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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3-09-09 11:28来源:政府公报关键词: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电站光伏产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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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光伏照明工程。城区、重点镇新建公共绿地、广场、公园、景区的路灯、草坪灯、灯箱等照明设施,以及具备光照条件的城镇道路(包括交通信号灯),重点是工业园区道路、环巢湖旅游道路、景区和旅游度假区道路的照明设施,应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LED综合绿色照明系统,并逐步对现有相关设施进行改造。(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四)实施光伏下乡工程。结合美好乡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和扶贫开发,支持太阳能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相结合,转变农村传统用能方式。美好乡村示范点项目均要同步规划建设光伏发电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项目,并继续实施“乡村亮化工程”。支持建设与绿色设施农业结合的光伏生态农业大棚、养殖场等光伏项目。整合集中现有各类扶贫资金,支持贫困户建立家庭光伏发电项目。(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城乡建委、各县(市)区)

三、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一)帮助光伏企业开拓市场。加强与西部城市合作,帮助企业开拓西部光伏电站市场。在本地光伏发电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合肥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太阳能光伏产品、合肥光伏企业产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招管局)

(二)推动光伏企业合作发展。鼓励本地光伏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产业链相关企业间的生产协作配套。支持上下游企业通过原材料共同采购、企业间产能匹配等措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积极搭建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三)大力创新融资服务。加强银企对接,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有订单、信誉好、财务状况良好的光伏生产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满足新增融资需求,放宽贷款周期,不抽贷、不压贷。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光伏并网发电企业以上网电费收费权、待发放补贴,光伏生产企业以可获得电池组件、电池片、建筑光伏构件、逆变器的待发放销售补贴,作为其还款来源进行质押,先行给予贷款支持。对支持光伏生产、应用企业的银行金融机构,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给予倾斜。对银行、担保公司为光伏企业融资产生的损失,比照《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1〕184号)进行补偿。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吸引有实力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机构,采取资产证券化、金融租赁等方式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四)推进光伏企业集聚发展。积极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建设运营管理能力的系统集成企业、发电企业以及高效蓄能企业,并列入《合肥市重大项目招商导则》,不断完善光伏产业链。(责任单位:市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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