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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关于进一步扶持光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全文)

2013-08-26 09:05来源:世纪新能源网关键词:光伏产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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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鼓励探索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推广应用光伏屋顶发电,对市域内新开工的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工程,积极推广光伏发电建筑一体化建设。

7.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或享受财政性资金补助实施的光伏发电示范应用项目,应优先支持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终端产品、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等产品。

8.鼓励本市光伏企业“走出去”在市外设立营销公司或建造光伏电站等,对为采购本市光伏企业生产的达标光伏产品而进行银行融资的,对其项目贷款由同级财政按1%贴息、最高200万元。

9.对建设光伏应用项目的本市企业,依据年碳排放量及综合社会、生态效益,提升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

10.对建设光伏应用项目的本市企业,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

11.对为本市光伏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 推进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

1.自2013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支持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区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配套,用于引导研发机构、总部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集聚入驻及光伏屋顶发电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等。

2.全市新增工业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光伏产业项目。

3.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新建的建筑物,其屋顶原则上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光伏屋顶发电应用工程。对未按要求进行设计的,不予批准立项。

4.2013~2015年期间在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新建成投产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按省政府〔2012〕59号专题会议纪要,其上网电价标准在国家电价标准的基础上按物价部门规定再给予适当补贴。今后如国家调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按省政府政策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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