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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电开发的一个战略性问题:单位占地面积产能率

2016-05-11 09:03来源:风能杂志作者:于午铭关键词:光伏发电太阳能发电地面光伏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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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及建议

针对上述现实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如下: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普及大众对风电光伏项目集约化精细化开发的战略性意义,以及提高单位占地面积产能率的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明确提出和规定“单位占地(必须包括风电场控制范围占地)面积产能率”这一考核指标,在风光电规划及具体项目审批中进行把关,对达不到指标要求并不能合理解释的,应对规划或项目选址给出否定性结论。建议在总结分析已建成风电和光伏项目经验数据的基础上,由相关政府部门牵头,制定适合各地不同情况的风电、光伏项目单位占地产能率指标,试行后推广,同时要求在编制各类风光电规划时参照执行。

三是推进开征以风电场“控制范围”占用土地面积为计量依据征收的“风能资源占用税”,变无偿占用控制范围土地为有偿占用,以经济手段推进风能资源集约化开发。此税种如能定义为地方税收,还可以缓解因风电项目短期内地方税源较少,导致所在地政府对风电开发积极性不高的矛盾。这可能是一箭双雕的治本之策。

四是呼吁在风电、光伏项目的规划、可研报告、设计、审批等环节都要关注并考核“单位占地产能率”这一重要指标。在园区规划时尽可能避免把规划园区分块切割划分,应按各项目特点逐个安排占用面积,尽可能消除各项目之间的空地与“边角料”。对光伏园区,尽量采用正南正北的区域规划,减少边角占地浪费。

对新疆“单位占地面积产能率”指标提出以下具体建议:新疆地域广阔,自然条件差异较大,南北跨越十五个纬度(北纬35度-北纬49度)。风电开发中,根据国际标准GB/T18710-2002划分的风区等级,从2类到7类都有存在。在新疆提出风电与光伏项目的占地产能率标准,不能全区一刀切,应该按主要制约条件的不同规定不同的数值。现根据对多个建设项目积累的经验数据,提出以下个人建议,仅作为讨论基础,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风电项目决定占地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叶轮直径,这主要取决于风区等级分类,风能资源较好的高等级风区可采用较小直径的叶轮,低风速区需选用较大直径叶轮。建议按不同风区等级(应以可研报告中根据风能资源数据分析认定的等级为准)规定各项目的占地产能率指标,即:

对6类及7类风区(70m高度年平均风速大于9.24m/s,风功率密度大于690W/m2)项目,每平方公里装机应控制在7MW-9MW。相当于每个50MW项目占地约5.5平方公里-7平方公里。

对4类及5类风区(70m高度年平均风速7.92m/s-8.45m/s,风功率密度460W/m2-690W/m2)项目,每平方公里装机应控制在5MW-7MW。相当于每个50MW项目占地约7km2-10km2。

对2-3类及以下风区(70m高度年平均风速小于7.39m/s,风功率密度小于460W/m2),每平方公里装机应控制在3.5MW-5MW。相当于每个50MW项目占地约10km2-14km2。以上数据可根据地形情况选定,地形条件较差的项目取较小产能率。对山区等特殊地形可适当突破规定。

原标题:风光电开发的一个战略性问题:单位占地面积产能率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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