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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接入系统
10.1一般规定
10.1.1联合发电站升压站的主变压器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通过主变压器分接头调节联合发电站内电压。
10.1.2联合发电站的调节能力应符合《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的规定。
10.1.3联合发电站应具备有功功率控制、无功功率控制、电压控制、低电压穿越、动态无功支撑等能力,应符合《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3、《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4的规定。
10.2并网要求
10.2.1联合发电站应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应能够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系统调度机构下达的有功功率及有功功率变化的控制指令。
10.2.2联合发电站应配置无功电压控制系统,具备无功功率调节及电压控制能力。根据电力系统调度机构指令,联合发电站自动调节其发出(或吸收)的无功功率,实现对联合发电站并网点电压的控制,其调节速度和控制精度应能满足电力系统电压调节的要求。
10.2.3对于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联合发电站,其配置的容性无功容量能够补偿联合发电站满发时站内汇集线路、主变压器的感性无功及联合发电站送出线路的一半感性无功之和,其配置的感性无功容量能够补偿联合发电站自身的容性充电无功功率及联合发电站送出线路的一半充电无功功率。
10.2.4对于通过220kV(或330kV)汇集系统升压至500kV或(750kV)电压等级接入公共电网的联合发电站群中的联合发电站,其配置的容性无功容量能够补偿联合发电站满发时站内汇集线路、主变压器的感性无功及联合发电站送出线路的全部感性无功之和,其配置的感性无功容量能够补偿联合发电站自身的容性充电无功功率及联合发电站送出线路的全部充电无功功率。
10.2.5联合发电站并网点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电压的10%,正常运行方式下,其电压偏差应在标称电压的-3%~+7%范围内。
10.2.6联合发电站所接入公共连接点的闪变干扰值应符合《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的规定,其中联合发电站引起的长时间闪变值的限值应按照联合发电站装机容量与公共连接点上的干扰源总容量之比进行分配。
10.2.7联合发电站所接入公共连接点的谐波注入电流应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规定,其中联合发电站向电力系统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应按照联合发电站装机容量与公共连接点上具有谐波源的发/供电设备总容量之比进行分配。
10.2.8联合发电站的并网点应配置电能质量监测设备,以实时监测联合发电站电能质量指标是否满足要求;若不满足要求,联合发电站应安装电能质量治理设备。
10.3继电保护
10.3.1联合发电站的送出线路宜配置纵联电流差动保护。
10.3.2联合发电站的升压站应配备故障录波设备,该设备应具有足够的记录通道并能够记录故障前10s到故障后60s的情况,并配备至电力系统调度机构的数据传输通道。
10.4自动化
10.4.1联合发电站应配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电能量远方终端设备、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调度数据网络接入设备等,并满足电力二次系统设备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10.4.2联合发电站调度管辖设备供电电源应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或站内直流电源系统供电,在交流供电电源消失后,不间断电源装置带负荷运行时间应大于40min。
10.4.3对于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联合发电站应配置相角测量系统(PMU)。
10.4.4联合发电站调度自动化系统远动信息采集范围按电网调度自动化能量管理系统(EMS)远动信息接入规定的要求接入信息量。
10.4.5通信方式、传输通道和信息传输需由电力系统调度机构做出规定,应包括提供遥测信号、遥信信号、遥控信号、遥调信号以及其他安全自动装置的信号,提供信号的方式和实时性要求等。
10.4.6联合发电站向电力系统调度机构提供的信号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联合发电站内风力发电机组、光伏发电单元、储能单元运行状态。
2联合发电站内风力发电机组、光伏发电单元、储能单元实际运行机组/单元的数量和型号。
3联合发电站并网点电压。
4联合发电站高压侧出线的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流。
5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和储能单元的各自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流;
6高压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位置。
7联合发电站测风塔的实时风速和风向,气象监测系统采集的实时辐照度、环境温度、光伏组件温度等信息。
10.5通信
10.5.1联合发电站应具备两条路由通道,其中至少有一条光缆通道。
10.5.2联合发电站与电力系统直接连接的系统通信设备应与系统接入端设备一致。联合发电站内的通信设备配置应符合《电力系统通信设计技术规定》DL/T5391的规定。
10.6电能计量
10.6.1联合发电站电能量信息传输宜采用主/备信道的通信方式,直送电力系统调度机构。
10.6.2联合发电站应针对风电场、光伏电站、储能电站分别设立电能计量点,还应在联合发电站与电网的产权分界处设立电能计量点(关口),计量装置配置应符合电力系统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范要求。送出线路网损宜按照风电场、光伏电站实际送出电量比例进行分摊。
10.6.3联合发电站应配置电能量计量系统,应包括电能量采集装置和电能表。
10.6.4接入公用电网的风光储联合发电站应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管机构认可的电能计量装置,并经校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11.联合发电系统自动控制与监控
11.1一般规定
11.1.1联合发电系统自动控制与监控系统包括风电场计算机监控系统、光伏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储能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联合发电站自动发电控制系统和自动电压控制系统。
11.1.2电站宜采用有人值班或少人值班的控制方式。风电场、光伏电站、储能电站和升压站应采用计算机监控,并接入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联合监控系统。
11.1.3电站监控系统宜采用兼容的软硬件,构成统一的监控平台。不同监控系统应尽可能避免软件及功能的相互交叉与重复。
11.1.4联合发电系统自动控制与监控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安全防范措施。
11.2联合发电监控系统
11.2.1风电场、光伏电站和储能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测量和信号功能,分为就地监控系统和集中监控系统。
1就地监控系统对单台风力发电机组、光伏逆变器、储能变换器进行就地监控。
2风电场集中监控系统对全场风电机组进行集中监控,实现对风电场电气设备控制操作和电气参数实时监测。
3光伏电站集中监控系统对全场光伏发电设备进行集中监控,实现对光伏电站电气设备控制操作和电气参数实时监测。
4储能电站集中监控系统对全场储能设备进行集中监控,实现对储能电站电气设备控制操作和电气参数实时监测。
11.2.2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计算机监控系统应实现对变电站可靠、合理、完善的监视、测量、控制,并具备遥测、遥信、遥调、遥控等全部的远动功能,具有与调度通信中心交换信息的能力;宜采用开放式分层分布式结构,由站控层、间隔层以及网络设备构成。
