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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仁化县人民政府发布《农村土地(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仁府规 〔2020〕1号》文件。该文件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件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申请土地流转财政补贴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用于粮食、蔬菜、花生等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降低耕地基础地力的作物种植;流转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于畜牧(水产)养殖、发展林果业、光伏发电的一律不纳入奖补范围。
原文如下:
仁化县农村土地(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仁府规〔2020〕1号
《仁化县农村土地(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仁府规审〔2020〕1号)已经2020年8月12日仁化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业集约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指耕地,不包括林地、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农村土地,下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县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制度。依法形成的流转合同和各方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流转方式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流转收益归转出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
(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互换和转让方式;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
第七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小组,下同)同意;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八条承包方可以书面委托发包方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为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面积统计、监督和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财政局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财政补贴奖励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条 镇街农业生态办(农办)负责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政策咨询、合同登记、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等。村委会负责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镇街农业生态办(农办)应当定期收集、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参考价格等相关服务。
第四章 流转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承包方具有转出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四)转出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协商一致;
(五)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协商。流转双方就流转事项磋商,以求达到一致意见。
(二)备案或审查。流转双方采取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向发包方备案。流转双方采用转让的方式就土地流转事项达成初步意向的,必须由发包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签订合同。符合流转条件的,由镇街农业生态办(农办)指导双方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四)登记。签订流转合同后,流转双方到所在地镇街农业生态办(农办)办理合同登记。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由流转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也可通过招投标、挂牌、拍卖确定,或委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章 流转合同和登记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须依法参照广东省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八)其他须载明的事项;
(九)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土地发包方和镇街农业生态办(农办)登记各一份。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年限届满,由流转双方约定是否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十九条流转期间,流转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的,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订立生效后45天内,流转双方应当向所在地镇街农业生态办(农办)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未经登记的流转合同,不能作为申报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流转补贴奖励材料。
第二十一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应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流转合同、委托书以及发包方书面证明等材料。
镇街农业生态办(农办)收到登记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登记证明。
第六章 流转补贴措施
第二十二条为推动农业集约化经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连片规模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连片50亩(含50亩,下同)以上流转给同一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县级财政对承包经营权流入的经营企业或大户进行一次性每亩50元的补贴。
第二十三条申请土地流转财政补贴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用于粮食、蔬菜、花生等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降低耕地基础地力的作物种植;流转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于畜牧(水产)养殖、发展林果业、光伏发电的一律不纳入奖补范围。
(二)连片50亩以上流转给同一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三)从2019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期限达3年(含3年,下同)以上的;或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在3年以上。
(四)流转合同的签订、登记等符合本办法第十五、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申报土地流转财政补贴的程序:
(一)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持有效流转合同、身份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工商执照)、仁化县农商银行卡(存折)原件和复印件(核实后收取复印件),到村委会申报。村委会受理申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超过此期限的,在下一年度申报。
(二)村委会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提交的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登记,并将符合享受土地流转财政补贴条件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在村务公示栏和涉及流转的经济合作社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结束后,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土地流转资料进行汇总,汇总表及相关资料5月30日前报送镇街农业生态办(农办);镇街农业生态办(农办)对村委会上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资料对照合同登记台帐进行核实、汇总,6月15日前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文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五条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街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于当年6月30日前汇总报送县政府审定,作为当年发放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土地流转补贴的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定的土地流转补贴资金额,于当年8月30日前拨付。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的补贴资金通过申报的账号直接发放。
第二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行政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凡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取消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三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财政补贴资格,并在全县通报。凡协助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镇街农业生态办(农办)应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的实施、双方履约和经营情况等进行跟踪、指导、监督。
第八章 纠纷处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实行属地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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