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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现在立的法,与国家法律没有抵触,我还是持支持态度。”近日,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此表述其对《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的态度。
此前8月1日,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但因其规定包括“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而引发热议。
郑回应称,该项条例的含义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进行统一管理,减少重复建设,“和气候资源统一管理是两件事”,而这一条例未来是否会在全国铺开,郑国光表示,“可以互相借鉴,但是要根据自己本省的实际需求。”
8月20日,记者尝试联系部分省份气象局的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均表示,自己省份对此问题尚在研究阶段,“出台法律的问题还未进入议程”。
事实上,有关气候资源的探测目前确实存在重复探测、标准不一的问题,但一些分析人士认为,《条例》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国家气象局局长态度
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日前做客一家电视台节目,回应“对黑龙江将风能太阳能收回国有这一问题怎么看”时表示,各省可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相互借鉴。
“你说空气要收费吗?不可能的”
记者:前不久,黑龙江出台了规定,风能、太阳能是归国家所有,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对此您怎么看?
郑国光:你说空气要收费吗?不可能的。实际上它的含义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减少一些重复建设,让资源得到共享。
(黑龙江的法规)是说,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和气候资源统一管理是两回事。在实践当中让大家看,是不是说气候资源就是要收费,其实没有。
会否全国推广
各省根据需要可相互借鉴
记者:未来黑龙江的这个法律,会不会在全国铺开呢?
郑国光:因为每个省,人民代表大会都有自己立法的权力,这就要看各个省实际的需要,对不对?也可以相互借鉴,但是要根据自己本省的实际需要。
记者:气象部门是持着正面态度的?
郑国光:因为这个立法,和国家的法律没有冲突,我个人持支持态度。
正是这些言论将气象局局长郑国光推向了矛盾的风口浪尖。
局长的回应
《条例》中“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说法引发对风能等的使用是否要收费的猜测和争议。
一位发电企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看着《条例》中的表述时,十分担心《条例》一旦铺开,企业对风能和太阳能的使用会缴纳类似水资源费一样的费用。
由于目前《宪法》中尚未有对风能、太阳能的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条例》中“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的说法亦受到了法律研究人士的质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曾表示,按该逻辑,空气会变成国有资产,老百姓以后不得自由呼吸空气,因涉嫌侵占国有资产。
郑称,这项条例主要是对气候资源探测进行统一管理,和气候资源统一管理是两件事情。
“遇上这种事(指争议),你越解释越让大家糊涂,其实倒不如说,我们在实践中让大家看,是不是气候资源就是要收费。”郑国光说,“其实没有(收费)。”
事实上,《条例》所要求的为“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经批准的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通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
此前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亦曾表示《条例》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进行规范,并未涉及开发问题。
气候资源探测之争
事实上,《条例》关注的重点在于气候资源的探测上。
据马的回应,目前黑龙江正处在新能源大发展的阶段,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等现象导致测得数据不具有科学性和可比性,影响了气候资源的科学探测和有序开发利用。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唐文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亦表示,目前对气候资源探测很多标准、认证确实比较混乱,需要有序地管理,“尤其是光伏电站建设前,对某一点会要求每家公司都去测评认证,实际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马绪清认为,推行气候资源探测审批制度,可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按照《条例》,从事气候资源的探测需要经气象部门审批,并需要将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向气象主管机构交汇。
“这不能根本上解决气候探测资源浪费问题,这些数据并不能向所有光电企业发布”,唐认为,一个更为有效的方法是由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探测,并有偿或者无偿向企业发布。
上述发电企业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企业所进行的风能探测已经需要向气象部门购买常年的气象资料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数据,“增加审批,也就是说气象部门希望在新能源开发的审批中分得‘一杯羹’。”
