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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就规范光伏业信披发布指引 光伏上市公司不可再“信口开河”

2015-07-09 09:03来源:《证券日报》作者:于南关键词:光伏产业链光伏上市公司光伏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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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还要求,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按照按技术类别(如单晶硅、多晶硅、非晶硅薄膜、铜铟镓硒薄膜、碲化镉薄膜等)披露报告期内所销售产品的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毛利率;以及按技术类别披露报告期内所销售产品的产能、产量、在建和计划建设产能。而针对电池组件、逆变器等产品,则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主要收入来源国(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10%以上)的国家名称、销售量、销售收入、报告期内当地光伏行业政策或贸易政策发生的重大不利变化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如有)。

规范电站开发运营信息披露

此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于2014年,国家能源局下达光伏全年计划装机14GW的目标(其中分布式8GW,地面电站6GW);而在此基础上,2015年,国家能源局又进一步下达全年计划装机17.8GW的目标(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将不限制建设规模)。受此影响,国内光伏应用市场大规模启动,且由此催生了一类专门从事光伏电站开发、运营的公司。

而针对此类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引更是以较大的篇幅进行了描述及规范,其要求,从事光伏电站业务的,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各电站项目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电站规模及所在地;所采取的业务模式,包括工程总承包(EPC)、建设-转让(BT)、建设-运营-转让(BOT)、持有待售、持有运营等;电站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已核准、已并网、已出售等;自产产品在电站项目的供应情况;不同业务模式下相关业务活动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资产的分类依据和计量方法、收入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等;持有待售、持有运营等模式下,已并网项目的并网电价及其承诺年限,已运营电站的发电量、并网电量、电费收入和营业利润等;持有待售等模式下,已出售电站项目的规模、交易价格、交易产生的利润以及未出售电站项目的风险提示等。

事实上,目前A股、港股乃至美股,都极少有就上文提及的“已运营电站的发电量”进行披露的光伏上市公司

而港股公司——联合光伏从2014年至今,一直坚持定期披露发电量。就在日前(7月7日),该公司才刚刚公布其及联营公司2015年第二季度的发电量数据:总装机容量为617兆瓦的20个光伏电站第二季度总发电量较今年第一季度环比显著上升16%至229124兆瓦/时。此外,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上述电站在2015年上半年度总发电量达约426657兆瓦/时。

对于披露发电量,上述某光伏上市公司高管向记者表示,“(联合光伏)此举值得推崇,但除了发电量外,如深交所指引中额外提及的项目所在地、业务模式、风险提示等指标也非常关键,它们有助于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也遏制了一些上市公司寄望通过光伏电站发电量等来调节利润的想法”。

原标题:深交所就规范光伏业信披发布指引 光伏制造、电站运营上市公司不可再“信口开河”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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