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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大理州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指出,到2025年,基本实现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通过大力实施户用、村级、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复合型及多场景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力争全州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达到100万千瓦以上,助力经济社会实现绿色发展。
原文如下: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
《大理州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指导意见(试行)
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是优化我州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节约土地资源、优化和节约配电网投资、引导居民绿色能源消费,积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21年3月26日大理现场办公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利用好太阳能资源、推进大理州国家级洱海保护绿色发展示范区创建,抢抓机遇、规范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细化工作措施,结合大理州实际,特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措施,以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厂房、工商业建筑等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促进整县推进为重点,扎实推动光伏与矿山治理、生态修复、现代农业等融合发展,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强化政策保障,积极推动大理州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多元发展。强化规划引领作用,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支持企业在政府引导下积极参与分布式光伏发展各项工作。鼓励结合不同场景,推动分布式光伏多元化发展。结合大理州各地区民族特色,积极研究“分布式光伏+民族特色”。
二是生态优先、协同融合。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动避让城乡景观区域,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文物古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坚决避让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洱海保护管理范围、重点景区景点和生态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类公益林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涵养水源林地区等)。
三是规范管理、完善标准。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并网和运行相关管理程序,建立健全设备标准、建设规范、安全规范等,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运营管理水平。
四是因地制宜、就近消纳。结合建设及并网条件,以就近消纳为前提,按照“宜建则建”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运行模式、接网消纳等相关内容。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实现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通过大力实施户用、村级、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复合型及多场景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力争全州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达到100万千瓦以上,助力经济社会实现绿色发展。
二、鼓励分布式光伏多场景发展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14〕16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对鼓励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要求是:
(一)优先推进光伏发电分布式开发。分布式光伏电站不列入年度建设规模。按照政府组织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结合“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要求,以工商业厂房屋顶为重点,推进四大类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一是党政机关建筑,二是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三是工商业厂房屋顶,四是农村居民屋顶。
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对于可利用面积充裕、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好的既有建筑屋顶,按照“宜建则建”原则进行开发,优先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对于党政机关、学校、医院、机场、火车站等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政府统一新建的保障性住房、移民安置区,原则上安装光伏比例的屋顶面积不低于可利用面积的50%。对于辖区内用电、碳排放大户,将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例纳入相关考核体系,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
(二)大力推动分布式光伏多场景融合发展。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地开展资源调查和分布式光伏项目选址规划,推动分布式光伏多场景融合发展。分布式光伏规划场址不得与集中式光伏规划场址重叠交叉。
1.户用光伏电站。由自然人或委托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共同开发自有住宅屋顶(含外立面)、自有住宅区域内以及自然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屋顶(含外立面)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2.村级光伏电站。为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凡利用村集体用地,由政府出资、社会捐赠资金、村集体自筹资金建设,且产权和收益归村集体,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0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3.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积极利用工业园区、厂房、公共建筑、工商业建筑、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接入线路长度不超过5公里,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
4.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由非自然人利用符合农业要求的既有鱼塘、养殖大棚、简易农业大棚等非固定建筑物开发建设的“一地两用”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的复合型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00千瓦。“自发自用”的复合型光伏电站,除数据中心外,发电和用电必须为同一主体,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单点接入电网,接入线路长度不超过8公里。
5.其他场景分布式光伏电站。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滩涂、湖泊、适宜水面、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场和农村公路适宜区域等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打造“分布式光伏+旅游”新型特色小镇。实施“千村万乡沐光行动”,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打造“分布式光伏+种植(养殖)”产业,提升乡村就地绿色供电能力,建设光伏示范新村。推动分布式光伏与储能及其他分布式电源结合,提升发电效率和电能质量。推动“光伏+矿山生态修复”等产业,打造生态治理新示范。
(三)资源配置要求
1.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县市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宣传、动员和落实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电网企业的工作重点是加强配电网升级改造和接网服务等方面,切实保障分布式光伏的大规模接入要求,确保电力消纳。
2.坚持市场主导和公平竞争原则。分布式光伏开发市场应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平开放,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和优势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参加开发建设。
3.分类管理、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项目依托设施产权为县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鼓励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整县推进实施。县市人民政府优选开发主体后,将整县推进实施方案上报州新能源领导组同意后确定正式项目开发主体,签订投资开发协议,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建设。对于产权单位为其他主体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项目开发主体。
三、营造健康市场环境
(一)拓宽分布式光伏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出台贷款支持措施,促进农户投资与消费光伏电力。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多渠道筹资,设立投资基金,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发展。
(二)提高配电网接受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能力。电网企业统筹做好配电网改造和建设,优先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消纳。积极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加大农网升级改造力度,提升配电网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能力。鼓励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展园区(居民区)级“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提高分布式能源的利用效率和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三)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大力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开展直接交易。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根据项目电量交易模式配合做好计量和结算,并根据交易模式与项目单位(含自然人)签订购售电合同或过网费协议等合同。电网企业确保按月结算余量上网电量电费。
四、提升建设运营水平
(一)简化项目审批流程。
一是对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受理申请予以登记,并于每月底集中向属地县市发改部门备案。
二是对非自然人开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属地县市发改部门备案。对涉及占用土地、林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上报州新能源领导组同意后,方可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
三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备案时应选择“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或“自发自用”中的任一运营模式。复合型光伏电站只能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自发自用”模式中的一种。在用电负荷显著变化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可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运营模式。选择“自发自用”模式的复合型光伏电站不得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可变更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且上网电量不超过50%。所有分布式光伏电站整个运营期间只能变更一次运营模式。
四是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推动实施分布式光伏线上管理平台应用,推动接网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
(二)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的质量、效率和安全管理。
各县市要完善对项目所依托建筑物及设施的评估、建设方案的科学论证、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进一步加强对责任主体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加强系统运行状态在线监测力度,有效提升安全运行水平。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建筑物结构承载能力应能满足光伏电站建设需求。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属地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提供产权权属证明;非同一主体时,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并提供所有人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年限证明材料,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能源服务协议。
发挥分布式光伏发电应有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使政府、开发主体和企业三方利益最大化。
(三)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出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细则,适时出台大理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不同场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设备、土建、电气等方面的要求并严格执行。项目建设采用的关键设备应符合国家产品准入标准和检测认证要求,鼓励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五、强化监督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多部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推广应用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机制,成立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备案、屋顶承载力认定、消防要求、接网、验收等相关工作),明确推进项目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定期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顺利推进项目落地见效。各县市发改(能源)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电网等部门和单位,扎实做好项目建设管理、用地落实和电网接入等工作。
州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各自职能职责,积极支持、依法合规、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参与市场化交易、安全管理等监管机制。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负责牵头全州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推进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二)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建立与分布式光伏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闭环监管机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管工作,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电网企业负责建设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与全国可再生能源数据平台衔接,按照要求上报项目建设运行信息,提升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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