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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新能源消纳“魔咒”需闯关“能源三峡”

2016-02-17 11:50来源:能源评论作者:王伟关键词:新能源消纳光伏消纳可再生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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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和谐的现象是,来自国家能源局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社会用电量增加只有0.5%,但电力装机全年增长10%,新增容量1.3亿千瓦,是历年新增装机量最大的一年,其中火电增长8%,新增装机6000多万千瓦。

一个无奈的现实是,在现行体制下,由于各类电源发电计划年初政府已经明确,作为“承上启下”的电网企业,要多接纳新能源,只能在计划框架下局部优化,调整的空间很小,难度和挑战不难想象,背后承担的“委屈”可谓“甘苦自知”。

由此,政府、火电企业、新能源企业、电网企业都应有所担当,勇于承担历史的责任,当合力前行,不能只顾眼前利益,甚至一味推卸责任、怨天尤人,至少要做到“各扫门前雪”,不能像俄罗斯寓言《天鹅、梭子鱼和虾》中那样“各奔前程”。

“能源三峡”地势本已险峻,“百年修得同船度”的产业各方更要合力,才能为产业腾挪营造足够空间。

从国外经验来看,为鼓励风电消纳,保障参与各方利益最大化,一般会配套三方面的价格机制,一是竞价机制:由于政府给予风电补贴,风电可依靠其边际发电成本基本为零的优势,通过低报价自动实现优先上网。二是负电价机制:低谷时段通过负电价引导各类电源参与调峰。三是价格补偿机制:负荷高峰时段电价较高,在风电出力不足时,火电可以获得较高收益。

同时,借鉴欧美经验,还应对发电、输电和用户环节设置激励机制,包括投资补贴、税收优惠、发电补贴、输电补贴和用电激励等,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从产品层面来看,以风、光为代表的新能源,就像有机蔬菜价格偏高,要想改变“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必须要找准用户,明确细分市场。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回归电力的商品属性,唤醒用户侧的产品意识,促进电源侧扩大有效供给的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

对一国而言,要想成功实现能源转型,并抢占能源新世界的制高点,法制轨道是必由之路。对于新能源发展,需以立法形式明确目标,并补充完善相关法律,给出具体而明确的措施,同时也要结合实际发展,进行详尽设计,适时对法律进行修订。

欧美国家新能源相关的法律比较完备,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法》《风电接入法》《电力输送法》《可再生能源优先法》等。我国除《可再生能源法》外,更多是以政府部门的规划、计划、通知、意见、管理办法等具体政策形式出台,因此仍需进一步完善。比如,目前更多是全国框架性法律制度,相应措施过于概括;有些量化指标会导致国家与地方规划间的衔接不顺,导致发电规划和电网规划无法同步、不协调问题突出。

在具体推进过程中,需注意协调好以下三方面问题,真正发挥引导规范的效果:将导向性与可操作性结合,比如明确优先调度等级、全额收购的标准;将激励与惩罚相结合,在发挥对企业、公民的正向引导作用的同时,也要对未完成目标者有惩罚;将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协调做好。比如相关规划、计划和意见等政策的衔接、设计等。

原标题:攻克新能源消纳难问题系闯关“能源三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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