2变电站测量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及《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的规定。
3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宜采用《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DL/T860规定的通信标准。
11.2.3联合监控系统应采用基于冗余的开放式分布应用环境。联合监控系统应用软件的设计应采用模块化设计。
11.2.4联合监控系统应具备与风电场计算机监控系统、光伏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储能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和功率预测系统的通信接口。
11.2.5联合监控系统应具备对风力发电机组、光伏发电单元以及储能单元的批量控制功能。
11.2.6联合监控系统机房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规定。
11.3自动控制系统
11.3.1联合发电自动控制系统应配置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和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
11.3.2自动发电控制系统功能要求应符合《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3和《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4相关规定。
11.3.3自动发电控制系统应适应以下7种发电运行方式,并具备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最优运行策略。
1风电场单独发电运行。
2光伏电站单独发电运行。
3储能电站单独发电运行。
4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联合发电运行。
5风电场和储能电站联合发电运行。
6光伏电站和储能电站联合发电运行。
7风电场、光伏电站和储能系统联合发电运行。
11.3.4自动电压控制系统应对下列设备进行控制。
1风力发电机组。
2光伏逆变器。
3储能功率变换系统。
4无功补偿装置。
5主变压器有载调压。
12建筑与结构
12.1一般规定
12.1.1联合发电站,建(构)筑物设置应根据工艺资料、总体布置要求进行,并结合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环境协调及有利施工、安装、检修等条件综合考虑。
12.1.2联合发电站建筑设计除应满足电气设备运行要求外,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对环境、噪声、景观、节能以及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12.1.3联合发电站设计安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规定。
12.1.4联合发电站建(构)筑物的设计应留有扩建的可能性。主控通信楼或配电装置楼等生产建筑物宜按规划要求一次建成。
12.2联合发电站建筑
12.2.1联合发电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设备布置、安装、运行、检修、办公及生活的要求。
2满足内外交通运输的要求。
3满足站房结构布置的要求。
4满足站房内采暖、通风和采光要求。
5满足防火、防潮、防尘、防噪声要求。
6符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7按照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合理采用联合布置。
12.2.2联合发电站内建筑设计应考虑建筑节能,建筑物节能设计应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质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建筑围护结构的基本热工性能。
2.宜利用自然采光。
12.2.3建筑物门窗应根据建筑物内通风、采暖和采光的需要合理布置,对有空调装置、寒冷及严寒地区的房间宜采用高效节能门窗。
12.2.4建筑物屋面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站房内通风、采暖要求设置保温隔热层。
12.2.5建筑物应预留设备搬入口,设备搬入口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墙设置。
12.2.6电池室的设计应符合《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规定。
12.2.7联合发电站建筑防火分区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5109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规定。
12.2.8屋面防水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水等级,屋面排水宜采用有组织排水。当屋面采用内排水时,控制室和电气设备室不宜设置内排雨水管。
12.2.9高度超过6m的建筑物应在室外设置通向屋面的爬梯。
12.2.10屋外构筑物应采用有效的防腐措施。对钢结构应采用热浸镀锌、喷锌或其他防腐措施;对处于严重锈蚀地区的钢构件、易积水和难于维修的部位,宜采取加强防腐措施。
12.2.11架构、设备支架等构筑物应根据电站的电压等级、规模、施工及运行条件、制作水平、运输条件及当地的气候条件来选择合适的结构,其外形应做到相互协调。
12.3联合发电站结构
12.3.1联合发电站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12.3.2联合发电站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应综合考虑地基土质、站房结构特性、施工条件和运行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2.3.3建(构)筑物的基础应进行强度、变形和稳定性验算,并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等规定要求。
12.3.4联合发电站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地震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构)筑物的地震设防要求,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构)筑物,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12.3.5联合发电站建(构)筑物的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使结构符合承载能力、稳定、变形、抗裂、抗震的要求,并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有关规定。
12.3.6联合发电站建筑结构体系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砌体结构,并按建筑特性,自然条件综合比选确定。
12.3.7联合发电站结构设计应分别符合《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51096、《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要求。同场建设时,应整体考虑节约用地、功能联合的原则进行结构布置设计。对特殊建(构)筑物,如风力发电场中的风机基础,光伏发电站中的光伏支架基础,电化学储能电站中的电池室等,在联合电站设计中,其结构形式、材料选用应按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设计。
12.3.8联合发电站内的升压站结构设计,应符合《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以及《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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