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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产业转型,大力发展绿色能源产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环境安全,规范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林地为光伏项目区域内租赁使用的宜林地。
第三条光伏项目实行“林光互补”一体化发展模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租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通过造林绿化等生物恢复措施增加项目区域绿色植被,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第四条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章 控制标准与技术要求
第五条光伏项目阵列支架,最低点高度应高于灌木1.5米,根据地形地势选择采用钢柱式或圆柱形成品水泥桩(墩)固定阵列支架。在宜林地块,施工时要避免破坏现有植被,光伏阵列支架施工结束后,要在光伏阵列之间栽植补植适宜当地生长的灌木或者灌木经济林(连翘、沙棘等),栽植密度为220株/亩,达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发展。
第六条对光伏项目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的道路、场地等,施工结束后,要根据实地条件进行景观绿化。
第七条项目区域内宜林地苗木栽植的相关要求,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标准执行,成活率和保存率应达到85%以上。
第三章 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规划设计
第八条项目区域与其他林地之间要合理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通道。
第九条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坚持科学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同步进行,做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双赢。
第十条光伏企业在光伏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使用林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控制标准与技术要求,同时编制《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技术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提交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核审批。
第四章 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工程实施及验收
第十二条光伏企业对项目范围内的新造林地要加强管护,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第十三条光伏项目施工结束后,光伏企业可按照《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技术方案》自行组织或采取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造林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工程作业。
第十四条林地质量提升施工作业全过程要由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工程完成后,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对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按照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第五章保证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为确保项目区城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林地质量稳步提升,光伏项目实行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保证金制度。
第十八条光伏企业要和林业部门开设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项目保证金共管账户,根据光伏阵列占用林地规模,光伏企业项目建设开工前须向该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标准为1000元/亩。
第十九条光伏企业委托造林专业队实施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工程的,可使用保证金。
第二十条光伏企业自行完成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工程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保证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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