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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总体原则
第四十六条西藏自治区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底之前确定并下达次年跨区跨省优先发电计划、省内优先发电计划和基数电量。市场成员按照年度(多年)、月度、月内(多日)的顺序开展电力交易。
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通过年度(多年)交易、月度交易和月内(多日)等交易满足发用电需求,促进供需平衡。根据西藏电力市场发展,适时开展中长期交易时约定电力交易曲线,以双边约定电力曲线、典型电力曲线分解、分时段竞价等方式,推进中长期交易由电量交易向电力曲线交易转变。
第四十八条 对于定期开市和连续开市的交易,交易公告应当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发布;对不定期开市的交易,应当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交易公告发布内容应当包括:
(一)交易标的(含电力、电量和交易周期)、申报起止时间;
(二)交易出清方式;
(三)价格形成机制;
(四)关键输电通道可用输电容量情况。
第四十九条 交易的限定条件必须事前在交易公告中明确,原则上在申报组织及出清过程中不得临时增加限定条件,确有必要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基于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安全约束条件开展电力交易出清。
第五十一条 对于签订市场化交易合同的机组,分配基数电量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容量剔除。
第五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应的电力交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
第二节 年度(多年)交易
第五十三条 年度(多年)交易的标的物为次年(多年)的电量(或年度分时电量)。年度(多年)交易可通过双边协商或集中交易的方式开展。年度(多年)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
第五十四条 每年11月,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年度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并报华中能源监管局和自治区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关键设备检修(包括机组)安排;
(二)次年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及交易电量规模;
(三)次年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五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的年度(多年)意向协议,需要在年度双边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关键通道年度可用输电容量,形成双边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五十六条 采用集中交易方式开展年度(多年)交易时,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报价数据。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关键通道年度可用输电容量进行市场出清,形成集中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五十七条 年度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汇总每类交易的预成交结果,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安全校核越限时,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规则协同进行交易削减和调整。
第五十八条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
相关市场主体在交易平台确认交易结果后,由“交易承诺书+交易公告+正式发布的交易结果”组成的电子合同即生效。为保障各市场主体权益,根据自治区电力市场发展需要,适时开展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署双方合同,约定其他补充事项。
第三节 月度交易
第五十九条 月度交易的标的物为次月电量(或者月度分时电量),电力交易机构可组织开展针对年度内剩余月份的月度电量(或者月度分时电量)交易。月度交易可通过双边协商或者集中交易的方式开展。
第六十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的意向协议,需要在月度双边交易申报截止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关键通道月度可用输电容量,形成双边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六十一条 采用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月度交易时,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报价数据。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关键通道月度可用传输容量进行市场出清,形成集中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六十二条 每月中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月度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并报华中能源监管局和自治区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或后续 2-3个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关键设备检修(包括机组)情况;
(二)次月(或后续2-3个月)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或后续2-3个月)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或后续2-3个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六十三条 月度交易开闭市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但电力交易机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场主体公告开闭市时间调整事宜。
第六十四条月度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汇总每类交易的预成交结果,并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安全校核越限时,由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规则协同进行交易削减和调整。
第六十五条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确认成交。
第六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交易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
第四节 月内(多日)交易
第六十七条 月内(多日)交易的标的物为月内剩余天数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或者分时电量)。月内交易主要以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根据交易标的物的不同,月内交易可定期开市或连续开市。
第六十八条 月内集中交易中,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在规定的报价时限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报价数据。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关键通道月内可用输电容量进行市场出清,形成集中交易预成交结果。
第六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将月内集中交易的预成交结果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之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
第七十条 月内集中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分月交易计划进行调整、更新和发布。
第五节 偏差电量处理机制
第七十一条允许发用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合同执行一周前进行动态调整。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月内(多日)交易实现月度发用电计划调整,减少合同执行偏差。
第七十二条 系统月度实际用电需求与月度发电计划存在偏差时,可通过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机制进行处理,也可根据实际采用偏差电量次月挂牌、合同电量滚动调整等偏差处理机制。
第七十三条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机制采用“报价不报量”方式,具有调节能力的机组均应当参与上下调报价。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机制可采用如下组织方式:
(一)月度交易结束后,发电机组申报上调报价(单位增发电量的售电价格)和下调报价(单位减发电量的购电价格)。允许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月内截止日期前,修改其上调和下调报价。
(二)电力交易机构按照上调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形成上调机组调用排序列表,按照下调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形成下调机组调用排序列表。价格相同时按照发电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的优先级进行排序。
(三)月度最后7个自然日,根据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各类合同电量的分解执行无法满足省内供需平衡时,电力调度机构参考上下调机组排序,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预先安排机组提供上调或者下调电量、调整相应机组后续发电计划,实现供需平衡。机组提供的上调或者下调电量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实际调用量进行结算。
第七十四条偏差电量次月挂牌机制可采用如下组织方式:
电力调度机构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根据全网机组运行负荷率确定挂牌机组负荷率上限和下限,并在月初公布。各机组上调、下调电量的限额按照负荷率上下限对应发电量与机组当月计划发电量的差额确定。
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将上月全网实际完成电量与全网计划发电量的差额,按照各机组上月申报的预挂牌价格(上调申报增发价格、下调申报补偿价格)确定机组上调、下调电量,作为月度调整电量累加至机组本月计划发电量。其中,下调电量按照机组月度集中交易电量、月度双边交易电量、年度分月双边交易电量、计划电量的顺序扣减相应合同电量。
(二)月度发电计划执行完毕后,发电侧首先结算机组上调电量或者下调电量,其余电量按照各类合同电量结算顺序以及对应电价结算;用户侧按照当月实际用电量和合同电量加权价结算电费,实际用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予以考核。
第七十五条合同电量滚动调整机制可采用发电侧合同电量按月滚动调整,用户侧合同电量月结月清或者按月滚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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