中投顾问新能源行业研究员沈宏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虽然探测统一管理能有效解决项目审批过快、盲目开发、产能过剩等问题,但在目前风能、太阳能产业危机重重之时才出台“不疼不痒”之举无疑“雨后打伞”,“将遭到新能源企业的强烈反对”。
“风能太阳能归国有”实为权力逐利行为
在今年以前,如果有人说阳光要收钱,空气也要收钱,很多人都会觉得这是笑话,但在中国公众当下的意识中,这不是笑话今年六月,黑龙江省颁布《气候资源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须经气象部门审批,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在经历公众一边倒的唾骂与鄙夷之后,官方有些灰头土脸。本以为此风将息,不料如今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却突然蹦出来支持黑龙江省的“风能太阳能归国有”做法,并称是公众误读了政策。此话再次让公众的舌尖卷起舆论风暴。
其实在黑龙江省“条例”中,有着很鲜明的环保理念: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应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综合有序、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及自然生态的影响。郑国光所支持和认为公众“误读”的“风能太阳能归国有”,也正是这一点,通过审批来规避某些风能太阳能项目的重复建设。光看这一出发点,确实是好的,出于环保目的和管控合理开发的目的。但是无论黑龙江省还是郑国光都忽略了一个根本的现实,那就是立法之前缺乏民意的参与。在没立法听证的情况下匆忙立法,难免会招致公众最恶意的揣度“国有化”体制中已然发生诸多垄断无耻,在这个背景下谈“国有化”,无疑会刺痛公众敏感的神经。
而且黑龙江省立法目的显然也并非那么单纯。再看黑龙江省立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确有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但是并没细致到将阳光和空气也归于法内,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将阳光和空气等自然资源国有化,事实上根本无法可依。而其急于立法,就有了异样的味道。在太阳能和风能科技手段不断进步的今天,将这两种自然资源运用好的话,那对于企业来说可就不是一丁点收益的问题了,那么立法初衷是否也有权力分羹的味道?就像早先沸沸扬扬的“乌木”之争,官方在很早之前并未将这地下之物视为国有,因为早先没有人觉得它值钱,而现在“乌木”市场价格突起,当地政府却将之以“国有”为名豪夺而去。二者相较,可见异曲同工之处皆为利来,皆为利往罢了!
因此说,风能太阳能归国有,环保善意有没有?有!但那需要归于真正的“国有”定义,就是归“人人所有”,而非归政府部门所有!但是,在当下垄断的现实中,什么“国有化”就意味着什么值钱什么高价,“国有化”立法就是意味着权力对利益的最大化向往风能太阳能归国有立法的核心在于设置了“企业审批”的程序,这与“人人”关系根本不大,而是管理权力、利益收益全部掌控于政府的有形之手!也许这样确实能避免重复建设,但是设置审批就意味着行政收费的必然和官员受贿的可能性,权力寻租变成了最终的结果!当公众看明白这一点之后,你说会赞同这样的“国有化”,会给你好脸色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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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告你风能太阳能归国有?你可能会下意识的问下自己,这个人说的是真的吗?但事实上,情况或许就是如此。日前,国家气象局局长在做客一家电视台时表示,针对“黑龙江风能太阳能归国有一事”,其它各省也可借鉴。此消息一出,立马引来舆论哗然。其实,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今年6月份,黑龙江省颁布《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有网友进一步调侃道,难道吹风呼气晒太阳也会收费么?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引述一下宪法关于资源国有的条款。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6月14日,黑龙江省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气候资源属国家所有。这引起了公众争论。气候资源是否应归国家所有?气象部门介入风能太阳能的探测环节是否合理?记者采访了中国气象局、黑龙江气象部门以及有关法律专家。风能和太阳能是否为国有?气象部门认为,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而风能和太阳能属自然资源,应归国有;法律专家表示,宪法提到的七种自然资源不包括风能、太阳能,法条具有排他性,不能作扩张解释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的这个《条例》提出“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
日前,黑龙江省颁布了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由于条例规定包括风能太阳能在内的“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引发了舆论的广泛质疑。那么,到底风和阳光能否收归国有呢?这显然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必须从法理上进行探讨。首先需要纠正一个概念错误。黑龙江的这个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条文中列举的四种主要自然资源,显然是人类利用的对象,而其中的风能和太阳能则明显属于人类对风和阳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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