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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办法》,一是将新能源专项资金的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区,市级部门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的资金审核;资金切块下达、区级统筹;各区自行组织申报、资金审核、并完成拨付,市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根据机构职能调整情况逐一梳理并修订文件中的部门名称、分工等。三是增加信息公开条款。
通知明确:《办法》修订后维持补助标准及范围不变。2019-2020年在佛山市利用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居民家庭等各类型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建成且符合国家、省、市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可申请补助;按照项目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自项目建成的次月1日起连续补助3年。
本办法修订后主要包括7个章节,20条款项。
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精神,推进佛山市光伏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补助资金支持全社会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促进我市光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应用。
第三条全市范围内享受财政补助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四条市级补助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下达各区,由各区统筹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调剂用于后续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缺口资金由各区自筹解决。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补助范围
2019-2020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居民家庭等各类型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建成且符合国家、省、市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六条不予补助的情形
(一)已享受专项财政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
1.已享受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财政补助的项目;
2.已享受《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6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佛府办〔2016〕57号)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三)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期限申报的项目。
(四)拒绝接受审查的项目。
第七条补助标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其中市级补助0.06元/千瓦时、区级补助0.24元/千瓦时),自项目建成的次月1日起计算补助金额,连续补助3年。
第八条申报时限
项目建成时间以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上同意并网验收的日期为准,自项目建成的次年起,依据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按照“一年度一申报”原则逐年提出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为主动放弃补助资金。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报资金的准确性进行审核;严格审查申报资料,杜绝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围申报;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区级补助资金,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查;配合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区级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负责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局会同佛山供电局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市级补贴资金审计监督。
第十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配合区发展改革局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工作,负责及时安排落实和拨付资金。
(二)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市级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
第十一条供电部门职责
(一)区供电局负责对项目并网验收情况的有效性、电量计量的准确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二)佛山供电局配合市发展改革局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职责
(一)区审计局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区级补助资金审计监督。
(二)市审计局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市级补助资金审计监督。
第四章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和下达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佛山供电局根据各区当年度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情况编制资金预算,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采用因素法制定并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任务清单。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各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审批、清算并拨付使用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资金申请
(一)区发展改革局应及时组织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进行申报。
(二)项目投资主体应按照项目所在区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通过佛山扶持通(佛山市资金综合服务平台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行申报。提交材料如下:
1.首次申报材料:
(1)《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年)》;
(2)供电部门出具的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3)经供电部门和投资主体双方确定的上年度《电量计量单》。
2.再次申报材料:
(1)《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年)》;
(2)经供电部门和投资主体双方确定的上年度《电量计量单》。
第十五条资金审核和拨付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供电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在佛山扶持通、各区门户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后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拨付手续完成10个工作日内须将市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佛山供电局。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局、市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投资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审查及资金监督管理。
补助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将收回补助资金并纳入失信黑名单,相关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二)对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申报时限、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三)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六)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建成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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