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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绿证自愿认购交易试行期间采用单向挂牌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信息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易方式及启用时间,并提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卖方在发布绿证信息前,应当确保其绿色电力证书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条件的绿证。
第二十六条交易完成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凭证,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卖方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
第二十七条卖方未申领绿证、申领绿证未挂牌出售或协议转让,以及挂牌出售未售时,卖方仍可继续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卖方出售绿证的行为,不影响卖方其他已经上网的电量和未来的上网电量继续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的权利。
第一节 单向挂牌
第二十八条 单向挂牌是指意向卖方向交易平台提交单向挂牌出售绿证信息,意向买方通过交易平台查看实时挂牌信息,点击加入购物车并完成支付购买的交易方式。个人买方也可通过信息中心微信公众号完成支付购买。
第二十九条 意向卖方挂牌信息应包括交易标的数量、单价以及交易标的项目类型、项目介绍等信息。单向挂牌完成后,对应的交易标的会被冻结。卖方可随时撤销挂牌,撤销挂牌后交易标的将自行解冻。
第三十条 卖方挂牌绿证单价不得超过绿证交易价格上限,交易平台不接受超过交易价格上限的绿证出售请求。
第二节 协议转让
第三十一条 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二条 意向卖方向交易平台提交协议转让交易挂牌申请,挂牌信息除需提交交易标的代码、数量、价格等信息外,还应提供协议转让意向买方账户信息。
意向买方和卖方可以选择在交易平台进行线上资金支付,也可以自行协商线下进行资金支付。
如意向买方和卖方选择自行协商线下进行资金支付时,意向买方和卖方需按照交易平台提供的绿证协议转让确认书标准文本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双方盖章并由卖方上传电子文本文件至交易平台。信息中心在收到意向卖方和买方双方确认书信息后,应核实协议转让数量与确认书信息是否一致,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进行绿证划转。意向买方和卖方自行线下协商确定的其他约束条款引起的争议、纠纷,交易平台概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不纳入绿证交易即时行情,成交量在交易结算后计入当日绿证成交总量。
第六章 资金结算及绿证交收
第三十四条 绿证自愿认购交易资金暂通过网上银联支付渠道进行结算。意向买方通过银联支付方式向意向卖方支付资金,全额购证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到达卖方资金账户,完成资金划转。网上银联支付渠道可以提供个人网银支付、企业网银支付、无卡支付和移动支付四种服务模式,满足个人、机构客户对绿证购买的功能需求。如交易平台资金托管和支付方式发生调整,则资金结算规则做相应修改,并及时公布。
第三十五条自愿认购绿证一经交易后不得再次交易,并由交易平台自动注销。
第七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信息中心负责按月和按季度编制全国绿证自愿认购交易简报,按年度编制全国绿证自愿认购交易年报,并通过交易平台对全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交易平台定时统计,并公布当日的绿证挂牌行情,内容包括当日全国、分省的绿证平均挂牌价格、挂牌量,每一小时更新一次。
第三十八条 交易平台定时统计,并公布绿证历史成交信息,内容包括全国、分省的绿证平均成交价格、成交量,可按照时间进行选择统计,每一小时更新一次。
第三十九条 交易平台定时统计,并公布绿证购买者排名,内容包括购买方名称、购买数量,以七天、每月、每年为周期进行统计。
第四十条 交易平台在交易完成后,自动生成带有防伪二维码的电子版绿色电力购买证明,交易平台既为买方提供电子版绿色电力购买证明的免费下载,也可以根据需要向买方提供纸质版绿色电力购买证明。
第四十一条 交易平台提供绿色电力购买证明在线防伪查询功能,用户可根据购买编号、卖方的项目代码等信息,或根据防伪二维码,在线查询绿色电力购买证明的真伪。
第八章 交易的暂停、恢复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信息中心可以对个别绿证交易或整个交易系统进行暂停交易;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信息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一)因交易系统技术故障、非法侵入、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出现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交易量超过一定范围或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形;
(三)出现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信息中心认定的需要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暂停交易情形消除后,信息中心可以恢复交易。暂停交易及恢复交易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信息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四十四条 暂停交易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涉及应被暂停交易的申报或所有的交易申报;待恢复交易后,暂停前的指令进入正常交易程序。
第四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不再具备交易资格或交易条件的,信息中心应终止相关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因交易暂停、恢复、终止造成的损失,信息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监管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信息中心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绿证下架、取消卖方收款功能、交易暂停等风险控制措施。信息中心制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风险管理制度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八条 信息中心可对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交易参与人应接受信息中心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信息中心可对交易账户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交易参与人在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信息中心可对违规交易参与人的账户采取限制使用等处置措施。因违反本办法被取消交易资格的交易参与人,不再享有交易权,其标的物应限期退出或转让。
第五十条 交易参与人严重违反本细则及相关细则的,信息中心有权要求其做出更正,并采取暂停其交易资格、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违规方承担。
第五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在交易过程中对信息中心行为存在异议的,应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异议,信息中心在接到书面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根据实际状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信息中心可对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交易参与人进行处置。对处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置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置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与信息中心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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