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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郎溪县支持新能源制造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在郎溪县纳税的单户新能源制造业企业按统计部门核定的应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0万元、70万元、 9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对上年度新增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新能源制造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建设期内完成设备更新改造投入500万元以上(新增用地项目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入库纳统的新能源制造业产业项目,对购置单台(套)生产设备(含生产线、工业机器人、关键软件等)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设备购置额8%、10%、1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原文如下:
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支持新能源制造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郎溪县支持新能源制造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
郎溪县支持新能源制造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能源首位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能源产业集群,支撑我县新能源产业体系高水平建设,根据我省《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市委、市政府打造“中国异质结光伏之都”总体定位,坚持把发展新能源的着力点放在制造业上,把握“新三样”发展趋势,立足郎溪实际,聚焦“以新型储能为核心,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风机整机制造、先进光伏为支撑,以多元化应用场景为依托”的发展方向,全力打造综合实力强、产业层次高、企业上下游配套齐全、人才支撑完整的新能源产业体系,走出一条“资源集约、区域协同、技术突破”的发展之路,努力实现“3163”目标任务,即:3年突破100亿元产值、6年突破300亿元产值,跻身全省新能源产业发展重点县,打造长三角地区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产业制造基地和应用示范基地。
二、支持产业方向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2023)》界定,且经县新能源产业招商组研究认定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先进光伏、新型储能等新能源制造业产业项目。
三、支持招大引强
1.对新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亿元(含)至20亿元、20亿元(含)至50亿元、50亿元(含)以上新能源制造业产业项目,按照用地面积给予5万元/亩、8万元/亩、10万元/亩一次性产业扶持奖励。
2.对新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亿元(含)以上新能源制造业产业项目,对其生产设备购置费用给予一次性“一事一议”资金补助。
3.对新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亿元(含)以上新能源制造业产业项目,对其洁净车间装修费用给予一次性“一事一议”资金补助。
四、支持培大育强
4.在我县纳税的单户新能源制造业企业按统计部门核定的应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0万元、70万元、9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对上年度新增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新能源制造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5.建设期内完成设备更新改造投入500万元以上(新增用地项目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入库纳统的新能源制造业产业项目,对购置单台(套)生产设备(含生产线、工业机器人、关键软件等)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设备购置额8%、10%、1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对以租赁我县国有资产厂房方式落户的新能源制造业产业项目,在完成生产设备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投产后应税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且亩均应税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0元/平方米的,给予其租金80%的补助(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
五、支持创新提升
7.强化科技赋能,对我县规模以上新能源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200万元以上的,加计扣除总额新增部分按照10%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8.鼓励开展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攻关,推动创新成果应用转化,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资金支持的新能源制造业企业,按省实际支持资金总额的2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专项资金支持的新能源制造业企业,按省实际支持资金总额的2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支持企业高能级平台创建,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新能源制造业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配套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新能源制造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称号的新能源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同等配套奖补。
六、支持基金引导
10.加强产业引导基金扶持,对新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新能源制造业产业项目,由县内产业引导基金根据项目投资进度优先予以资金配套支持。
七、其他有关事项
以上奖励扶持政策原则上实行企业年度申报并在次年兑现,上级有新的优惠政策可享受上级优惠政策,同类优惠政策参照最高标准但不重复享受。对新引进项目的政策兑现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一事一议”,对已投产企业奖补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由县新能源产业招商组负责解释。本通知发布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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