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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5-09-28 10:19来源:河北省能源局关键词:光伏发电光伏政策河北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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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计划

(一)两种计划形式。光伏发电年度计划安排坚持采用并网补贴计划和建设计划两种形式分别下达。并网补贴计划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安排具体补贴项目和容量;省建设计划按照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优选建设条件好的项目列入计划,给予备案,支持企业开展前期工作和落实建设条件,争取尽早开工建设。列入计划的项目同等条件下鼓励使用省内生产的光伏组件等产品。

(二)并网补贴计划。优先保障光伏扶贫等国家政策要求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安排已并网投产项目;优先安排已列入建设计划、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和建设进度快、确保当年内能建成投产的项目;优先安排与省有战略合作、建设业绩突出受到表彰企业的续建项目和承担省重点任务企业的项目。对于国家和省专项推动的政策性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补贴容量;对于并网投产项目,根据实际并网投产容量、投产时序等依次全额或差额安排;对于建设进度快的项目,视可安排的指标情况确定;对于建设规模较大,指标难以一次满足的,实行分年度、分期解决。

(三)省建设计划。省建设计划是安排并网补贴计划的基础,按照省、市及重点企业的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已落实用地、建设资金等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已列入规划、有重要示范意义的项目;优先安排上年度建设业绩突出、受到表彰企业的项目;优先安排省内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优先安排与我省开展战略合作企业的项目;优先安排在省内同步建设一定规模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的项目。

(四)计划动态调整。每年7月15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当年两个计划安排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12月底前上报全年总结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在全面整理摸查后,将有关情况在全省通报,并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计划调整,对于不能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备案、开工、主体工程完成、并网等相关建设内容的项目,拒绝任何理由,调出已安排的并网补贴指标。调出的指标以及国家新增的指标,主要安排给已投产项目,按照项目并网投产时序依次安排。对列入省建设计划的项目,如不能如期达到进度要求,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补贴计划和新增建设计划项目时不予考虑。

四、项目管理

(一)实行分级备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后,计划内项目可申报备案。对于规模不超过20兆瓦、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压台区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改部门备案;其他光伏电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下年度补贴计划不予安排;两年内未开工的,备案证自动失效。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需备案,直接在当地电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报当地发改部门汇总,按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由市、县发改部门备案,项目建成后汇总上报并享受国家电价补贴。

(二)推进计划阳光操作。建立分级遴选机制,拟申报列入计划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改部门初选推荐,并按照省规定的项目数量、容量和时间申报,超过数量和容量限额及逾期上报的,申报文件自动作废。建立专家评议机制,不断完善评议标准、方法和制度等,对市、县申报推荐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严格规范操作行为。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对按照相关程序审议后的计划,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征求意见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间反映存在虚假等问题的项目,经核实确认后调出年度计划。

原标题:河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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