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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迎来一场及时雨

2016-04-06 09:59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肖蔷 钟银燕关键词:保障性收购办法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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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出,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受非系统安全因素影响,非可再生能源发电挤占消纳空间和输电通道导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视为优先发电合同转让至系统内优先级较低的其他机组,由相应机组按影响大小承担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补偿费用。“换言之,由可再生能源自身、电网、火电抢发等原因,造成的弃电限电损失需由责任主体自行承担。”易跃春指出。《办法》也首次明确提出自备电厂也是补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与常规机组一样承担相同的社会责任,并不享有任何优先权。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十五条中明确指出,‘电网企业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向优先级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的方式实现优先发电’,也就是说,迫使可再生能源企业购买发电权的做法将被杜绝,类似去年云南省出台的水火风火置换交易等是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秦海岩说。

原标题:可再生能源发展迎来一场及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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