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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促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13类资金扶持项目(附政策解读)

2019-01-14 09:46来源:合肥经信委关键词:光伏产业光伏发电安徽光伏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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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

(二)县(市)区、开发区经信(经贸)、发改部门依据分工承担初审和对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把关。

(三)咨询、设计、审计、财务等中介机构对其编制的审计、评估等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独立性负责。

(四)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按照要求进行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资金的稽察核查等工作。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加强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与市审计局建立相关动态信息反馈与共享机制。

(五)企业、机构、个人应做到诚信申请。对违反国家、省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追回,涉事单位纳入产业政策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财政资金支持,相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并予以公布。同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同一条款内政策及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相同或相似条款不重复享受。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延伸:

《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8年12月29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合政〔2018〕101号)要求,为加强光伏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兑现流程,进一步促进光伏企业集聚、转型升级和推广应用,推动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个部分,涉及6项产业发展类、6项推广应用类财政补贴条款及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具体内容,对政策兑现涉及到的主体、条件和材料、资金分配方式、申报、审核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一部分,申报主体。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独立企事业法人,以及本市辖区内居民。

第二部分,申报条件和材料。一是基本材料,明确了申报主体应提供的四类基本材料。二是12项具体条款申报条件和材料。对应政策鼓励企业多产多销、支持企业升级、支持智能光伏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光伏企业合作发展、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鼓励建筑光伏一体化、支持光伏储能系统应用、支持创新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光伏电站参与碳排放交易和支持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等,明确了具体内容。其中,支持智能光伏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分别申报市高质量发展政策推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市“三重一创”政策;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中明确了由市经信委、发改委、质监局每年联合发布《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在分布式光伏电站发电量补贴中,区分企业(首次申报)、居民家庭(首次申报)等不同类型分别予以明确;支持光伏储能系统应用中要求光伏项目为政策发布后新并网项目且光伏充电占比不低于20%;支持创新示范项目建设要求示范项目应通过国家相关部门或单位认定。三是明确了三类不得享受资金奖补的条件。

第三部分,资金分配方式。光伏产业专项扶持资金除度电补贴外,实行总量控制,明确了超出预算总量时的具体兑现方式。

第四部分,申报、审核程序。按“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上报审批、资金拨付”的程序。其中“促进企业做强做优”政策条款和“支持‘光伏+’应用”中屋顶产权人补贴、建筑光伏一体化补贴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支持‘光伏+’应用”中除屋顶产权人补贴和建筑光伏一体化补贴外其它政策条款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明确了责任追究、有效期等相关事项。

附件:



原标题: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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