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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电网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将行政处罚 并赔偿业主损失

2015-12-18 11:19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关键词: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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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2.《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原标题:国家能源局:电网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将行政处罚 并赔偿业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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