能力。
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对湿地资源及其生物多样性定期开展调查。
第五十六条 本市加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强化海洋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保护和生态修复,增强海洋碳汇能力。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市加强土壤生态系统的保护,强化农用地的保护和管理,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增强土壤碳汇能力。
第五十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碳汇项目的开发,并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实现碳汇项目对替代或者减少碳排放的激励作用。
第五十九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碳汇数据库与动态监测系统,定期开展碳汇核算。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30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7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重点研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审议《关于持续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
上海市静安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月28日印发《静安区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静发改委〔2024〕9号),推进实施“碳达峰九大行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静安区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静安区将深入贯彻习
4月28日,2024年乐清市绿色工厂名单(第一批)发布,共计13家企业入围。关于2024年乐清市绿色工厂名单(第一批)的公示为加快全市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进程,促进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关于开展2024年乐清市绿色工厂创建的通知》,乐清市经信局组织开展了2024年乐清市绿色工厂项目创建工作,现对验
4月22日,广西南宁市印发南宁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南住建〔2024〕157号),其中提到,强化城市发展与广西电网规划建设的相互衔接和协调配合,推动智能微电网、“光储直柔”、蓄冷蓄热、负荷灵活调节、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主动参与电力需求侧响应。此外,建立以电力
近日,山东省就《山东省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是指在山东省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类可比范围内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达到相应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和能效标杆水平,且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的企业。详情如下:关于公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静安区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提出,大力推进高效光伏、储能等创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四大功能区为核心,鼓励园区、商区、校区、社区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绿色低碳技术和材料。支持从事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研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到2027年,绿色保险政策支持体系比较完善,服务体系初步建立,风险减量服务与管理机制得到优化,产品服务创新能力得到增强,形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绿色保险服务模式,绿色保险风险保障增速和保险资金绿色投资
近日,《四会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其中指出:“十五五”期间,新型能源体系基本健全,产业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完成肇庆市下达的目标,为四会市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十四五”期间,新型能源体系和现代综合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方案》,《方案》提到,结合能源禀赋,合理确定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路径。加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力度,提升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占比。扩大绿电和绿证交易规模,充分挖掘分布式能源开发潜力。详情如下: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重庆市材料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渝经信规范〔2024〕10号),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市钢铁、有色金属、建材产业结构明显优化,行业节能低碳技术持续推广,重点品种单位产品能耗、碳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水泥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降低3%以上。炼铁、炼钢、铁合金冶
2月4日,中共永宁县委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碳。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结构,因地制宜采用直流供电、“光伏+储能”等技术,引进实施氢能交通、天然气掺氢、氢储能等场景应用项目,建立多样化能源供应模式,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加强
上海市静安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月28日印发《静安区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静发改委〔2024〕9号),推进实施“碳达峰九大行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静安区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静安区将深入贯彻习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静安区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提出,大力推进高效光伏、储能等创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四大功能区为核心,鼓励园区、商区、校区、社区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绿色低碳技术和材料。支持从事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研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到2027年,绿色保险政策支持体系比较完善,服务体系初步建立,风险减量服务与管理机制得到优化,产品服务创新能力得到增强,形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绿色保险服务模式,绿色保险风险保障增速和保险资金绿色投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方案》,《方案》提到,结合能源禀赋,合理确定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路径。加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力度,提升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占比。扩大绿电和绿证交易规模,充分挖掘分布式能源开发潜力。详情如下:
4月24日,江苏印发《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方案》,其中指出,“十四五”时期,选择一批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园区和企业启动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到2025年:试点建设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初步形成一批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各类试点碳达峰碳中和路径基本清晰,对全省碳达峰
4月18日,由环境商会主办的2024碳中和与绿色发展大会在上海召开。会上,清新环境作为发起企业之一,与其他49家企业共同发起中国环境企业低碳行动倡议,号召广大环境企业及业界同仁,携手并进,积极作为,自强不息,共作绿色低碳发展的参与者和实践者。环境商会会长、清新环境总裁李其林,清新环境党委
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泸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碳达峰重点行动明确了10大专项行动40项工作任务。目标到2025年,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5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1.5%左右,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14.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9.5%,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6.4%,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4年4月18日发布《北京市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市属高校加强绿色低碳学科建设,具备条件和实力的高校加快储能、氢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新材料、绿色化工、碳排放权交易、碳汇、绿色金融等新兴学科专业建设。鼓励碳中和交叉学科人
关于印发《江苏省(近)零碳产业园建设指南(暂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部署要求,为鼓励重点园区积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探索产业园(近)零碳发展模式,提升产业园绿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月15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南充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
4月12日,国家电投在上交所成功发行“国家电投-云南国际长江经济带绿色碳中和乡村振兴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类REITs)”,发行规模5.20亿元,发行成本2.75%,在一个月内再次刷新类REITs产品自诞生以来成本最低纪录。此次发行是云南国际在资本市场的成功亮相,实现了全市场首单长江经济带能源基础设施类RE
天津市单体容量最大光伏项目正式并网发电,助力企业实现节能降耗。近日,位于西青区的苏美达能源天津新宇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正式并网发电,向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发出了“第一度绿色电能”。该项目由天津美达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投资,总投资1亿元,于2023年9月开工建设,利用天津市新宇彩板有限公司约
日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青区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快推进太阳能、风能资源开发利用,公开发布新能源重点项目机会清单,推动750兆瓦集中式风电、大寺镇120兆瓦渔光互补光伏发电等重点项目建设。原文如下:各镇人民政府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2月6日,天津市发改委公布天津市2024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清单,经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梳理,共包含39个光伏重点项目。项目详情如下: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部门:为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压舱石”关键作
日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域管理与预警监测处发布《天津龙源南港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有关情况的公示》,项目位于天津南港工业区内,项目用海包括海上光伏场区和升压站。海上光伏场区位于南港工业区东南部围而未填的大港池中部区域,西侧距离现状围堤坡脚约190米;升压站位于东南角大港池的西侧陆域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12月14日,国电电力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国电电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新能源”)与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按照85%:15%股比合资设立的天津国电电力海晶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项目动态总投资29.89亿元,资本金比例20%,其余通过银行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11月7日,天津市工信局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天津地区2024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暂定为365亿千瓦时(含绿电交易),区外机组交易电量上限为交易电量总规模的30%。根据附件《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2024年修订版)》,天津区域内具
11月27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详情如下:《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支
日前,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TD/T1075-2023)要求,合理利用土地,符合集约用地要求。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
9月7日,天津市发改委公示拟纳入天津市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清单,共包含3个集中式光伏项目、7个集中式风电项目,总装机规模2384.1MW,其中光伏856MW、风电1528.1MW。详情如下:关于拟纳入天津市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公示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风电、光伏
8月23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按照分布式与集中式相结合,充分发挥蓟州区太阳能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开展农光、渔光、高速光伏、光伏+旅游等互补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促进产业与能源的深度融合。支持居民住宅、公共建筑、学校等位置布局屋顶光伏发
7月19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充分把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的产业发展新契机,聚焦能源革命、技术变革、产业升级和增量投资机遇,大力发展以风电、光伏、氢能和冷能为代表的新能源产业,发展“储能+新能源”为基础的分布式智慧能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