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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关于持续营造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环境的通知

2021-09-08 14:16来源:贵州省能源局关键词:新能源产业光伏发电贵州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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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能源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

近年来,贵州省新能源实现了快速发展,装机规模不断扩大,发电占比不断提高。随着新能源产业进一步加快发展,个别地方对光伏、风力发电等投资业主提出了很多附加条件和额外要求,影响了投资业主的积极性,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有关规定。同时个别投资企业恶意许诺获取资源配置等不良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新能源开发秩序。为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实现我省能源产业转型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树立正确的新能源发展理念,以优质的服务,持续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中央财经委第九次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二三四”工作思路,以高质量发展为统揽,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原则,以“贵人服务”为导向,严格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坚决遏制不良现象,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深刻认清面临形势

发展机遇。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国家制定了到2030年全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发展目标。在2021年3月15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提出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价格、金融、土地、政府采购等政策,各级政府要扛起责任,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检查。今年以来,国家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相继出台,能源企业纷纷加大新能源产业投资。

面临挑战。进入“十四五”,我省风电、光伏发电新能源产业发展面临许多挑战。诸如全面进入平价上网时代、优质资源所剩不多、电力通道建设及消纳能力受限凸显、用地需求难以满足高比例、大规模发展新能源的需要、新能源装备价格仍然处于高位等。

三、全力营造良好环境

(一)坚持目标导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发展战略,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历史重任,大力推进新能源产业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发展环境,积极发挥地方主导作用,规范开发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二)落实建设条件。积极帮助企业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减轻新能源开发建设不合理负担。不能以政府平台公司占股、利润分成、电价让利、缴纳保证金、诚意金等各种形式与企争利,制约项目开发。

(三)加大协调力度。加大与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住建、税务等部门协调力度,降低非技术成本,为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不能对项目充耳不闻,当甩手掌柜,造成项目落地难、推进难。

(四)加强电网建设。积极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力送出通道能力建设,简化接网流程、方便接网手续办理。储能配置坚持安全第一和经济可行的原则,不能在储能设施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强制要求新能源项目配置储能或购买储能服务,不能让接网手续办理成为制约新能源项目建设投产的最后一公里。

四、加强资源合理配置

(五)规范开发秩序。全面摸清满足新能源项目开发的资源、用地、电网等条件,科学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开发时序,不能不切实际,一哄而上。适时掌握国内和省内新能源开发水平,不能让个别企业恶意许诺获取资源配置,防止恶性竞争。

(六)做好招商选商。合理配置新能源资源,招好商、选好商、安好商,要重点考察企业投资能力、建设业绩、历史表现、项目与我省“四化”结合情况及建设条件,不能盲目上项目,随意签订投资开发协议。

五、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七)加强统筹协调。根据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组织好项目建设,充分考虑新能源项目建设周期短、建设强度大等实际,用好2019年、2020年我省新能源项目建设推进经验。加强组织保障和统筹协调,统筹辖区内土地流转、手续办理、群众宣传等工作,克服点多面广、群众工作量大等问题。

(八)确保建设质量。加快推进纳入年度规模的项目建设,在要求时限内完成项目核准备案,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控,确保建设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友好。加快接网手续办理和验收,提前防范农民工工资拖欠,做好项目融合发展,按月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贵州省“能源云”综合应用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信息。

六、强化监管成果运用

(九)加强环境监测。为持续营造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环境,对新能源营商环境和项目建设综合情况进行监测,对存在制约新能源发展以及不良营商环境情况的地方,将采取预警、严控、项目限批等措施。

(十)负面清单管理。对存在恶意竞争、恶意许诺破坏新能源公平发展环境的企业,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其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对在规定时间内因主观因素未完成核准备案的项目,移除年度建设规模。对出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护生态环境不力等问题的项目单位,从严控制其项目开发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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