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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

2019-04-09 10:49来源:国家发改委关键词:光伏发电太阳能电池国家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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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纺织

1、单线产能小于20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

2、常规聚酯的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法生产工艺

3、半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线

4、间歇式氨纶聚合生产装置

5、常规化纤长丝用锭轴长1200毫米及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

6、粘胶板框式过滤机

7、单线产能≤1000吨/年、幅宽≤2米的常规丙纶纺粘法非织造布生产线

8、25公斤/小时以下梳棉机

9、200钳次/分钟以下的棉精梳机

10、5万转/分钟以下自排杂气流纺设备

11、FA502、FA503细纱机

12、入纬率小于600米/分钟的剑杆织机,入纬率小于700米/分钟的喷气织机,入纬率小于900米/分钟的喷水织机

13、采用聚乙烯醇浆料(PVA)上浆工艺及产品(涤棉产品,纯棉的高支高密产品除外)

14、吨原毛洗毛用水超过20吨的洗毛工艺与设备

15、双宫丝和柞蚕丝的立式缫丝工艺与设备

16、绞纱染色工艺

17、亚氯酸钠漂白设备

18、普通涤纶载体染色

十四、烟草

1、烟草制品加工项目

十五、民爆产品

1、非人机隔离的非连续化、自动化雷管装配生产线

2、非连续化、自动化炸药生产线

3、高污染的起爆药生产线

4、高能耗、高污染、低性能工业粉状炸药生产线

5、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生产厂房现场操作人员总人数大于5人的炸药生产线

6、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生产厂房现场操作人员人数大于9人的炸药制品生产线

7、与雷管近距离接触的作业人员数量(含原材料和半成品作业人员,不含成品运送人员)大于5人的基础雷管装填生产线

十六、其他

1、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主干道路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2、用地面积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3、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4、高尔夫球场项目

5、赛马场项目

6、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AT)

7、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的机动车用发动机

8、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质量方面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际环境公约等要求的工艺、技术、产品、装备

第三类 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21年1月1日是指应于2021年1月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农林业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

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

3、农村传统老式炉灶炕

4.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土法活性炭生产

5、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

6、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原料林基地

7、种植前溴甲烷土壤熏蒸工艺

(二)煤炭

1、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2、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甘肃、青海、新疆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的煤矿。因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确需保留或推迟退出的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

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4、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5、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6、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7、PG-27型真空过滤机

8、X-1型箱式压滤机

9、ZYZ、ZY3型液压支架

10、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11、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12、开采高砷煤炭(动力煤含砷高于80%,炼焦煤含砷高于35%)的矿井

(三)电力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4、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四)石化化工

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青海格尔木、新疆泽普装置除外),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2、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3、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和少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内燃式电石炉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8、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9、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

10、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化工原料用途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1、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

1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五)钢铁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无化产回收的单一炼焦生产设施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钢铁生产用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区域10平方米及下球团竖炉(其中8-10平方米球团竖炉淘汰时间截止2020年);铁合金生产用32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铸造用生铁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烧结机、6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

6、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生产用高炉(其中锰铁高炉为100立方米及以下),100立方米及以下富锰渣高炉(2020年12月31日),200立方米及以下铸造用生铁生产用高炉(其中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铸造用生铁高炉为100立方米及以下)

7、用于熔化废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生产高温合金、精密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的除外)

8、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9、30吨及以下电弧炉(不含机械铸造,特殊质量合金钢,高温合金、精密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用电弧炉)

10、化铁炼钢

11、复二重线材轧机

12、横列式线材轧机

13、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不含生产高温合金的轧机)

14、叠轧薄板轧机

15、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16、热轧窄带钢轧机

17、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18、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19、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0、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1、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22、6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3、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

24、单机产能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

25、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

26、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27、煅烧石灰土窑

28、每炉单产5吨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

29、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

30、环形烧结机、120平米及以下步进式烧结机(2020年12月31日)

31、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化炉)

32、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以下的化合槽,化合槽有效容积150立方米以下的生产设备

33、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热回收焦炉;未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装置

34、还原二氧化锰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

35、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

36、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以上、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以上、170立方米及以下的倾倒槽

37、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

38、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

39、未配套干熄焦装置的钢铁企业焦炉

40、采用重铬酸盐钝化技术的电解锰项目

(六)有色金属

1、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

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3、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备

4、铝自焙电解槽及160KA以下预焙槽

5、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6、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7、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8、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9、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

原标题:关于就《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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