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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关于光伏发电等新兴能源行业信贷指导意见(2014年修订)

2015-01-14 08:53来源:光伏经验网作者:刘殿宝关键词:光伏融资光伏企业融资工商银行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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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户分类标准

1、重点类

核电客户: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核电企业及审批(核准)的核电项目,符合国家核安全规划、核电发展规划要求。

陆上风电客户:(1)近两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2)项目装机容量20万千瓦(含)以上,机组年均利小小时数原则上2000小时(含)以上;(3)近三年连续盈利(拟在建项目除外)。

海上风电客户原则上不得核定为重点客类户。

2、适度进入类

风电客户:原则上近两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2)机组须具备完全上网条件,且机组年均利用小时数原则上2000小时(含)以上(其中海上风电场项目机组年均利用小时数原则上不低于3000小时)。

其它新兴能源发电类客户:拥有符合我行项目准入标准的太阳能、煤层气和生物质能等发电项目的新兴能源发电企业,或经总行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其他新兴能源发电企业。

3、谨慎类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它客户

(1)达不到适度进入类客户分类标准。

(2)近两年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4、退出类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它客户

(1)达不到谨慎类客户分类标准。

(2)违反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原标题:【重磅】工商银行关于光伏发电等新兴能源行业信贷指导意见(2014年修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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