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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美光伏等新能源违反WTO规定

2012-08-29 08:41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太阳能光伏WTO光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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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针对我国新能源产品频举“双反”大棒的美国,实际上一直在“贼喊捉贼”。

经过长达9个月漫长而认真的调查,商务部8月20日发布2012年第52号公告(下称“公告”),终裁认定美国可再生能源6项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违反WTO相关规定,构成对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对美出口的贸易壁垒。

据记者从相关部门获取的消息,我国下一步很可能会将该终裁调查结果提交至WTO进行裁定,并在WTO框架下由中美双方磋商解决美国可再生能源政策存在的贸易壁垒问题。商务部建议,企业要善用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美6项扶持政策有违WTO规定

据介绍,2011年11月25日,应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的申请,商务部依据《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规定,对美国可再生能源6项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发起贸易壁垒调查。

继今年5月24日,商务部公布上述调查的初步结论后,8月20日又正式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贸易壁垒调查的最终结论》(下称《最终结论》)。

本报记者注意到,《最终结论》表明,美国华盛顿州“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马萨诸塞州“州立太阳能返款项目II”、俄亥俄州“风力生产和制造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励项目”、加利福尼亚州“自发电鼓励项目”6项被调查措施构成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的禁止性补贴,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的有关规定,对正常国际贸易造成扭曲,构成对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对美出口的贸易壁垒。

以美国华盛顿州“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为例,在该项目中,华盛顿州政府从2005年7月开始向通过太阳能、风能或厌氧沼气发电的个人、企业和地方政府提供资助,资助标准为0.15美元/千瓦时。同时,使用华盛顿州制造的太阳能电池板发电,鼓励倍数为2.4;使用装配有华盛顿州生产的逆变器的太阳能或风力发电机,倍数为1.2;使用华盛顿州之外的设备发电,倍数为0.8等。

中方认为,该项目对购买美国各州制造的可再生能源产品提供鼓励措施,在法律上明显背离了WTO相关规定,因此该补贴应予以禁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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