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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光伏等新能源上网电价超出部分将由《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足

2011-12-20 09:14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关键词:光伏上网电价可再生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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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

(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第七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电力用户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下列方式由电网企业代征:

(一)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代为输送电量的电网企业代征;

(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地方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三)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所在地电网企业代征;

(四)其他社会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九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68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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