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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遭质疑合理性

2012-06-20 09:57来源:法制日报关键词:太阳能风能光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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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被指限制新型产业发展

对于黑龙江省出台条例将风能太阳能收归国有的问题,中国气象局新闻发言部门在向政策法规处了解情况后公开回应称,“气象法确实没有规定风能和太阳能的所有权问题,但是宪法里有规定是属于国家所有,公众拥有使用权”。

记者查阅宪法后注意到,其中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剧锦文认为,显然,宪法并没有将风和阳光等自然资源视为国有资源。国家大法之所以不将风和阳光视为国有资源,可能是由于调节和管理这类流动性极大的特殊资源会引发无法想象的巨额社会成本。“事实上,世界各国都没有对风和阳光当作国有资源看待的先例”。

黑龙江省气象局认为,“气象局执行的是国家意愿,首先是规范产业发展”。

剧锦文认为,如果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层面看,风能和太阳能产业的发展已经被确定为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国家明确规定要充分利用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各自优势,加速这些产业的健康发展,政府要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近一两年,我国的新能源产业尤其是光伏产业出现了过剩的现象,但这不能完全怪罪于企业,不能因此而一股脑地限制这些产业的发展。

正是由于存在上述争议,在分析条例出台的动机时,剧锦文认为,条例可以理解为一种设租。但是否能够得到设想的租金还不确定,因为风是流动的,它不会因为在黑龙江被利用了或不被利用,在吉林或其他地方就不能被利用;太阳光也不可能仅照在黑龙江的大地上,而其他地方就整天漆黑。“这样,如果一个地方限制对这类特殊资源的开发,那么,开发者完全可以选择到其他地方进行开发。这样的法律只能起到限制当地这类产业发展的作用而已”。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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