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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2015-09-30 13:49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太阳能热发电光伏政策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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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性文件

(一)项目进展支撑性文件(不限于以下文件)

要求示范项目取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原则性支持意见,以盖章复印件或扫描件形式作为本项材料,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用地的原则同意意见;

2、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用水的原则同意意见;

3、县级及以上电力部门关于电网接入的原则同意意见;

4、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关于天然气用量的原则同意意见(如示范项目采用辅燃)。

其他原则性支持文件作为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的附加条件,在对各省推荐项目进行比选过程中,不同项目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本条件将作为全国示范项目排序的参考依据之一。其他原则性支持文件重点包括军事、环保、民航等。

(二)投资方证明材料

要求项目投资方提供以下材料,证明投资示范项目的资金能力(各表和审计报告封面应以盖章复印件或扫描件形式提供):

1、2011至2013年度或投资单位成立至今的资产负债表;

2、2011至2013年度或投资单位成立至今的现金流量表;

3、2011至2013年度或投资单位成立至今的损益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设备制造商资料

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对已与项目投资方达成共识的主要设备制造商,提供以下材料:

1、光热电站主要设备制造商与投标人签署的供货协议或供货承诺书。承诺书中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规格、型号、产地、主要技术参数、数量、价格(包括设备价格,并承诺中标后供货价格不再调整)、供货进度、技术服务、质量保证、备品备件供应、维修和售后服务等;

2、光热电站主要设备制造商的生产许可证、设备有关测试/认证材料、质量体系认证文件(如有)。

原标题: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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