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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11-06 14:00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键词:光伏项目备案光伏政策天津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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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实际建成装机容量与备案容量偏差超过30%的,取消享受资金补贴资格;

5.因自身原因在计划开工日期后三个月仍未开工或建设进度比计划滞后三个月以上的,在安排下年度实施方案和重点建设项目时不予考虑;列入年度实施方案未能按期建成投产的,在项目投产前,暂缓受理新申请项目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建成投产的,取消享受资金补贴资格。

(二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光伏企业对发电项目建设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保证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电网企业按要求做好并网接入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等工作,对因电力接网和送出影响项目投产发电的,电网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津发改能源〔2014〕344号)相应废止。

2015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标题: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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