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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电力行业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指南(一)

2018-01-26 14:15来源:新能源投融资圈作者:万乾元关键词:绿色债券光伏投融资光伏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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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债券发行监管体系概要

当前,我国债券发行市场的的总体格局是按照产品发行主体和发行品种对债券产品实行多头监管,债券市场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详情见表一)。例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要向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发行企业债券由发改委审批,发行公司债券由证监会审批,保险公司发行保险公司债券需由保监会审批。

二、绿色债券的定义

国际绿色债券市场肇始于2007年欧洲投资银行(EIB)发行的全球第一支气候意识债(ClimateAwarenessBond),为其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改进项目融资。

通常理解,绿色债券是指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投资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作为国际绿色债券规则的制定者之一,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nternationalCapitalMarketAssociation,简称ICMA)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reenBondPrinciples,简称GBP),“并未界定具体的绿色债券是什么,而是规定任何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包括项目、资产或产业,下同)并具备其提出的四个核心要素(corecomponents,又称四项原则)的债券都是绿色债券,为此总结了四种绿色债券结构,由此体现出一种开放的态度。”另一国家绿色债券规则制定方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发布的《气候债券标准》(ClimateBondsStandard,简称CBS),将绿色债券描述为:绿色债券=标准债券+绿色。

在国内,在债券发行多头监管的格局下,根据各机构监管债权类型,对绿色债券进行定义如下:

绿色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中的定义:“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绿色企业债:

发改委在《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的定义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

绿色公司债:

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定义为:“本指导意见所称绿色公司债券,是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公司债券。”

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中定义:“本指引所称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

目前,根据笔者查询,国内尚无保险公司发行的绿色债券产品。根据东方财富网2017年11月21日的报道,加拿大跨国金融保险及财富管理公司宏利金融有限公司近日完成发行本金总额为5亿新加坡元(约合人民币24.47亿元)、利率3.00厘的票据,系人寿保险公司的首宗绿色债券发行。

不论国际规则还是国内规则,对绿色债券的界定均是从债券资金投向上作为区分绿色债券与普通债券的核心要件,以明确绿色债券支持环保低碳经济、支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三、绿色债券认定标准

(一)国际标准

国际绿色债券认定标准主要有两套标准。一是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简称ICMA)于2014年1月31日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简称GBP),历经多次修订,目前适用的是2017年6月2日发布的最新版本;二是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于2011年年底发布的《气候债券标准》(ClimateBondsStandard,简称CBS),目前适用的是2017年年中实施的CBS2.1版本。

1.GBP认定绿色债券的四项原则

原则一: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适当描述募集资金用途,确保所投资的绿色项目能够产生积极的环境效益,这种效益应可被评估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被量化。

原则二:项目评估和筛选流程。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所投项目符合适格绿色债券标准的依据及其具体决策过程。

原则三:募集资金管理。发行人应建立募集资金追溯管理制度,通过设立专门账户或以适当方式追溯募集资金的使用,并建立正式的内部流程验证相关资金被用于绿色项目的投资与运作。发行人可将闲置资金进行适当投资,但应向投资者披露。

原则四:报告和披露。发行人应至少一年一次对外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项目清单、项目的简要描述、募集资金的支出总额以及项目的预期影响。”

2.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倡导的CBS

气候债券倡议组织认可的绿色项目类型包括太阳能、风能、快速公交系统、低碳建筑、低碳运输、生物质能、水资源、农林、地热能、基础设施环境适应力、废弃物管理、工业能效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等。需要强调的是,CBS明确排除了所有与化石燃料相关的项目。

(二)国内的标准

在国内,绿色债券主要是从债券资金投向上进行界定,因此确定哪些项目属于绿色项目就成为认定绿色债券的核心指标。目前界定绿色项目的相关文件有两个,一是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二是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1.《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界定的绿色项目

根据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第一条“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的规定,“现阶段支持重点为:

(一)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以及余热暖民等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企业能效综合提升、绿色照明等。

(二)绿色城镇化项目。包括绿色债券发展、建筑工业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建设、智能电网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等。

(三)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包括煤炭、石油等能源的高效清洁化利用。

(四)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水能、风能、核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浅层地温能、海洋能、空气能等开发利用。

(五)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包括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循环经济、再制造产业等。

(六)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节水改造、海水(苦咸水)淡化、中水利用等。

(七)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危废、医废、工业尾矿等处理处置。

(八)生态农林业项目。包括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以及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产业。

(九)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包括节能环保重大装备、技术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

(十)低碳产业项目。包括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及相关装备的产业化,低碳产品生产项目,低碳服务相关建设项目等。

(十一)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包括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项目。

(十二)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低碳省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低碳社区试点、低碳园区试点的低碳能源、低碳工业、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等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及碳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可采用市场化方式融资的绿色项目和绿色债券支持的范围,并继续创新推出绿色发展领域新的债券品种。”

需要说明的是,因发改委主管企业债的发行,上述绿色项目的认定标准仅适用于企业债券的发行,其他类型债券不适用。

2.《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界定的绿色项目

根据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纳入了6大类(一级分类)和31小类(二级分类)环境效益显著项目及其解释说明和界定条件。具体如下:

1.节能

以高能效设施建设、节能技术改造等能效提升行动,实现单位产品或服务能源/水资源/原料等资源消耗降低以及使资源消耗所产生的污染物、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下降。

2.污染防治

通过脱硫、脱硝、除尘、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以及其他类型环境综合治理行动,实现削减污染物排放,治理环境污染,保护、恢复和改善环境。

3.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包括尾矿、伴生矿可再开发利用,工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废弃金属、非金属等资源再生利用、再制造等,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手段,实现资源节约,同时减少环境损害。

4.清洁交通

包括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清洁燃油生产装置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等行动,降低交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及污染物排放强度,实现节能减排效益。

5.清洁能源

通过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替代化石能源消耗,减少化石能源开发、生产、消耗所产生的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通过天然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利用,实现污染物削减及温室气体减排效益。

6.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

包括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及灾害防控、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实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减灾防灾、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环境效益;采取植树造林、森林抚育经营和保护、推进生态农牧渔业、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来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

根据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针对绿色债券发行的规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对绿色项目的界定适用于绿色公司债、绿色金融债和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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